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向核心高層下令 20年前絕密文件曝光

2020年10月27日時政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10月27日訊】近期,大紀元獲得中共20年前的絕密文件,該文件是由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委,聯合發布的司法意見,證實了時任中共黨魁的江澤民,向中共核心高層下令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群體滅絕行為。
鐵證如山:中共絕密司法文件曝光
據《大紀元》23日報導,日前他們獲得了中共最高法院辦公廳祕書一處於2000年11月30日印發的,由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司法意見。中共五部門的這份文件被列為「絕密」。
組成中共司法系統的這五個部門,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在絕密文件中稱,「各級政法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時任黨魁江澤民的嚴厲打擊法輪功的重要指示。
這份20年前的絕密文件,將法輪功學員群體、以及法輪功學員實踐真、善、忍修煉或和平傳播法輪功真相的行為,列為「打擊重點」;並規定了針對性的「罪名」和處罰手段。
江澤民向核心高層下令 20年前絕密文件曝光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江澤民向核心高層下令 20年前絕密文件曝光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江澤民向核心高層下令 20年前絕密文件曝光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例如,該絕密文件將法輪功學員編寫、印製、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定性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又如,將法輪功學員揭露中共官員非法抓捕、勞教、判刑,以及使用酷刑導致法輪功學員傷、殘、死亡等罪行的行為,定性為「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侮辱罪或誹謗罪定罪處罰」。
中共五部門在絕密司法意見中,不但對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行為羅織了眾多罪名;還聲稱,辦理涉及法輪功的案件「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強」,要求「各級政法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
中共群體滅絕罪的證據
多年來,曾經多次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中國大陸律師陳建剛,看到這份絕密司法文件後驚呼,「這是中共利用國家司法權力對法輪功群體發起的戰爭!這是涉嫌戰爭罪,群體滅絕罪的證據!」
陳建剛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自己雖然在辦案中見過類似材料,但這份文件也是頭一次看到,深感震驚。五部門出台這份文件,本身就是違法;因為沒有法律授權它們可以立法。
他說,這只是一種口號似的所謂執法態度,文件本身不是法律,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性質。這份法律文件的違法之處,還在於它是祕密的、不對外公布的。
陳律師強調,法律性質的文件必須公開公布才能生效、讓人遵守,中共炮製一個祕密的法律,讓人怎麼去遵守,所以這種法律就是見不得人的迫害,是不正當的表現。」各地的各級政法部門也有引述、轉達這個祕密法律文件,也都是絕密級別。
江澤民向核心高層下令 20年前絕密文件曝光
中共《保密法》截圖(大紀元)
陳律師表示,依據中共的《保密法》第十五條 絕密級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過三十年,所以這個文件還有十年保密期,現在曝光這個文件,可以讓中共的群體滅絕罪行早日大白於天下。
法律論證:中共迫害法輪功違法
陳律師針對中共這個絕密文件、以及它對法輪功的迫害,進行了專業的論證和分析。他首先指出了三個法律基本常識或前提:
江澤民向核心高層下令 20年前絕密文件曝光
圖為絕密文件截圖。(大紀元)
第一,中共政權打擊法輪功,並非法律行為而是政治運動,就像打黑除惡、反腐倡廉等等這些,都是中共發動的政治運動。
陳律師解釋說,從1999年開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打壓,就是政治運動,跟法律是沒關係的;如果要說有關聯,那就是中共打著法律的旗號,利用公檢法作為打手來實施政治上的迫害。
第二個前提是,即使是中共政權自己,也沒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來認定「法輪功」是X教組織。
陳律師在多年來的為法輪功案件辦案經歷中,曾經在所有的法庭上提出以上問題,結果是沒有任何檢察官、法官或警察能夠拿出給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
陳律師說,即使假定中共的法律是合法的,那麼中共對法輪功的這種鎮壓,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和事實。
第三個前提,就是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或犯罪。
陳律師說,要判定犯罪,至少要有確定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同時被告人的行為一定要有社會危害性;然而在中國大陸,既沒有這樣的法律,同時眾所周知,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對社會沒有造成任何危害。
陳律師表示,在他辦理的案件中,這些法輪功學員無一例外都是非常好的人,所以他們沒有違法犯罪。
基於上述提到的三個前提,陳律師對中共這份絕密文件,進行了更深入的剖析。
中共利用「法律」實施群體滅絕
江澤民向核心高層下令 20年前絕密文件曝光
圖為絕密文件截圖。(大紀元)
陳律師指出,這份由兩高和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法輪功X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見》,「從法律層面上講,本身就是違法的文件,它沒有法律的任何特徵和效力。」
陳律師強調:「它又是一個絕密件,這說明五部門在搞違法犯罪的活動,見不得光。」陳也點出了,該絕密文件的措詞和用語也充分表現了中共的無法無天。例如,充斥全文的「反動」「打擊」等文革術語表明這就是一場政治迫害。
尤其是「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打擊力度」的標題,體現的就是無法狀態,因為如果辦案可以「加大打擊力度」,那法律還有何用?
