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扣發養老金依據「見不得人的內部文件」

2022年02月15日法輪功人權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2月15日訊】社保局停發養老金是違法行為,很多地方執行的是「見不得人的內部文件」,大陸人權律師向大紀元表示,當事人要通過法律維權,要求審查所謂法律文件是否合法,文件規定的依據是什麼,敢不敢拿出來看。
多年來,中共對老年法輪功學員實施經濟迫害,停發養老金,給他們及家人的基本生活造成極大的困難。
律師指出,中共採取經濟迫害手段來脅迫信仰者放棄信仰。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按照「真、善、忍」為準則修煉的佛家大法。1999年中共對之發動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性的迫害,至今22年。
近年來,海外明慧網不斷報導老年法輪功學員遭受中共「經濟上截斷」的迫害,以下僅舉三例。

78歲周錫坤被非法停發養老金三年

周錫坤,78歲,原武漢測繪大學(現武漢大學信息學部)員工,2003年退休。2016年12月20日晚,他被當地派出所警察、學校保衛科等六人綁架。
2017年9月13日,周錫坤被洪山區法院非法庭審,之後遭冤判三年,罰款5,000元,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監獄。
2018年11月,正當周錫坤身陷冤獄,武漢大學信息學部計算中心正、副主任到他家,逼其家屬簽字,執行校方「停發周錫坤養老金」的非法決定。12月份,他的養老金被停發,至今已三年。
他在冤獄中身體遭受摧殘,心絞痛舊病復發,四肢無力;出獄後仍遭迫害,其養老金被停發後,他一家人的生活陷入極大的困境中。

85歲退休教師的養老金被剝奪

韓桂雲生於1937年10月16日,今年85歲,遼寧省營口市衛生學校的退休教師,於2021年6月被營口市站前區法院的非法判刑三年。她提起上訴後,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
自2021年7月,她每月4,600元的養老金全被扣發,至今已被扣發了32,200元。她的孩子的單位不景氣,她一人的工資要供全家人吃喝及一切花銷,如今一家老小陷入困境中。

王曉燕被當地社保局停發養老金

王曉燕是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東鎮人,因修煉法輪功,被中共非法勞教兩次、多次非法抄家、罰款。2009年9月13日,她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被綁架,後被枉判四年,被劫持到呼和浩特市女子監獄。
2013年2月,王曉燕出獄後,借錢補交了養老基金。同年12月1日退休後,享受養老金待遇。2021年5月份,社保局悄悄停發了她的養老金。
王曉燕去找社保局,被告知,社保局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為由停發了她的養老金。
王曉燕獨自生活,養老金是她的主要經濟來源。中共剝奪了她的養命錢,使她艱難度日。

剝奪養老金就是剝奪生存權

大陸一位人權律師(匿名)對記者說,養老金、社保是一個人在退休前自己和單位依法繳納的,是退休前就做出了相應的付出,退休後應該享有的生存權的東西。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那是生存權的保障。如果剝奪了一個人的養老金,就相當於剝奪了他的生存權,這顯然是違法的。」
律師還說,即使勞動部有扣發養老金的文件,但這是一個「違法的文件」。此外,在很多地方執行的是「見不得人的內部文件」。
律師提到的勞動部的文件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關於這一點下文中有論述。

中共用經濟迫害脅迫人放棄信仰

律師還表示,中共現在對法輪功學員,還有民運人士和維權人士,採用停發養老金和追討養老金的手段,是用經濟迫害手段讓信仰者放棄信仰。
同時,它的經濟陷入困境,是想從這些方面為它的財政截流。有些地方從2021年開始對公務人員追討發過的獎金,有些地方的公務員或教師幾個月得不到工資,或降薪。
「內部當然也是有文件的,不然的話,社保部門不敢違反法律規定。」

通過法律維護權益

針對法輪功學員被剝奪養老金的現象,人權律師建議,最好找律師或法律人士為自己維權。
如果法輪功學員自己做,就找社保部門,要求出具行政文書,或者走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打官司。
「要用法律的手段讓人看扣除養老金有沒有法律、文件規定,依據是什麼,敢不敢拿出來。」
「即使有文件,律師在打這樣的官司時,也可要求法院審查所謂的法律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

社保局依據不合法文件停發養老金

大陸的另一位人權律師向記者推薦網上的一篇題為「《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探討」的文章,作者署名為四川聚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於全。
該文作者針對出自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這份覆函(下文簡稱「勞社廳文件」),分析了其違法性。
勞社廳文件中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
作者認為,根據《立法法》第80條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而這些機構制定部門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更不得如此。
作者還引用了《刑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公務員法》中相關條款來說明該文件不合法,如:
《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務員法》第78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作者得出結論:勞社廳文件不具有合法性,應予撤銷或廢止。
正是用這個不合法的規定,內蒙古赤峰市社保局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王曉燕的養老金。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