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國安法》5大爭議 傳媒揭中共醜聞或囚終身

2020年07月01日港版國安法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07月02日訊】被列為中共國家機密的「港版國安法」6月30日深夜11時出台,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相關罪行描述卻十分模糊。英媒BBC梳理了《國安法》的五大爭議,憂香港由此失去司法獨立和言論自由,傳媒界更會因揭露中共罪惡及醜聞,被輕易構陷入罪。
英國廣播公司新聞(BBC News)報導梳理了「港版國安法」五大爭議點,指出該法案將改變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
香港民主派和法律界擔心,《國安法》把中共特色的「人治」法律制度帶到香港,衝擊司法獨立和削弱言論集會自由,形容香港已經走入「一國一制」。
1. 四大罪名定義模糊 讓政府打擊面擴大
「港版國安法」條文中並沒有明確就「國家安全」作出定義,但提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嚴重者被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該法案的4項罪名定義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這讓當局有機可乘,對持不同政見人士以莫須有的罪名進行懲罰。
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解釋說,國際人權標凖一般定義「分裂國家」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脅,以保障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但在「港版國安法」中,「分裂國家」罪名不會以是否具備武力作標凖。
張達明認為,這些罪名均定義廣泛,只要是為實現政治主張不同的行動,均可被當作「恐怖活動」,而如果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也可被視為「干擾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亦有可能違法。
另外,在該法案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中寫上了包含「其它非法手段」,而「恐怖活動」罪名中也寫有包括一些「其它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
對此,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表示,「其它非法手段」這些字眼其實涵蓋任何手段。她舉例質疑,如果部份商店向示威者提供食物是否違法?
而「勾結外國勢力」罪被視為是針對專門游說外國政府關注香港問題的人,其定義中亦包括「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和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但條文並無具體列明何謂「非法方式」。
葉巧琦擔心此條文影響正常國際交流,憂慮港人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時,不小心說錯話就會有問題。BBC報導也認為,這種帶有主觀色彩的定義,容易成為政權用來針對異己的工具。
港媒報導指,此條文沒有列明傳媒界為公眾利益作報導、揭發政府高官醜聞等,可否受法例豁免,至於「嚴重後果」這一說法更屬空泛。報導質疑,若傳媒的報導揭露政府或中央弊政,報導並引發市民上街示威,或在網上批評政府,是否會被指屬「造成嚴重後果」,令記者身陷囹圄?
還有,中共在「港版國安法」第62條寫明,當香港《基本法》和《港版國安法》不一致時,則適用《港版國安法》的規定。對此,香港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認為,這意味香港法院以後一定要接受北京對法律的解釋,無權提出任何質疑,也就是說,香港的司法獨立名存實亡。
他還指出,「港版國安法」將會是自成一體的法律,與香港本來的司法體系完全切割,形同架空《基本法》。
2. 中共新設公署凌駕香港執法機構
根據「港版國安法」,香港會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國安工作,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條文列明,委員會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復核。
港大學者張達明認為,這等同說明香港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法院均不能夠監察委員會的運作,這有悖於法治社會中一貫要求公權者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而這個委員會的開支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同樣不受立法會審批,亦偏離了公共財政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
另外,條文列明,北京政府亦會在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香港國安工作。這個公署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只要執行職務時有其證件,香港執法人員不能夠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而且港府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其執行職務會被追究責任。
多位分析人士指出,這項條文一旦使用,就完全凌駕香港執法、司法機關,中共中央政府亦可以在香港肆意妄為。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質疑,條文中的「重大威脅」到底是誰來定義和誰來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清楚的細節,會被視為用作政治目的。他擔心,有關條文等同讓當局可以以行政權力,決定是否把在香港抓的嫌犯移交到中國大陸,這可能不符合《基本法》。
3. 港警權限擴大
在過往,當香港警方在調查重大刑事案件時,要先得到法院批准,才能夠實施搜查、拘捕、強制限制離境、凍結資產、截取私人通訊等,但「港版國安法」實施後,警方則不再受到法庭的限制。
而香港警方也可以在香港特區以外的地方,聘請「合格的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被視為可以聘用在大陸受訓的執法人員到香港執法。
4. 香港法院功能被削弱 司法獨立受威脅
根據「港版國安法」,香港行政長官有權選擇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其權力不受約束。而以往,特首須遵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建議委任的法官。也有分析認為,一些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或不被選用審理國安案件。
香港法律界擔心,如果指定的法官作出了違背中共中央的決定,第二年可能不獲指派處理國安工作,這令法官難在無壓力下處理案件。
港大學者張達明批評,「港版國安法」充滿中共特色,法律用語等都與香港一向採用的普通法概念不同,而條文設計很多方面限制香港法院的權力,例如,香港法院無權過問駐港國安機構的部份工作,而特首為主席的國安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也不能被司法復核。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47條,香港法院如果遇到一些證據材料,不知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是否屬於國家祕密的問題時,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決定。張達明認為,該條文表明,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國安法,決定權在於行政長官,而非法官。
該法案還列明,除非法官有「充份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張達明認為,這違反通常情況的「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原則,任何人一旦觸犯《國安法》,很大可能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中共執法部門做法。
另外,香港律政司將成立部門,專門進行國安案件的檢控工作,並有權選擇案件是否設有陪審團。法案條文列明,涉及國家祕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和公署旁聽全部或者一部份審理程序。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早前接受媒體訪問時指,過往在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如國安法可判囚終身卻不設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5. 國安惡法38條:中共要管全世界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38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中國法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e)稱,中共「國安法」是對全世界所有人實行境外管轄權。
一些分析認為,如果中共或香港和各地有引渡協議,只要認定此人觸犯港區《國安法》的罪行,都可以提出尋求引渡,移交回來受審。
(記者蕭靜綜合報導/責任編輯: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