而標題「提高認識,統一執法思想」,直接說明了「這份司法文件就是要貫徹江澤民的個人意志,打擊法輪功就是江澤民和中共發動的非法迫害。」
陳律師重點分析了文件中提到的「刑法第三百條」,這也是中共在實踐中對法輪功學員構陷最多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按照中共的刑法規定,要構成這個犯罪,至少有5個要點。
1,當事人要有組織和利用的行為。現實中,法輪功學員們就是在祛病健身,跟什麼組織和利用都扯不上關系,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沒有達到這個要點。
2,要存在會道門這樣的邪教。中共從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給法輪功定性,這一點也夠不上。
3,還要有這種組織。組織是要有固定的人員,有明確的分工。但在法輪功的案件中,不存在這些,是沒有組織的。
4,必須確認相關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中共指控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就是在家裡修煉,或者說他們製作了宣傳品,但無法說明這些行為破壞了哪一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5,還必須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陳律師強調,這個要點是,行為必須是破壞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而不在於是否是中共在所謂司法解釋或祕密文件中,針對法輪功學員專門規定的行為。
陳律師說,所有這5個點都湊不齊,那就不構成犯罪,所以中共口中的「依法」打擊只是在量體裁衣、因人設罪,其實是真正的違法犯罪,同時對外進行欺騙。
陳律師還提到了文件中的司法解釋,2000年後兩高又發布了好幾個司法解釋,「我們作為專職的刑事辯護律師,對這些規定都做過詳細的研究,得出來的結論是,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X教」。
陳律師說,辦的案件越多,越能知道其中的殘酷性和中共的無法無天,中共破壞它們自己制定的法律,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就是中共的公檢法這些人,他們能充分實施這份文件所體現出的精髓,就是「全國公檢法、安全部、司法部對法輪功進行殘酷的鎮壓」。
中共將面臨最後審判
國際刑事法規定,「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其中,滅絕種族罪被定義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行為。
「反人類罪」(危害人類罪),意指「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例如政府或組織針對民眾實施的種族滅絕,以及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為。
國際法規定,反人類罪是最為嚴重的國際犯罪,不適用普通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限制,可進行無限期追訴;而且懲罰原則之一是「罪責自負」,不會因行為人是「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
自2002年起,一些法輪功學員向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荷蘭、西班牙、比利時、澳大利亞、新西蘭、台灣、韓國等眾多國家的法院,以「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控告中共黨魁江澤民、610辦公室和曾慶紅、周永康等多名中共官員。
2019年6月17日,英國「 獨立人民法庭」終審裁定中共犯下「反人類罪行」,認定中共對以法輪功學員為主的良心犯進行大規模活體器官摘取。
追查國際對大陸醫護人員的電話調查顯示,從2020年1月1日至7月16日,即使在疫情嚴重時期,中共各地醫院「活摘器官」仍在繼續,器官移植量依然可觀。在暗訪當中,部分醫護人員為了吸引顧客,依然在宣傳他們的器官供體來自身體健康的法輪功學員。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追查國際」)發言人汪志遠呼籲:全世界各國政府、組織和一切正義人士要立即行動起來,全面追查和懲治中共的反人類罪惡,刻不容緩!這不僅僅是因為此等罪行必須懲處,更因為是拯救人類最後的道德良知!
同時,汪志遠代表「追查國際」告誡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中共正在解體,對中共的全面清算即將到來。迫害法輪功是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任何執行命令的託詞都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所有參與者必須承擔個人責任。自首坦白、揭露黑幕、爭取立功贖罪,是唯一的出路。
汪志遠又強調,「追查國際」將一如既往,徹底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現公道,匡扶人間正義,這是對神的承諾,永遠不會放棄。
(責任編輯: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