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修憲引發了海內外輿論的強烈關注,為此中共《人民日報》發表題為「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的文章,文章以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為由回應了外界輿論對中共修憲的質疑。有對中共體制頗有研究的專家表示,中共的憲法既不能約束中共這個執政黨,也不能約束中共的黨魁及其權貴,所以中共修憲對中國人來說毫無實際意義,它只是一個形式。不過,此次中共修憲卻暗藏著中共私有化的玄機。
中共經常稱:「憲法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必須體現黨和人民事業的歷史進步,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正因如此,中共政權成立後,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先後通過了四個憲法,平均7年產生一版中共新憲法。目前中共實行的憲法為1982年憲法,這個憲法同樣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加上2018年這次修改,82憲法被中共修改了五次,平均7.2年修改一次。可見,每版中共憲法的平均使用壽命僅有7年,這充分說明中共憲法更新換代十分頻繁。
正是由於中共憲法更新換代頻繁,這決定了中共憲法沒有絲毫價值。1967年,中共國家主席劉少奇被軟禁在北京家中,同年7月18日,江青、康生等人組織批鬥劉少奇和王光美。同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內經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臉腫「坐噴氣式飛機」的殘酷批鬥之後,劉少奇終於手拿中共憲法抗議道:「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然而,劉少奇手拿中共憲法抗議,也不能避免自己遭受到非人道的虐待,1969年11月,劉少奇死於河南開封,遺體被易名火化,虐待劉少奇的凶手也沒有受到中共憲法的制裁。
在中共體制內,中共憲法沒能保護中共官員基本人權的例子還很多。王明、博古、高崗、彭德懷、習仲勛、陶鑄、彭真、羅瑞卿、賀龍、陳毅、聶榮臻、粟裕、林彪、鄧小平、趙紫陽、胡耀邦……它們被中共打倒的時候,中共憲法何曾保護過它們的基本人權?中共憲法何曾保護過它們家人的人身安全?中共憲法對中共權貴自己尚且如此冷酷,普通中國人又豈敢奢望憲法能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現在數百萬人死於中共的「活摘」暴行,憲法保障過他們的基本權利嗎?現在20多萬中國人實名起訴江澤民,憲法保障過他們的基本權利嗎?現在很多維權律師被中共消失,憲法懲處過中共違法犯罪的行為嗎?實踐證明,中共憲法只是一個道具,不同的執政者只是用它來達到不同的目的。
據中共官媒稱,此次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寫入憲法總綱,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但這僅是一個表象,由於中共的總書記對中共有著絕對的領導權,把中共領導寫入憲法實質就等於同把總書記領導寫入了憲法。這是實現中共私有化的第一步,也是形式上的重要一步。與之相配套的修改是,把中共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除,這樣保證了有實力的中共總書記能夠長期擔任中共國家主席一職,這是實現中共私有化的第二步,也是十分關鍵的一步。
為了應對中共黨內其它勢力的反對與反撲,監察委員會孕育而生。中共官媒稱「監察委員會為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奠定堅實基礎」,「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言外之意,監察委員會是為政治服務的機關,更是為特定個人服務的特殊政治機關,它將用來對付一切反對中共私有化的中共官員。最後為中共私有化行動能得到地方官員的支持,此次憲法修改特意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款」,這對地方授權的舉動將減少中共私有化過程中的阻力,得到地方勢力的支持。所以此次修憲,暗藏著諸多中共私有化的玄機,它將對加速中共解體發揮重要的作用。
鑒於中共黨內鬥爭的複雜性與殘酷性,憲法一直都是當權者整治其它人的工具,沒有哪個當權者去指望憲法能保障自己的權力不褪色。所以此次修憲,完全體現出當權者的個人意志,從加強中共領導,刪除中共國家主席的任期限制,到成立打手機構監察委和適當放權給地方來看,這都有利於中共當權者的高度集權,而高度集權則有利於實現中共的私有化。若中共被成功私有化之後,也就標誌著中共正式解體,也達到了本次修憲的根本目的。
有觀點認為,此次修憲的大背景是當權者因反腐得罪了太多的中共權貴,如果不刪掉任期限制,不長期執政,當權者在放棄權力後可以會遭致黨內其它勢力的反撲報復,甚至威脅到當權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一突出的矛盾若得不到有效解決,或許將堅定當權者把中共私有化的決心。
