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東海律師擬被吊銷律師執照 維權歷程回顧

2018年05月23日人權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8年05月23日訊】文東海律師擬被吊銷律師執照 維權歷程回顧

一、擬被吊銷律師執照所涉案件辦理維權回顧

(一)辦理雲南省峨山縣李瓊珍信仰案維權歷程

1、2017年1月24日下午,我在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會見李瓊珍時,她向我反映在2017年1月11日至13日,她被玉溪市峨山縣法院副院長柏為良逼迫她認罪和解聘律師的情況,我隨後給她做了一份會見筆錄,將上述情況如實記錄。

2、2017年1月24日晚上,李瓊珍的丈夫盧文光將他此前所寫的一個《關於到紅塔區看守所會見的基本情況》(以下簡稱情況說明)給我,其中同樣反映了柏為良脅迫家屬到紅塔區看守所勸李瓊珍認罪的相關情況說明,和李瓊珍在看守所所述情況基本吻合。

3、2017年2月13日,我撰寫了《關於峨山縣法院柏為良法官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控告書》和前述的《會見筆錄》、《情況說明》一併郵寄給峨山縣法院院長那汝瓊、玉溪市中級法院紀檢、峨山縣檢察院控申科、玉溪市檢察院控申科。

4、2017年2月16日,李瓊珍信仰開庭時,我當庭提出了要求該院院長、合議庭成員迴避的書面迴避申請,並將我曾經向相關部門控告的事實和材料(包括控告書、會見筆錄、情況說明)作為申請迴避的事實和證據材料提交,但峨山縣法院並未就我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任何哪怕是表面上的審核,而是在休庭幾分鐘即違反規定由院長決定駁回迴避申請,我當庭表示異議,要求復議,提出了三點復議理由:(1)我申請該院院長那汝瓊及副院長柏為良迴避,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該院的審判委員會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而不是由院長作出決定;其次,我申請迴避時提供了兩份證據會見筆錄和情況說明,對於該兩份證據所反映的情況,該院有義務去進行核實清楚,在迴避事實弄清楚之前,作出迴避決定是違法的;第三,我在開庭前已經向檢察院對柏為良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控告,在檢察院就控告事實作出決定前,他的身份相當於犯罪嫌疑人,此時不宜繼續審理本案,理應迴避。申請復議後,審判長柏為良仍然堅持以院長已經做出決定為由駁回本人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我為此和柏為良法官發生了激烈的衝突,後經反覆抗爭無效,我便決定配合法官把庭開完,此後庭審一直很順利,沒有再發生較大衝突。庭審中,我曾經多次要求公訴人對審判長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法律監督,誰知她們臉不紅心不跳地說他們認為法官沒有違法。

5、2017年2月23日,峨山縣法院對李瓊珍案進行判決,判決結果令我大吃一驚,我的當事人和同案比較明顯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減輕、加重刑罰幅度的情形,我決心對峨山縣法院的違法行為繼續展開控告。

6、2017年3月5日,我收到峨山縣檢察院峨檢舉復字(2017)1號答覆函,答覆函內容為:文東海,你的來信,經我院有關部門審查(調查),未發現柏為良在辦理李瓊珍等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中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但他們同樣從未找過我的當事人李瓊珍及其丈夫盧文光核實過會見筆錄和情況說明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我事後曾經向看守所核實過,檢察院也未派人到看守所調取過柏為良2017年1月11日至13日會見李瓊珍的監控視頻。

7、2017年4月4日,我撰寫了《關於峨山縣法院、峨山縣檢察院破壞法律實施的報告》向玉溪市、雲南省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反映情況,要求對峨山縣法院違法審判和峨山縣檢察院瀆職行為進行查處。

8、2017年6月7日,我收到了峨山縣檢察院峨檢紀復字(2017)3號再次答覆函,答覆函內容為:文東海律師,你對峨山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在公訴你的當事人李瓊珍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庭審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峨山縣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相關人員沒有依法辦理你控告的問題,構成玩忽職守犯罪的控告,經審查、核實,不存在你控告的事實。非常搞笑,我第二次控告是向峨山縣檢察院的上級玉溪市、雲南省檢察院及最高檢察院控告,而且峨山縣檢察院也是被控告對象,可最終答覆我的仍然是被控告對象峨山縣檢察院自己。

