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一則「淘寶女店主代購進口服飾被控逃稅:判10年罰款550萬」引人注目,人們將這一事件與范冰冰逃稅數額遠大於這位女店主最後罰款了事相比較,感嘆司法嚴重不公,大都沒注意到這兩個月的稅收徵管變化新動向。這動向就是:在降減企業稅率的同時,加緊了對特定人群(富人)個人稅收的徵管。
9月中旬,中國國務院發表 「雙創」升級版意見,全文近萬字,列明為企業減稅的六大目標八大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針對所有企業的減稅降費,以及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其餘各條則是鼓勵創投企業,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希望企業能夠開發新技術。
社保稅降低,是針對前一向國內怨聲載道的批評意見,考慮到不少企業將解僱職員,加重失業現象,因而不得不降稅以減輕企業壓力;鼓勵創投企業,則是希望中國企業儘可能地投資於開發研究,慢慢地就擁有自主開發技術,洗掉盜竊知識產權的「山寨大國」惡名。
上述降稅措施看起來很美,似乎為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科技創業型企業想得非常周到,但如果了解中國企業稅收情況,以及中國缺乏激勵企業創新的制度環境,就知道這只是杯水車薪。
數年前,天津大學經濟系教授李煒光曾稱,中國民營企業稅負占比一直在上升,2015年達到51.43%,是「死亡稅率」,捅了馬蜂窩,後被官方封口。但企業稅負重逼得企業生存困難卻是事實,企業必須降稅,政府財政又不能少,挖掘新稅源就成了當務之急,中國官方、半官方的專家自當獻計獻策。2017年,從中國海通證券分析團隊的一項研究當中,其實已經可以看出政府徵稅將有方向性調整。這項研究有三個論點:
1、中國企業稅負不僅高於發達國家,也高於新興經濟體。
中國企業部門承擔的廣義稅負占GDP的比重達到30%,占宏觀總稅負的90%左右,而且中國的絕大部分非稅政府收入是由企業部門承擔。中國企業稅負在商業利潤中的占比高達68%,在全球一百九十多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2位。這一比例不僅遠高於美國(44%)、英國(31%)、新加坡(19%)等發達國家,還高於印度(61%)、墨西哥(52%)、俄羅斯(47%)、印尼(31%)等新興經濟體。
2、中國的稅收結構:間接稅主導,企業繳納多。
中國2016年的稅收收入中,間接稅占比60%,直接稅占比40%。而發達國家的直接稅比重一般在50~60%,美國、加拿大超過70%。中國的直接稅占比不僅遠不及發達國家,在新興經濟體中也不高。
3、中國企業繳納部分占稅收收入之比合計超過85%,而個人直接繳納比重僅11.5%。
這項研究最後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增加房產稅、遺產稅等對富人的徵稅,以填補這一財政缺口。類似的研究還有。這是本文開頭總結的今年稅收徵管方向調整的由來:在減輕企業稅負的同時,加大對富人這一特定人群的徵稅。
今年8月31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這是1980年個稅立法以來的第七次修改,與上次修改時間相距7年。新稅法做了兩大調整:一是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由每月3500元提升至5000元,這對於中低收入者,可減輕稅負。二是擴大了徵稅範圍,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沒有住所但在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183天的人」,定為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條文詳細解析見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國稅收居民身分認定規則》,一旦某人符合認定身分, 就需要為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納稅。
在國內住183天還能在外國居住的人,當然不是每年只能攢下十多天假期的工薪階層,而是在國內有商業、企業等各種羈絆的人,以及一些移民海外的官員與富商家人——這些人在投資領域內,有個雅稱,叫做「資產高淨值人士」,因此,這種徵稅就是「向富人徵稅」。
富人或者存在僥倖心理,認為中國或者美國、法國等外國政府不可能查到自己在世界各地的收入進帳。我覺得越到後來,這種可能性越小。自美國於2013年實行《美國海外帳戶稅收法》(英語縮寫為FATCA,中譯為《肥咖條款》)以來,中國、香港、台灣、澳門,以及日本、南韓甚至瑞士等全球一百多國家與地區已經同意加入 FATCA 條款,有的國家或地區如台灣,還有本國版《肥咖條款》。只是各國(地區)落實的階段不同,條約細節亦有差異,按呈報機制的差別,分為 Model 1 和 Model 2 。總的來說,從2014年開始,FATCA 就已經在全球陸續生效,全球合作國隔年就開始向美國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IRS) 報送客戶數據。
中國之所以延遲到今年才開始向在海外與中國兩地居的國內居民徵稅,是因為此時才算萬事俱備。今年9月1日開始,中國正式加入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又稱「共同申報準則」)。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中國定義的「居民個人」,這個人在境外的其它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中持有金融帳戶,其帳戶信息就會通過CRS的自動交換機制,傳遞給中國的稅務機關。交換信息內容包括海外機構帳戶及帳戶內容、資產信息等。
全世界沒有政府不缺錢,中國政府因為要養龐大的官僚機構、龐大的軍警等維穩隊伍,這種「取之於民,用之於政府」的財政稅收模式,更是永遠處於財政饑渴狀態。過去對企業徵以重稅,將這些下蛋的母雞榨得失去生蛋意願,難以長期供稅;向中低階層徵稅既無多少羅掘空間,也容易積聚民怨,於是將眼光放到「狡兔三窟」的富人群體身上,除了追繳范冰冰逃稅等方式之外,將徵稅對象擴展至藏金海外的高淨值人士也是一個辦法,剩下最後一處「稅源金礦」房地產稅,不是徵不徵的問題,而是何時徵的問題。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文章來源和文章鏈接)
