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籲尊重保障被羈押者的基本權利

2015年12月10日網聞
免於恐懼是文明社會應有的自由

------中國律師籲請公權力機關尊重和保障被羈押者的基本權利

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針對7月9日前後多名律師及公民被抓捕後他們本應享有的訴訟權利被剝奪及剝奪後又普遍面臨公力救濟之困境,作為天然人權捍衛者的律師,出於對法律的信仰,出於對人權的認同,出於對每個人都不是一座孤島而能自足存在的認識,我們在此鄭重呼籲:相關的公權力機關請尊重和保障被羈押者的權利,檢察機關請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

無論警方抓捕羈押這些律師和公民的理由是否正當,僅從其辯護人及家屬所公開透露的信息看,7月9日前後被抓捕的律師和公民事實上處於一種「被失蹤」的狀態,除了個別人短暫上過央視「舉報」他人或自證其罪。他們的「被失蹤」狀態源於執法機關的下列違法之處:

第一,他們普遍被一種「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所羈押,而根據《刑訴法》73條的立法原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僅適用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此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系刑法分則第一章所規定的12種具體罪名而不能被恣意解釋為「可能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節」的其他犯罪。7月9日前後被羈押的律師和公民不乏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而被指定監視居住者,警方理由竟然「以被羈押者在天津無固定住處」為理由指定監視居住,這完全是對73條立法的擴張性解釋,是一種嚴重的權力濫用,其嚴重在於他們以個體違法但不被追責的方式破壞法律的統一性和可預測性,從而也間接破壞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破壞《刑訴法》人權保障的正義屬性。

根據《刑訴法》72條,監視居住本來是對符合逮捕條件但又因其符合一定情形而適用的強制措施,一般來說要麼基於人道主義要麼是其社會危害性較弱才適用,而對符合「逮捕條件」的審查理論上應該屬於檢察院的職權。

第二,根據《刑訴法》37條之規定,辯護律師有權和當事人會見和通信,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犯罪律師會見當事人需要偵查機關同意外,其他只要律師持合法手續即應當安排會見。7月9日前後被抓捕的律師和公民的辯護律師無一被允許會見-----哪怕當事人涉嫌的是「尋釁滋事罪」,甚至律師的通信權都被剝奪,而律師和當事人通信的權利本應不受任何限制,無論當事人被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刑訴法》第75條規定監視居住者「未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會見他人和通信」,此處「他人」並不包含辯護律師,這是不言自明的。

事實上其也違反了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8條「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一切個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繫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之規定。

第三,根據《刑訴法》36條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

了解自己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基於該法條之原意,負責接待辯護律師的應該是具體負責案件的人,而非一個前台木偶;此處的「案件有關情況」主要指的是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而提出的「意見」則是實質性法律意見,而實質性法律意見必須以了解基本案情為前提。

而天津警方推出一個叫「趙旭」的警察針對所有辯護律師使用著相同語言打著太極,一次次讓律師無功而返,從未介紹已經查清的案件事實。

第四,嫌疑人被羈押,律師無法會見甚至無法通信,而央視記者卻能長篇獨家面對面採訪,並適時地將未經法庭宣判為有罪的嫌疑人置於央視面前檢舉他人或「自證其罪」,這背離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嫌疑人「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之精神。

實定法律無論奠基於自然正義還是專政工具理論,對執政者而言,一般公眾對法律的信任與法律人對法律的信仰都是其核心利益所在。依據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然後再基於短期目標踐踏它摧毀它,都非明智之舉,我們作為不掌握公權力的在野法曹,眼見此種情形而心痛不已,當然唇亡齒寒之意更是在所難免。

7月9日前後陸續被抓捕羈押的律師和公民這種「被失蹤」狀態已經持續了整整5個月。在世界人權日這個特別的日子,我們希望他們的這種狀態儘速獲得改觀;我們希望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能普遍落到實處,而非因人因事區別對待;從今天開始,我們希望執法者秉持人道主義,堅守內心良知,尊重法律,重塑人們對法律的信任。

我們再次鄭重呼籲:

請尊重被羈押嫌疑人的權利!

請尊重辯護律師的權利!

請對踐踏法律者予以懲戒!

2015年12月9日

呼籲聯署人:

劉書慶(山東律師)

常伯陽(河南律師)

藺其磊(北京律師)

劉士輝(廣東律師)

唐吉田(北京律師)

余文生(北京律師)

王秋實(黑龍江律師)

梁小軍(北京律師)

王清鵬(河北律師)

馮延強(山東律師)

舒向新(山東律師)

呂方芝(湖南律師)

覃臣壽(廣西律師)

陳進學(廣東律師)

張磊(北京律師)

文東海(河南律師)

李威達(河北律師)

鍾錦化(上海律師)

吳魁明(廣東律師)

劉衛國(山東律師)

蔡瑛(湖南律師)

李方平(北京律師)

童朝平(北京律師)

陳以軒(湖南律師)

於全(四川律師)

李永恆(山東律師)

馬連順(河南律師)

張重實(湖南律師)

鄒麗惠(福建律師)

盧廷閣(河北律師)

陳金華(湖南律師)

任全牛(河南律師)

羅茜(湖南律師)

李金星(山東律師)

張海(山東律師)

曾義(雲南律師)

孟猛(河南律師)

徐紅衛(山東律師)

紀中久(浙江律師)

劉正清(廣東律師)

葛文秀(廣東律師)

覃永沛(廣西律師)

王振江(山東律師)

溫海波(北京律師)

滕彪(北京律師)

劉巍(北京律師)

蘭志學(北京律師)

許桂娟(山東律師)

蔣援民(廣東律師)

張庭源(重慶律師)

冉彤(四川律師)

何偉民(廣東律師)

鄧林華(湖南律師)

瞿遠(四川律師)

石伏龍(湖南律師)

陳智勇(北京律師)

黃志強(浙江律師)

張玉娟(湖南律師)

韋良月(黑龍江律師)

襲祥棟(山東律師)

龐琨(廣東律師)

范標文(廣東律師)

王海軍(湖南律師)

王興(北京律師)

李浚泉(遼寧律師)

張耀中(北京律師)

王俊岩(湖南律師)

丁錫奎(北京律師)

胡林政(湖南律師)

黃漢中(北京律師)

劉凌龍(湖南律師)

趙青山(四川律師)

許釗(北京律師)

郭蓮輝(江西律師)

王國芳(廣東律師)

陳冰(廣西律師)

張耀軍(北京律師)

馬衛(天津律師)

李昱函(北京律師)

宋玉生(北京律師)

劉榮生(山東律師)

律師參與聯署的郵箱:

lvshilianshu@gmail.com

附:中國人權律師團簡介——中國人權律師團成立於2013年9月13日,是一個開放性的律師協作平台。中國人權律師團成立以來,通過發起聯合聲明、介入人權案件或事件等方式為保障人權、推進法治進行了諸多的努力。凡是認同人權和法治理念、願意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中國律師,均可通過人權律師團任一成員聲明加入。捍衛人權和推進法治是中國人權律師團律師不懈的追求。期待與您攜手同行!中國人權律師團聯繫人(以姓名拼音為序):

常伯陽18837183338

藺其磊18639228639

劉士輝18516638964

唐吉田13161302848

余文生139100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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