(二)辦理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法院彭佩珊信仰案維權歷程回顧

1、2017年7月4日全天至2017年7月5日,我作為信仰案被告人彭佩珊的辯護律師參加了該案的庭審,第一天由於合議庭法官表現克制,基本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推進庭審,所以庭審按部就班進行,審辯相對和諧,但到了第二天即7月5日,法官一改常態,開始不顧一切想快速結案,律師話還沒說完,就會武斷打斷律師發言,結果有其他辯護律師提出抗議,合議庭的法官根本就不理睬抗議,而是直接繞過那位律師問下一位辯護律師是否要發言,我是第四位辯護律師,當法官問到我時,我非常激動地說了句:如果法官你們不想依法辦案,那就把我們趕出法庭,結果法官真的命令四五個法警當場就把我架出法庭。其他律師因為繼續抗議非法庭審,也接連被趕出法庭。辯護律師都被趕出法庭後,該案繼續推進並未結束,而是在律師沒到場,當事人嚴重抗議的情況下走完所有庭審程序。

2、2017年7月5日上午,辯護律師董前勇、李靜林、張科科、劉正清、李對龍均被趕出法庭後,隨後到隔壁的檢察院準備控告,可準備進樓前,十多位特警一字排開堵在檢察院門口,不讓律師進入,後我們只好到汕頭市檢察院控告,但汕頭市檢察院控申科的檢察官在接到幾個神祕電話後,就再也不願意接待我們,也不肯收我們的控告材料。

3、2017年7月10日,我們六位辯護律師聯名向汕頭市檢察院、廣東省檢察院、最高檢察院、汕頭市中級法院郵寄提交了《關於汕頭市金平區法院破壞法律實施的控告書》,在辯護律師們的強力控告下,汕頭市金平區法院不得不重新安排開庭,但後來不再准許原來的辯護律師介入辯護。

二、本人被湖南司法部門和律協立案調查及維權歷程。

1、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律師協會書面通知對我因辦理雲南省峨山縣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李瓊珍一案中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不當言行,決定對我立案,我此後接受了湖南省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的詢問,並在調查筆錄中明確提出要求他們調取庭審視頻和柏為良違規帶領無關人到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逼迫我當事人認罪和解聘律師的監控視頻,核實會見筆錄和情況說明的真實性,調查該事件的前因後果,同時提出要求他們給我因律師執業權利受到柏為良等人嚴重侵犯維權。

2、2017年7月24日,我向湖南省律師協會郵寄提交了《關於請求湖南省律師協會維護本人執業權利申請書》,要求湖南省律師協會因我在辦理李瓊珍信仰案時執業權利受到柏為良等人嚴重侵害申請維權,但時至今日,不管是我在接受湖南律協懲戒委調查時口頭向他們提出維權申請,還是事後提交的書面維權申請,事後都沒有任何的口頭或書面回覆。

3、2017年8月4日,我接到長沙市司法局通知,說我涉擾亂法庭秩序一案已經由湖南省司法廳移交給長沙市司法局辦理,並要我到長沙市司法局說明情況,我同樣非常配合他們作了相關調查,此次立案增加了我代理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法院審理彭佩珊信仰案的擾亂法庭秩序一案的指控。

4、2017年8月9至11日,長沙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王劍四人到雲南昆明和廣東汕頭對我涉嫌擾亂法庭秩序一案進行調查,我在得知這一情況後,特意和王劍通話,要求他們調取庭審錄音錄像、以及柏為良到看守所威脅我當事人認罪和解聘律師的監控視頻,找我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核實相關情況,同時我還提出我在汕頭市金平區法院開庭並被法院趕出法庭後,我們去汕頭市金平區檢察院控告,結果有一批特警堵在檢察院門口不讓我們進去,我們特意強調要王劍等人去調查這個情況。

