蔣援民律師辯護詞揭露中共司法迫害法輪功黑幕

2015年04月21日人權
【新唐人2015年04月21日電】備受關注的河北唐山女大學生卞曉暉和法輪功學員陳英華案,4月15日從該案代理律師蔣援民處獲悉了判決結果:兩名被告非但未能迎來無罪判決,而且雙雙遭到重判。23歲的卞曉暉(法輪功學員家屬)被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浙江法輪功學員陳英華被判4年有期徒刑。

卞曉暉和陳英華案兩次開庭都是變相不公開審理。在蔣援民律師2014年12月12日的辯護狀詞中,提供了大量令人震驚的黑幕,讓人看清中共操縱的司法機關如何殘酷迫害法輪功修鍊者和其家屬。

完整蔣援民律師辯護詞如下:

卞曉暉辯護詞2014年12月12日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

受周秀珍的委託、北京市漢威(深圳)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被告人卞曉暉的辯護人依法參加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卞曉暉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的審理,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開庭審理程序違法

1、剝奪了其他辯護人的辯護權

本案被告人陳英華的親屬為其委託了兩名辯護律師鄭建偉和蘭志學,並取得陳英華的同意;被告人卞曉暉還委託了王全璋律師為其辯護。但法庭卻未通知上述三位律師參加本次庭審,非法剝奪了三位律師的辯護權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這三位律師為其辯護權。上述三位辯護律師於2014年11月26日致原橋東區法院的聲明和卞曉暉2014年12月9日書寫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解除王全璋律師作為其一審、二審的辯護人的委託授權的聲明,本辯護人也當庭交給審判長。同時,本辯護人還向法庭告知:本辯護人12月10日接到陳華英母親從加拿大打來的電話,授權本辯護人及加拿大駐華使館向本法院聲明:不承認法院為陳英華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繼續委託鄭建偉律師和蘭志學律師為陳英華的辯護人,並要求法院通知他們出庭為陳英華辯護,以保證陳英華的合法權益。但法庭仍不通知作為卞曉暉的辯護人王全璋律師和作為陳英華的辯護人鄭建偉律師和蘭志學律師出庭為被告人辯護,既剝奪了王全璋律師、鄭建偉律師和蘭志學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也剝奪了陳英華和卞曉暉依法享有的被辯護權。

2、本案變相不公開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被告人的親屬有權申請旁聽法院審判,以了解其作為被告人的親屬是否受到公正審判。所以,公開審判的前提是至少要保證被告人親屬的旁聽權,否則,就談不上公開審判。然而,本案在開庭審理中卻沒有本案兩名被告人的親屬或親屬委託人到庭旁聽。儘管在開庭前本辯護人曾代卞曉暉的表姨申請旁聽,並取得了審判長的同意,但在開庭時,卞曉暉的表姨卻被拒絕進入法庭旁聽,而被告人陳英華父母委託的加拿大駐華使館的兩名工作人員也被拒絕進入法庭旁聽。在法庭旁聽席上坐的都是石家莊政法委和其它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沒有一名被告人的親屬,非法剝奪了被告人親屬的旁聽權,實際上就是不公開的祕密審判。

二、卞曉暉沒有參加任何X教組織或X教組織的活動

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參加X教組織或X教組織的活動。

公訴機關出示的所有證據均沒有顯示卞曉暉參加了任何X教組織,也沒有參與任何X教組織的活動。庭審中被告人陳英華也沒有證明卞曉暉參加過X教組織或X教組織的活動。卞曉暉也明確表示自己沒有參加過X教組織或X教組織的活動。因此,本庭已經查明卞曉暉沒有參加過任何X教組織或X教組織的活動。

公訴人在法庭上稱,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不需要行為人必須參加X教組織或X教組織活動,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一般主體,但其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是X教組織進行的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故意加入或參加。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卞曉暉既不是法輪功修鍊者,也沒有參加任何X教組織,更沒有參加X教組織進行的任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其依法要求會見在石家莊監獄服刑的父親遭到石家莊監獄的拒絕後,所採取的張打「我要見父親」的橫幅及散發印有其母親微博賬號和聯繫方式的名片(並非公訴人所指控的傳單)、向路人講述其父親在石家莊監獄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行為,其主觀方面是抗議和控告石家莊監獄違法禁止其會見父親、向社會尋求幫助,已達到能夠見到父親的目的。其行為既不是法輪功或X教組織的活動,也沒有宣傳、傳播法輪功或X教組織的宣傳信息或政治主張,更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主觀上根本就沒有宣傳、傳播法輪功或X教組織的宣傳信息或政治主張,更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實施故意。