http://www.epochtimes.com/b5/18/11/15/n10854624.htm
(責任編輯:劉明湘)
對企業實行「亡羊補牢」的減稅
9月中旬,中國國務院發表 「雙創」升級版意見,全文近萬字,列明為企業減稅的六大目標八大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針對所有企業的減稅降費,以及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其餘各條則是鼓勵創投企業,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希望企業能夠開發新技術。
社保稅降低,是針對前一向國內怨聲載道的批評意見,考慮到不少企業將解僱職員,加重失業現象,因而不得不降稅以減輕企業壓力;鼓勵創投企業,則是希望中國企業儘可能地投資於開發研究,慢慢地就擁有自主開發技術,洗掉盜竊知識產權的「山寨大國」惡名。
上述降稅措施看起來很美,似乎為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科技創業型企業想得非常周到,但如果了解中國企業稅收情況,以及中國缺乏激勵企業創新的制度環境,就知道這只是杯水車薪。
被企業「死亡稅率」逼出來的降稅
數年前,天津大學經濟系教授李煒光曾稱,中國民營企業稅負占比一直在上升,2015年達到51.43%,是「死亡稅率」,捅了馬蜂窩,後被官方封口。但企業稅負重逼得企業生存困難卻是事實,企業必須降稅,政府財政又不能少,挖掘新稅源就成了當務之急,中國官方、半官方的專家自當獻計獻策。2017年,從中國海通證券分析團隊的一項研究當中,其實已經可以看出政府徵稅將有方向性調整。這項研究有三個論點:
1、中國企業稅負不僅高於發達國家,也高於新興經濟體。
中國企業部門承擔的廣義稅負占GDP的比重達到30%,占宏觀總稅負的90%左右,而且中國的絕大部分非稅政府收入是由企業部門承擔。中國企業稅負在商業利潤中的占比高達68%,在全球一百九十多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2位。這一比例不僅遠高於美國(44%)、英國(31%)、新加坡(19%)等發達國家,還高於印度(61%)、墨西哥(52%)、俄羅斯(47%)、印尼(31%)等新興經濟體。
2、中國的稅收結構:間接稅主導,企業繳納多。
中國2016年的稅收收入中,間接稅占比60%,直接稅占比40%。而發達國家的直接稅比重一般在50~60%,美國、加拿大超過70%。中國的直接稅占比不僅遠不及發達國家,在新興經濟體中也不高。
3、中國企業繳納部分占稅收收入之比合計超過85%,而個人直接繳納比重僅11.5%。
這項研究最後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增加房產稅、遺產稅等對富人的徵稅,以填補這一財政缺口。類似的研究還有。這是本文開頭總結的今年稅收徵管方向調整的由來:在減輕企業稅負的同時,加大對富人這一特定人群的徵稅。
對個人海外資產的徵稅
今年8月31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這是1980年個稅立法以來的第七次修改,與上次修改時間相距7年。新稅法做了兩大調整:一是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由每月3500元提升至5000元,這對於中低收入者,可減輕稅負。二是擴大了徵稅範圍,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沒有住所但在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183天的人」,定為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條文詳細解析見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國稅收居民身分認定規則》,一旦某人符合認定身分, 就需要為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納稅。
在國內住183天還能在外國居住的人,當然不是每年只能攢下十多天假期的工薪階層,而是在國內有商業、企業等各種羈絆的人,以及一些移民海外的官員與富商家人——這些人在投資領域內,有個雅稱,叫做「資產高淨值人士」,因此,這種徵稅就是「向富人徵稅」。
富人或者存在僥倖心理,認為中國或者美國、法國等外國政府不可能查到自己在世界各地的收入進帳。我覺得越到後來,這種可能性越小。自美國於2013年實行《美國海外帳戶稅收法》(英語縮寫為FATCA,中譯為《肥咖條款》)以來,中國、香港、台灣、澳門,以及日本、南韓甚至瑞士等全球一百多國家與地區已經同意加入 FATCA 條款,有的國家或地區如台灣,還有本國版《肥咖條款》。只是各國(地區)落實的階段不同,條約細節亦有差異,按呈報機制的差別,分為 Model 1 和 Model 2 。總的來說,從2014年開始,FATCA 就已經在全球陸續生效,全球合作國隔年就開始向美國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IRS) 報送客戶數據。
中國之所以延遲到今年才開始向在海外與中國兩地居的國內居民徵稅,是因為此時才算萬事俱備。今年9月1日開始,中國正式加入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又稱「共同申報準則」)。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中國定義的「居民個人」,這個人在境外的其它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中持有金融帳戶,其帳戶信息就會通過CRS的自動交換機制,傳遞給中國的稅務機關。交換信息內容包括海外機構帳戶及帳戶內容、資產信息等。
全世界沒有政府不缺錢,中國政府因為要養龐大的官僚機構、龐大的軍警等維穩隊伍,這種「取之於民,用之於政府」的財政稅收模式,更是永遠處於財政饑渴狀態。過去對企業徵以重稅,將這些下蛋的母雞榨得失去生蛋意願,難以長期供稅;向中低階層徵稅既無多少羅掘空間,也容易積聚民怨,於是將眼光放到「狡兔三窟」的富人群體身上,除了追繳范冰冰逃稅等方式之外,將徵稅對象擴展至藏金海外的高淨值人士也是一個辦法,剩下最後一處「稅源金礦」房地產稅,不是徵不徵的問題,而是何時徵的問題。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文章來源和文章鏈接)
http://www.epochtimes.com/b5/18/11/15/n10854624.htm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