5、2017年8月13日,我向長沙市司法局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長沙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工作人員赴雲南調查的相關情況,後長沙市司法局於2017年8月31日對該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回覆,我從那瞭解到他們根本沒有去峨山縣法院,而只到昆明雲南高院調取了庭審監控,但並沒有去玉溪紅塔區看守所調取視頻,也沒有去找我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核實相關情況。同時我撰文《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作為我的申辯意見提交給長沙市司法局。

6、2017年9月28日,長沙市司法局向我送達《延期處理告知書》,認為案情複雜,經批准,決定延長辦理期限30日,2017年10月30日,長沙市司法局向我送達《告知書》,告知我該案已調查終結,他們認為我涉嫌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因案情重大,現已報請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7、2017年11月4日,我向湖南省司法廳舉報投訴長沙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工作人員在辦理我涉擾亂法庭秩序一案時濫用職權違法辦案,反映該局濫用職權故意不調取對我有利的證據,故意選擇性忽視有關峨山縣法院法官柏為良嚴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在先,我當庭激烈對抗在後的事實,而是刻意渲染本人在法庭上因過於憤怒而展示出的抗辯言行,有涉嫌對本人打擊報復的嫌疑。湖南省司法廳於2017年11月15日對本人的投訴舉報立案,並於2018年1月14日送達給本人《延期答覆告知書》。2018年2月14日,湖南省司法廳對上述舉報投訴進行答覆,完全否認了長沙市司法局的相關違法行為。並認為不存在本人所舉報反映的問題。

8、2017年11月3日,因檢察院和司法部門不作為,刻意忽略峨山縣法院法官柏為良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和對本人律師執業權利的嚴重侵犯,我不得已選擇自救,並向長沙市雨花區法院立案庭現場提交了起訴峨山縣法院法官柏為良名譽侵權的起訴書和證據材料,該院立案庭法官羅琪收取材料後,說要研究後七日內答覆,2017年11月14日,該院立案庭胡暉副庭長答覆我不給立案,並把起訴材料退還給我,我後到該院信訪辦投訴,但投訴後至今未有任何答覆,2018年5月4日,我委託益陽萬維律師事務所龍中陽律師再次到雨花區法院和長沙市中級人民院提交起訴狀,長沙中院告知到雨花區法院起訴,但雨花區法院仍然拒絕立案,後龍中陽律師又向雨花區法院郵寄提交了起訴狀,但被雨花區法院拒收退回。

9、2018年2月28日,由於我因為多個信仰案件律師執業權利被侵犯,事後向湖南省律師協會申請維權都得不到解決,湖南省律師協會也沒有採取任何實質性的維權措施,尤其是我在辦理峨山縣法院李瓊珍一案執業權利受到柏為良侵犯的維權申請,還有在山西忻州市張春蕾一案時自始至終均看不到案卷,最後上了法庭辯護,法官還是不給我看案卷。對於律師執業權利受到如此嚴重侵犯,我想瞭解湖南省律師協會是否將該系列案件向湖南省司法廳、司法部匯報請示解決辦法的情況,故向湖南省司法廳和司法部申請了信息公開,湖南省司法廳和司法部分別於2018年3月21日和3月19日對本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以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和不屬於信息公開範圍進行了答覆。

10、2018年4月29日,我再次向湖南省司法廳申請了信息公開,要求他們公開自2018年元月份以來,針對如何打壓人權律師召開的多次會議情況及包括傅政華在內的有關領導的指示,尤其是2018年春節前湖南省司法廳召集公檢法政法委召開聯動會議對人權律師進行打壓,並指令湖南省高院劉海洲協調對於我起訴到法院的所有案件要麼不給立案、要麼立案後不開庭駁回起訴,本人事後向劉海洲求證,他間接承認了上述事實的存在,並說他對我的事情他是沒有辦法的。