三、卞曉暉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

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沒有證明卞曉暉要求接見在監獄服刑的父親的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卞曉暉在依法要求會見在石家莊監獄服刑的父親遭到該監獄的拒絕後,向路人宣講其父因習練法輪功入獄是客觀事實,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由於石家莊監獄拒絕卞曉暉依法會見其父,且卞曉暉2014年1月21日聽到父親告訴她在監獄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石家莊監獄完全可以通過讓卞曉暉再次會見其父的方式了解是否得到改善,以消除卞曉暉疑慮,但石家莊監獄卻違法禁止會見,卞曉暉完全有理由相信其父在監獄繼續受到虐待,進而將該信息向外界擴散以尋求幫助,這是在石家莊監獄違法禁止會見的情況下,卞曉暉被迫採取的求救和控告行為,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公訴人在法庭上稱,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不是具體破壞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是破壞了我國的法律整體。

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按照公訴人的邏輯,卞曉暉的行為難道還破壞了我國的法律整體,難道卞曉暉的行為還破壞了我國航天航空法律、房地產法律、金融法律和其它民商事法律?我國刑法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就是法院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判案。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觸犯了什麼法律就追究其相應的責任,不能任意解釋、推測而定為有罪。因此,公訴人的觀點十分荒謬,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理依據。公訴人也根本講不出卞曉暉的行為到底破壞了我國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

四、卞曉暉沒有宣傳、傳播任何法輪功信息或X教組織信息

如前所述,卞曉暉張打橫幅、發放名片、向路人宣講石家莊監獄違法禁止其會見父親及其父親在石家莊監獄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實,並將該過程錄製上傳到網路的行為,並沒有宣傳、傳播任何法輪功信息或X教組織信息,其內容是真實的,並非公訴人所稱的「虛假信息」。

公訴人當庭播放的石家莊監獄管教與卞麗潮的談話的視頻並非是本案案發前的錄像,而是案發後一個多月的2014年4月23日的錄像,不能證明卞麗潮在2014年3月4日前的真實服刑生活。公訴人當庭播放的卞麗潮2014年1月20日會見妻子女兒的談話錄音,明顯聽出卞麗潮說話有氣無力、吞吞吐吐、勉強表態。而公訴人拒絕調取卞麗潮在2014年1月21日會見妻子女兒的錄音,就是在掩蓋卞麗潮在石家莊監獄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真相。因為在該次會見錄音中,卞麗潮明確告訴親屬:前一天會見談話內容是在監獄管教強制下說的,並將其在監獄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況如實告知了親屬。1月21日錄音完全可以證實卞麗潮在監獄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需要說明的是,卞曉暉向路人講述的僅是其父卞麗潮在石家莊監獄受到不公正待遇,並沒有說法輪功受到不公正待遇。公訴人當庭所稱卞曉暉向路人講述法輪功受到不公正待遇純屬惡意歪曲、捏造事實,其以卞麗潮是法輪功修鍊者為由,推斷說卞麗潮受到不公正待遇就是說法輪功受到不公正待遇,更是荒謬。

在這裡我要明確糾正公訴人一個錯誤,剛才公訴人說「我國政府明令取締法輪功」,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均沒有作出取締法輪功的決定,只有民政部1999年7月22日頒布過一個《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而不是「法輪功」。除此之外,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並沒有做出任何關於取締「法輪功」的決定。

卞曉暉散發名片上印有「唐山二二五事件因習練法輪功被迫害者之一:卞麗潮、卞麗潮之妻周秀珍的微博賬號」問題,這只是卞曉暉和周秀珍在對待親人卞麗潮被判處12年刑的認識問題。卞曉暉和周秀珍認為我國政府既然沒有明令取締「法輪功」,公通字(2000)39號《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X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所規定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7種X教組織和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7種X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根據罪行法定的原則,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為X教,那麼卞麗潮修鍊法輪功就不構成犯罪。這只是卞曉暉和周秀珍在對卞麗潮被判刑的認識問題,不存在宣傳、傳播法輪功問題。她們的行為也不屬於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通告》規定所禁止的「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散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活動」、「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卞曉暉在依法要求會見父親被石家莊監獄拒絕後,向路人講述其父親所述其在石家莊監獄受到不公正待遇是真實情況,並非「虛假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卞曉暉將石家莊監獄違法禁止她依法會見其父並將她要求依法會見其父、其父在石家莊監獄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事實真相視頻發到網上,是一種控告和尋求社會幫助的行為,其內容是真實的,並非「虛假信息」,既沒有宣傳、傳播任何法輪功信息或X教組織信息,更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卞曉暉完全在行使憲法賦予她的言論自由權利、監督權利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五、卞曉暉要求會見其在監獄服刑的父親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司法部2001年10月12日司發通[2001]105號《司法部關於在監獄系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中所附《監獄獄務公開內容》「一、(一)罪犯的基本權利」第5項明確規定「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四、通信、會見的規定」第2項明確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在司法行政信息公開的《通信、會見的規定》中第二條明確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範圍只能是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及監護人。會見人到監獄申請會見罪犯,須接受會見室警察的安全檢查」。

