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五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外国人来台从事“家庭帮佣”单次最长年限,从现行原则二年改为原则三年;在例外方面,雇主展延次数也从一次改为“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请展延,其情形及期间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现行就服法规定,若聘外国人从事“海洋渔捞工作”、“家庭帮佣”及“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二年;期满后,雇主得申请展延一年,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院修正版规定,许可期间最长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请展延,其情形及期间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为考量雇主经济负担,未来若迟缴就业安定费,就服法修正草案将现行每逾一日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降低为百分之零点三;加征滞纳金额上限也从现行的应纳费额一倍,降为应纳费额的百分之三十。
虽然就服法修正草案降低雇主经济负担,但也新增若雇主最后仍未缴纳就业安定费或滞纳金,主管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得废止招募许可、或展延聘雇许可之一部分或全部。
修正草案还简化外国学生、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入国就学,申请工作许可程序,放宽为“得不经雇主,迳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现行就服法规定,若聘外国人从事“海洋渔捞工作”、“家庭帮佣”及“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二年;期满后,雇主得申请展延一年,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院修正版规定,许可期间最长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请展延,其情形及期间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为考量雇主经济负担,未来若迟缴就业安定费,就服法修正草案将现行每逾一日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降低为百分之零点三;加征滞纳金额上限也从现行的应纳费额一倍,降为应纳费额的百分之三十。
虽然就服法修正草案降低雇主经济负担,但也新增若雇主最后仍未缴纳就业安定费或滞纳金,主管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得废止招募许可、或展延聘雇许可之一部分或全部。
修正草案还简化外国学生、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入国就学,申请工作许可程序,放宽为“得不经雇主,迳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