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2月24日】4名列治文居民近日向卑詩人權委員會(B.C. Human Rights Commission)提出申訴,投訴其居住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在運作中只講普通話。有專家表示,根據卑省現行的「共管式物業法」(Strata Property Act),這一種做法雖罕見,但不違法。
據CBC報導,居住在列治文Heather 街Wellington Court 小區的業主Andreas Kargut說,他們這些講英文的業主感覺自己被邊緣化,在今年7月舉行的業主委員會選舉中遭遇種族歧視。 「就感覺你是個局外人。我們在加拿大,我希望我們是平等的。」
業主委員會舉行的會議有時涉及到昂貴的物業維修項目,Kargut認為業主委員會只是將會議內容翻譯成英文是不夠的。該委員會主席Ed Mao通知業主說,儘管歡迎業主參加會議,但業主委員會「無意在會議期間使用英語」。
「實際上他是一個非常和善的人」,不過Kargut希望Mao解決這一分化社區的問題,在12月8日舉行的業主一個半小時的會議中,「他們對我說的唯一一句英語是:你好Andreas,請坐在這裡」,因此他與3位其他業主提交了訴狀。
「那天晚上我提交了一份申訴,我說:你知道這真的是歧視,他們的底線畫在哪裡,業主委員會?他們還要做到何種程度」?
業主Harry Gray在Wellington Court小區的已經居住了5年,這小區有54棟城鎮屋,他說:「英語在加拿大是官方語言,列治文是加拿大的一個城市,而不是北京或台灣的一個郊區」。他非常支持Kargut代表他們這些說英文的業主向卑詩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
蓋瑞和一些說英文的業主感覺他們受到冷落,他表示,大概在一年半前不講普通話的業主開始感到被業主委員會疏遠,他希望業主們可以找到一種能夠合作的方式管理該小區。
Clark Wilson律師事務所物業爭端解決部的威廉姆斯(Patrick Williams)說,這一情況極為罕見,目前共管物業法規對語言使用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條例,無法強制業主委員會在運作中必須使用英文。
威廉姆斯說,如果該業主委員會以前曾使用英文,可能可以作為法律案件來處理,不過還有其他的方法來解開這種棘手的僵局,他建議該物業尋找中間人進行調解,或在業主會議期間使用付費翻譯服務,這樣那些講英文的業主能夠了解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內容。
據省報報導,共管物業組織(Strata Property Group)主席法蘭科(Veronica Franco)認為,根據「共管物業法」(Strata Property Act),當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作出明顯不公平的行動及決策時,法庭有權介入。
──轉自《大紀元》
(責編:嘯天)
據CBC報導,居住在列治文Heather 街Wellington Court 小區的業主Andreas Kargut說,他們這些講英文的業主感覺自己被邊緣化,在今年7月舉行的業主委員會選舉中遭遇種族歧視。 「就感覺你是個局外人。我們在加拿大,我希望我們是平等的。」
業主委員會舉行的會議有時涉及到昂貴的物業維修項目,Kargut認為業主委員會只是將會議內容翻譯成英文是不夠的。該委員會主席Ed Mao通知業主說,儘管歡迎業主參加會議,但業主委員會「無意在會議期間使用英語」。
「實際上他是一個非常和善的人」,不過Kargut希望Mao解決這一分化社區的問題,在12月8日舉行的業主一個半小時的會議中,「他們對我說的唯一一句英語是:你好Andreas,請坐在這裡」,因此他與3位其他業主提交了訴狀。
「那天晚上我提交了一份申訴,我說:你知道這真的是歧視,他們的底線畫在哪裡,業主委員會?他們還要做到何種程度」?
業主Harry Gray在Wellington Court小區的已經居住了5年,這小區有54棟城鎮屋,他說:「英語在加拿大是官方語言,列治文是加拿大的一個城市,而不是北京或台灣的一個郊區」。他非常支持Kargut代表他們這些說英文的業主向卑詩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
蓋瑞和一些說英文的業主感覺他們受到冷落,他表示,大概在一年半前不講普通話的業主開始感到被業主委員會疏遠,他希望業主們可以找到一種能夠合作的方式管理該小區。
Clark Wilson律師事務所物業爭端解決部的威廉姆斯(Patrick Williams)說,這一情況極為罕見,目前共管物業法規對語言使用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條例,無法強制業主委員會在運作中必須使用英文。
威廉姆斯說,如果該業主委員會以前曾使用英文,可能可以作為法律案件來處理,不過還有其他的方法來解開這種棘手的僵局,他建議該物業尋找中間人進行調解,或在業主會議期間使用付費翻譯服務,這樣那些講英文的業主能夠了解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內容。
據省報報導,共管物業組織(Strata Property Group)主席法蘭科(Veronica Franco)認為,根據「共管物業法」(Strata Property Act),當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作出明顯不公平的行動及決策時,法庭有權介入。
──轉自《大紀元》
(責編: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