歷史的經驗證明,只要沒有實現中共私有化,徹底讓中共解體,在高度集權者去世之後,都會帶來中共黨內驚天動地的巨變。中共獨裁者毛澤東的死後,中共黨內驚天動地的巨變也證明了這一點。可見,無論當權者在高度集權後選擇另起爐灶拋棄中共,還是選擇保中共而被中國人拋棄,這對中國和中國人來說都是一件好事,對中共而言都是解體的結局。所以現在修憲暗藏著中共私有化的玄機,預示著中共解體在即。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雨田)
中共經常稱:「憲法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必須體現黨和人民事業的歷史進步,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正因如此,中共政權成立後,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先後通過了四個憲法,平均7年產生一版中共新憲法。目前中共實行的憲法為1982年憲法,這個憲法同樣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加上2018年這次修改,82憲法被中共修改了五次,平均7.2年修改一次。可見,每版中共憲法的平均使用壽命僅有7年,這充分說明中共憲法更新換代十分頻繁。
正是由於中共憲法更新換代頻繁,這決定了中共憲法沒有絲毫價值。1967年,中共國家主席劉少奇被軟禁在北京家中,同年7月18日,江青、康生等人組織批鬥劉少奇和王光美。同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內經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臉腫「坐噴氣式飛機」的殘酷批鬥之後,劉少奇終於手拿中共憲法抗議道:「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然而,劉少奇手拿中共憲法抗議,也不能避免自己遭受到非人道的虐待,1969年11月,劉少奇死於河南開封,遺體被易名火化,虐待劉少奇的凶手也沒有受到中共憲法的制裁。
在中共體制內,中共憲法沒能保護中共官員基本人權的例子還很多。王明、博古、高崗、彭德懷、習仲勛、陶鑄、彭真、羅瑞卿、賀龍、陳毅、聶榮臻、粟裕、林彪、鄧小平、趙紫陽、胡耀邦……它們被中共打倒的時候,中共憲法何曾保護過它們的基本人權?中共憲法何曾保護過它們家人的人身安全?中共憲法對中共權貴自己尚且如此冷酷,普通中國人又豈敢奢望憲法能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現在數百萬人死於中共的「活摘」暴行,憲法保障過他們的基本權利嗎?現在20多萬中國人實名起訴江澤民,憲法保障過他們的基本權利嗎?現在很多維權律師被中共消失,憲法懲處過中共違法犯罪的行為嗎?實踐證明,中共憲法只是一個道具,不同的執政者只是用它來達到不同的目的。
據中共官媒稱,此次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寫入憲法總綱,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但這僅是一個表象,由於中共的總書記對中共有著絕對的領導權,把中共領導寫入憲法實質就等於同把總書記領導寫入了憲法。這是實現中共私有化的第一步,也是形式上的重要一步。與之相配套的修改是,把中共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除,這樣保證了有實力的中共總書記能夠長期擔任中共國家主席一職,這是實現中共私有化的第二步,也是十分關鍵的一步。
為了應對中共黨內其它勢力的反對與反撲,監察委員會孕育而生。中共官媒稱「監察委員會為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奠定堅實基礎」,「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言外之意,監察委員會是為政治服務的機關,更是為特定個人服務的特殊政治機關,它將用來對付一切反對中共私有化的中共官員。最後為中共私有化行動能得到地方官員的支持,此次憲法修改特意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款」,這對地方授權的舉動將減少中共私有化過程中的阻力,得到地方勢力的支持。所以此次修憲,暗藏著諸多中共私有化的玄機,它將對加速中共解體發揮重要的作用。
鑒於中共黨內鬥爭的複雜性與殘酷性,憲法一直都是當權者整治其它人的工具,沒有哪個當權者去指望憲法能保障自己的權力不褪色。所以此次修憲,完全體現出當權者的個人意志,從加強中共領導,刪除中共國家主席的任期限制,到成立打手機構監察委和適當放權給地方來看,這都有利於中共當權者的高度集權,而高度集權則有利於實現中共的私有化。若中共被成功私有化之後,也就標誌著中共正式解體,也達到了本次修憲的根本目的。
有觀點認為,此次修憲的大背景是當權者因反腐得罪了太多的中共權貴,如果不刪掉任期限制,不長期執政,當權者在放棄權力後可以會遭致黨內其它勢力的反撲報復,甚至威脅到當權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一突出的矛盾若得不到有效解決,或許將堅定當權者把中共私有化的決心。
歷史的經驗證明,只要沒有實現中共私有化,徹底讓中共解體,在高度集權者去世之後,都會帶來中共黨內驚天動地的巨變。中共獨裁者毛澤東的死後,中共黨內驚天動地的巨變也證明了這一點。可見,無論當權者在高度集權後選擇另起爐灶拋棄中共,還是選擇保中共而被中國人拋棄,這對中國和中國人來說都是一件好事,對中共而言都是解體的結局。所以現在修憲暗藏著中共私有化的玄機,預示著中共解體在即。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