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二中全會修憲 評:以黨治國不會依法

2018年01月20日中國禁聞新聞
【新唐人2018年01月19日訊】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1月18、19號在北京召開。這屆相較於以往的二中全會提早一個月召開,另外還將討論憲法修改問題。評論指出,如果能落實憲法第二章規定公民權利的條文,中國已經是自由國家。但中共以黨治國卻無法保障公民權利,也沒有修憲的合法性。

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1月18、19號在北京召開。往屆二中全會通常在2月份召開,討論國家機構與政協領導名單,再交由3月的人大會議確認,但這次提前在1月就召開。另外此前據新華社曾報導,這次全會將專門討論憲法修改問題。

中共現行憲法在1982年12月4號經第五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其後在1987年、1992年、1999年和2004年經過四次修正。

BBC中文網引述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的評論說,只有當憲法和社會現實發展脫節或者條文中有明顯缺陷時,才有必要修憲。而憲法正文條款比序言更為重要,只有憲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得到落實,國家才會越變越好。

中共的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

紐約大學訪問學者滕彪指出,中共的憲法目前包含相反的東西,在第二章中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基本自由,光從文字上看似乎和國際接軌。但另一方面在序言等內容中又寫明中共領導地位,四項基本原則等違背憲法精神的內容。

紐約大學訪問學者滕彪:「只要中共能夠落實這個憲法第二章裡邊的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那中國實際上就是已經是一個自由國家。但問題就在於它這個憲法關於中共的規定,以及關於這個公權力機構的這些設置,它是無法,就是憲法的人權條款是無法得到保障的,在那樣的一個公權力體系裡。」

原福建寧德中級法院經濟庭審判長李建峰表示,中共一黨專政的體制下,所謂的人民代表並非民選,而是指定的,因此不代表民意。這使得中國修憲比民主國家容易,而每次修改寫入的都是反映當權者專制意志,限制民眾自由權利的內容。

原福建寧德中級法院經濟庭審判長李建峰:「所以我們感覺,中國的這個憲法就是一個很畸形的怪胎。沒有任何人可以監督它實施。在中國沒有憲法法院。任何一級高官違反了憲法,他可以逍遙法外。那麼這就產生了另外一種現象,就說我做了違憲的事情怎麼辦?我就修改憲法。把它修成讓我做的事情合法了。」

滕彪:「一黨專制的體制下,重要的並不是憲法條文如何表述。而是中共和中共的政府沒有任何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它本來就是一個獨裁政黨,沒有民眾的定期自由的選舉,所以它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修憲的合法性,而且它也不可能帶領中國走向憲政。」

中共黨魁曾毫不避諱對法律的藐視,毛澤東1958年8月24號在北戴河發表談話說:「不能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我們每次的決議都是法,開一個會也是一個法。」劉少奇也曾說:「法律只能做辦事參考。黨的決議就是法」。這套以黨治國的體制運行至今,李建峰認為,共產黨絕對不會依法治國。

採訪/常春 編輯/尚燕 後製/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