11、2018年5月10日,湖南省司法廳委託長沙市雨花區司法局糾集街道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多人先後到我家並送達擬吊銷本人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2018年5月13日我向湖南省司法廳提出聽證申請,同時一併提出要求中止聽證會召開的申請,理由是我被峨山縣法院法官柏為良侵犯名譽權訴訟一案至今法院未給我處理,而該案審理結果直接關係到我是否存在擾亂法庭秩序的事實判定和情節考量。另一個理由則是我於2018年4月29日向湖南省司法廳申請信息公開,他們至今未給我答覆,在給我答覆之前應該中止聽證會的召開,湖南省司法廳隨後於2018年5月17日向本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決定於2018年5月26日上午9點在湖南省省司法廳一樓聽證室召開,但對本人申請中止聽證會的申請則為給出任何解釋和說明。2018年5月20日,我向湖南省司法廳郵寄提交了《證人出席聽證會和複製證據的申請》,並再次向聽證會提交了《延期或中止聽證會的申請》,並增加了一條申請延期的理由,因為2018年5月26日是國家的法定假日,而湖南省司法廳在未經和本人商量的情況下在法定假日召開聽證會是對本人勞動休息權利的侵犯。2018年5月20日,我同時向湖南省司法廳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該廳是否已經提前在聽證會之前做出了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要求公開作出決定的會議紀要複印件。

12、針對湖南省律師協會採取類文革式手法以假名作者於2018年5月16日起在湖南省律師協會網站發表文章《捍衛法治、堅守執業守則》等系列文章(該系列文章隨後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二十多個省份律師協會轉載)對本人進行詆毀污蔑,直指本人為「鬧庭系」律師,我於2018年5月17日凌晨通過微信向湖南省律師協會祕書長湯力勃提交《向湖南省律師協會投稿的緊急申請》和投稿文章《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但湖南省律師協會以沉默應對,2018年5月20日,我再次向湖南省律師協會書面郵寄提交了《再次向湖南省律師協會投稿的緊急申請》和兩篇稿件《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法律之下方有法官的法庭指揮權》。為了核實在湖南省律師協會以假名發表文章的作者真實身份,我正式於2018年5月20日向湖南省律師協會申請公開該系列作者呂正聲、邢正庭、蔣政、五月等人的真實姓名、職業、職責等信息。

三、本人辦理上述信仰案件及被立案調查後維權經歷的啟示

1、以上歷程回顧均有相應的文書、郵寄回單、有關單位的回覆等證據證實,通過以上簡單回顧,可以看出,在信仰案件中,被告人及律師訴訟權利被侵犯觸目驚心,幾乎每一個程序都存在公檢法司不作為、亂作為甚至是故意迫害的情形。

2、本人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後,試圖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法積極爭取自己合法權益,也增加我對現有「法治」的信心,但實踐的結果是不管你如何相信法律、精通法律,一旦他們決定把法律的大門關上,你便有孫悟空的本事也會被壓在五臺山下。

3、我也曾經多次向司法部門表明心跡,我只是想做一位真正的律師,因而在維護當事人權利的時候不遺餘力,得罪了不少的公檢法官員,對我的投訴立案明顯是打擊報復,如果你們能夠給我留退路,我今後可以少辦理甚至是不辦理維權案件,改做商業案件,我甚至在半年以前因為律師事務所在司法廳的指示下限制我接所謂「敏感案件」,我也沒有再去爭取一個律師應有的不受限制接案的權利,而是在按部就班把以前接的案子辦完,然後考慮做點其他案件,但不管我如何退讓,最後他們還是不願意放過我,尤其是新任司法部長傅政華上臺,更是對打壓迫害律師雷厲風行,繼續延續他在主導辦理709案件時候的一貫風格。

4、此次對本人擬吊銷律師執業證的處罰顯然不僅僅是因為本人辦理了上述案件的原因,更大的權重可能還在於本人辦理其他比如709王宇顛覆國家政權案、廣東袁朝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肖育輝信用卡詐騙案(當事人被脅迫解聘法院階段退出)、劉飛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到了法院未安排開庭)、江西維權人士朱玉芳尋釁滋事案、葉劍被故意傷害案、李建新(惠陽歐伯)敲詐勒索案等,尤其是在辦理709案過程中,本人和其它多位辯護律師、家屬一起通過各種合法的法律手段極力維護王宇及其它被抓律師和維權人士的權利,在民間和國際社會的大力聲援下,最後致使包括王宇在內的多位律師和維權人士不得不被無罪釋放,當局對律師的圍剿目的無法完全如意,從而掀起對維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註銷、整頓、停業、吊證的新一輪打壓。

文東海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