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真:中共法官逼迫當事人放棄信仰

2020年03月21日評論
明慧網近日報導,二零二零年二月下旬,吉林市船營區法院法官李忠誠打電話給法輪功學員孫玉英家屬,告知孫玉英被判三年刑期,讓孫玉英到法院簽不煉法輪功的「三書」(即保證書、悔過書、揭批書),簽一書減一年;簽兩書減兩年;三書都簽就不判刑了。李忠誠威脅說要不簽「三書」就判五至七年,罰款五萬元,送吉林省以外監獄服刑。他還得意的說:「孫影君也是經我手判的。」孫影君是孫玉英的妹妹,被非法判刑三年零二個月,去年底被劫持到吉林省女子監獄迫害。
據不完全信息統計,二零一九年中共至少冤判了789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851場,非法抓捕435人,構陷到檢察院、法院1137人。吉林市船營區法院此案僅是其中一例,卻已荒謬絕倫,其餘數百件「審判」品質之低落,可想而知。在中共迫害法輪功長達二十年之後的今天,它仍不遺餘力的對無辜民眾加劇迫害。
在文明進步的社會中,法官依照法律,論斷是非曲直,科惡人以刑罰,保護善民、濟弱扶傾,藉以維繫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法官素來是讓世人敬重的職業。中共一貫以集權統治,法律不過是箝制言論與鎮壓民眾的工具。江氏集團成立專責迫害法輪功的黑機關,即「六一零辦公室」執行迫害政策,非法指揮全國公檢法各級人員實施迫害。李忠誠蔑視法律,濫以法官權勢,脅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視法律條文於無物,辱沒了法律人的尊嚴。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檢察院、法院與政法委、「六一零辦公室」、公安同流合污,非法抓捕、起訴法輪功學員,把善良好人非法判刑送入監獄,至少有四千三百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造成無數的人間悲劇。
中共違法弄權,利用法律,羅織罪名,構陷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恣意關押與判刑,惡行昭彰。即使近年頻頻以「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與「打黑除惡」為幌子,仍繼續執行江氏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的滅絕政策。
基於明哲保身或昧於現實利益,許檢察官與法官成了流氓犯罪集團的傀儡,昧著良心迫害法輪功,所謂審判變成了對憲法和法律的肆意踐踏和褻瀆。在法庭上,公檢法人員拼湊出假證據、假證人,羅織「莫須有」的罪名,強行指定所謂的援助律師做有罪辯護,恐嚇被迫害中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製造冤假錯案。
去年一直有正義律師為299名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每每震懾中共法庭,令在場的公檢法人員啞口無言、難堪與嫉恨。在非法庭審中,公檢法人員最初是強詞奪理,最後都被律師辯駁得語無倫次、語塞尷尬。律師經常問公檢法:「法輪功學員到底觸犯了那一條法律,造成了什麼社會危害?」相關人員無法回答,起初氣洶洶,末後灰溜溜。
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既無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X教,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刑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任何法律,警察抓捕法輪功學員本身就是非法的,屬於黑幫綁架行為。中共法院濫用法律,最常見的就是濫用「刑法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給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定罪。
所謂「兩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憲法》六十七條和《立法法》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兩高」作為司法機構,沒有立法權,它們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也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法律處理依據。
也有的法官被律師、法輪功學員或家屬問急了,就說有內部通知(內部文件)給法輪功學員判刑,但是叫法官把內部通知拿出來讓人看時,又不敢拿出來。用內部通知作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全世界大概只有流氓中共才幹得出來,更是司法界的笑話與恥辱。
隨著法輪功學員鍥而不捨的講真相中,大量海內外民眾已經覺醒,也有很多公檢法人員明白真相後不願再參與迫害,各地釋放法輪功學員的案例越來越多。依據不完全統計,二零一八年法輪功學員遭迫害中,有2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出現了117例被警察綁架構陷、檢察院以證據不足而退卷的情況,退卷達156人次,另有八人被無罪釋放。
中共殘酷迫害修煉佛法的法輪功學員,惡貫滿盈,罄竹難書。謊言只能迷惑一時,日久真相讓人清醒。迫害無法撼動正信,烈火淬鍊顯出真金。法輪功學員走過了漫長的風雨歲月,「德不孤,必有鄰」,已有越來越多的律師挺身而出,在法庭上公允正直的辯護聲不絕。
古語有雲:「疾風知近草,板蕩識忠臣」。法官本職是匡扶正義,其論斷有據、公正不阿的判決,彰顯了知識分子秉持良知的風骨。那些猖狂行惡、猶自鳴得意之徒,如李忠誠之流者,最終都躲不過人間法律的究責與天理的終極懲治。曾經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公檢法人員,應該懸崖勒馬、停止迫害,儘早退黨、與紅魔劃清界線,在中共崩解離析之前,不再作惡,及早為自己的未來預留後路,才能贖罪自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王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