卞曉暉作為正在石家莊監獄服刑的卞麗潮的女兒,依法享有會見卞麗潮的權利。法律、司法部規範性文件及河北省監獄管理局的規定沒有剝奪修鍊法輪功的服刑人員會見親屬的權利和親屬按照規定會見修鍊法輪功的服刑人員權利。石家莊監獄禁止卞曉暉依法會見其父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卞曉暉要求依法會見父親的行為是正當的,不應受到迫害。

在公訴人作為證據當庭播放的第7個視頻中,石家莊監獄工作人員在卞曉暉要求其出示禁止其會見父親的文件時,公然聲稱禁止會見是內部規定並拒絕公開。根據立法法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必須公開,不公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石家莊監獄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立法法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嚴重侵害了卞曉暉依法享有的會見權和信息知情權。

綜上,本案庭審程序違法,非法剝奪了其他辯護人的辯護權;卞曉暉沒有參加任何X教組織或X教組織的活動,也沒有宣傳、傳播任何X教組織信息,更也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卞曉暉要求依法會見正在服刑的父親是法律賦予她的權利,卞曉暉向路人和網路上傳播石家莊監獄違法禁止其會見父親的信息是客觀真實的,既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也是一種求救、控告的手段,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本辯護人請求法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卞曉暉無罪。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考慮。

卞曉暉的辯護人、北京市漢威

(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援民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事件回顧:卞曉暉的父親卞麗潮因修鍊法輪功而於2012年被判刑12年,自此卞曉暉與母親兩人逐月前往探監卻遭獄方百般刁難與阻擋。無奈之下,2014年3月4日起,卞曉暉在監獄門口連續幾天晝夜舉橫幅〝我要見父親〞。之後卞曉暉被警方突然抓捕,4月17日被石家莊橋東檢察院正式批捕。8月21日,其案在橋東法院開庭受審,12月12日再次開庭。

目前案件已經作出判決,卞曉暉為見獄中父親自己也入獄,至此一家三口連同聲援卞曉暉母女探監權的陳英華女士全部系獄。

卞曉暉與陳英華的親屬為兩人共委託了四位律師,除蔣援民之外,還有鄭建偉、蘭志學、王全璋,但法庭卻未通知上述三位律師參加庭審。

在法庭旁聽席上坐的都是石家莊政法委和其他機關單位的人員,沒有一名被告人的親屬,因為他們都被擋在門外。儘管在開庭前,陳英華父母委託的加拿大駐華使館的兩名工作人員,以及卞曉暉的表姨申請旁聽,均取得了審判長的同意。

橋東法院不但非法剝奪了被告人親屬的旁聽權,也非法剝奪了三位律師的辯護權,以及兩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這三位律師為其辯護權,所以此案的開庭審理程式已經嚴重違法在先。

此案如同任何一起法輪功案件一樣,法庭中的檢察官,經常變身為一台錄放音機,在公訴人的席位上,重複著固定的那句話:〝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然而公訴人出示的所有證據,均沒有顯示卞曉暉參加了任何邪教組織,也沒有能夠證明她破壞了任何一部法律或任何一個行政法規的實施。

於是法庭上,最荒謬的一句話出現了:〝破壞法律整體〞。公訴人在法庭上辯稱,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不是具體破壞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是破壞了〝法律整體〞。

蔣援民律師辯護詞這樣寫著:〝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按照公訴人的邏輯,卞曉暉的行為難道還破壞了我國的法律整體,難道卞曉暉的行為還破壞了我國航太航空法律、房地產法律、金融法律和其他民商事法律?〞

公訴人根本講不出卞曉暉的行為到底破壞了中國哪一部法律或哪一個行政法規的實施,真正原因在此。

那就是從以前到現在,是凡法輪功案件都會出現一致的類似辯護意見:〝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為X教,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均沒有作出取締法輪功的決定〞。

事實上,明顯違法、破壞法律的是河北公檢法。警察對卞曉暉、陳英華暴力動粗,而且還把卞曉暉發給民眾的申冤紙條,誣陷成是法輪功傳單。檢察官不查,還無視於警察捏照證據,跟著羅織罪名陷害無辜。法官對於舉無實證的案件,違法審理程式的祕密開庭,居然還對公訴人〝破壞法律整體〞的謬論故作依法的判決。

陳英華在加拿大的母親黃金鈴女士表示: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中共的執法者,他們執法犯法。而這一切的幕後黑手就是610組織。

經過此案,〝破壞法律整體〞可以被寫成判決理由,這讓國際社會再度見識河北公檢法的顢頇與荒謬。目前蔣援民律師已代為表示說,卞曉暉、陳英華肯定要上訴,也請各界密切關注二審進度。





河北唐山女大學生卞曉暉和法輪功學員陳英華 (新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