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轮功案件 控方证据难成立 欲改变控状

2007年01月30日大陆
【新唐人】六名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因分发资料及展示横幅而被控“无准证集会”一案,于1月29日上午9时半在新加坡初级法庭续审。由于6名当事学员一再表示控方警察于上周所呈上的唯一录像证据并非最初提供给当事人的原始指控证据,控方证人又提交了另一盘VCD作为该录像带的佐证,并称这盘VCD也是当事人在东陵警署观看过的,不料却遭到六名当事人的一致否认。另一方面,辨方在庭上指出控状上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控方突然表示要修改控状。

在上周的审讯当中,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提呈的唯一证据是否被污染的问题进行长时间的辩论。辩方6名当事人都称所观看的原始录像是有拍摄时间的,而且不少曾见过的画面也已被裁剪。

隔了一个周末,控方证人突然提出存在另外一个光盘录像,说是在事发现场由另一制服警察拍摄的,那个录像是有时间显示的。控方证人黄耀宗表示去年8月,6名当事人曾在东陵警署观看过这张光盘。这个证词让当场的6名当事人惊讶无比。

当事学员,尤欣:“上个星期三(1月24日)开始,我们已经发现这个tape(光盘录像)--呈堂的证据本身已经受到污染了。我们很清楚地记得,当时我们去(东陵警署)看这个证据的时候,(录像上)是有确切的时间的。但是控方证人却说他记得很清楚是没有那个时间,只有elapse(过去时间)。但是经过了五天,经过了一个周末之后,他又突然呈堂另外一张VCD(光盘),这张VCD上面有确切的时间,然后他就说这张VCD当时也由play(放映)给我们看,所以我们可能把这上面的时间安去那一个上面。但是当我们在庭上看这一个VCD的时候,我们发现这是我们第一次观看这个VCD。以前从来没有看到过。然后这个控方证人又当堂说这张VCD在东陵警署有放给我们看,也就是说他曾放了两张VCD。我们都是非常惊讶,6个人都非常惊讶。我们真是很不能相信,一个警察,在这样的公堂上,它可以撒出这样大的谎。”

检控官表示提交该VCD不是作为新的证据,而是作为原录像证据的参考。

另一方面,当事人王宇一在盘问控方证人的过程中发现警方的控状与事实不符。控方证人为此突然转向法官,要求修改控状。此要求却被主控官当场拒绝。

当事学员,王宇一:“我们那天(2005年11月23日)在乌节路的活动,实际上是10点半到下午3点多钟这个时间。但是那个控状上它只是考虑2点到3点这段时间。那么我们在庭上就跟他指出来,我们这6个学员当中,其中至少有两位,他们实际上是在两点钟之前,也就是一点半左右就已经离开。那么根据他的控状,2点到3点这个时间区间,是少于5个人,那就不构成集会。警方的调查官,他就马上说出来,他准备修改控状。从2点到3点修改成12点到3点。但是很明显的就是呢,主控管就表示很不满意。主控官说:即便是修改,也是在稍后的,适合的阶段,由我提出来。而不是在这个阶段由警察提出来。”

案件将于第二天继续审理。

新唐人记者林一新加坡报导。

背景:

2005 年11月23日,十多名法轮功学员三三两两的分布在新加坡的繁华街道—乌节路上展示有关500万人退出共产党的横幅及分发相关传单。9个月后,当地警方以 “无准证集会”之罪名起诉其中6名学员。6名当事人坚决否认有罪,因而选择在庭上抗辩。经过多番波折,6名学员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自辨。案件于1月22日起在新加坡初级法庭上正式审理。

控方表示只要是超过4个人带有共同目的活动,便足以构成“无准证集会”。辨方则表示把退党及法轮功受中共迫害的真相告诉民众是他们的基本权利。而且他们在过程中安静祥和,没有骚扰或强迫任何人接受。他们也表示为了最大限度符合当地的法律,他们三三两两的分散在数公里长的乌节路上,尽量不超过4个人。警方却表示他们虽然分散,但目的相同。辨方表示他们理解警方是受了上层的压力而被迫起诉他们,他们也真切地表示希望新加坡当局莫再助纣为虐,帮助中共迫害法轮功。

由于此案牵扯基本人权的问题,在国际上已引起了相当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