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被判死缓

2008年10月19日大陆
(中央社台北十九日电)据报导,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涉嫌受贿一案日前经河北法院一审完毕,刘志华被判死缓。

北京“京华时报”今天报导,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认定刘志华单独或与情妇王建瑞共同受贿近人民币七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报导说,刘志华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六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利益。

法院披露,刘志华单独或伙同王建瑞索取或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所受利益共计折合六百九十六万五千九百元。

据报导,刘志华未表达上诉意愿。

刘志华一九四九年四月生于辽宁盘锦,原为煤炭工人,后调职北京市劳动局和中国国家劳动部,并成为高级经济师。

刘志华历任北京市西城区委书记、市政府秘书长、市国家机关工委书记,自一九九九年起担任北京市副市长。

在副市长任职期间,刘志华主管城建规划,曾担任北京二零零八工程建设总指挥,负责奥运场馆及北京市奥运期间数百亿美元的基础建设项目。

二零零六年六月,刘志华被人检举生活腐化而被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同年十二月被双开(开除党籍、公职),并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资料显示,刘志华是自一九九五年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下台以来受到查处的最高级别北京市官员。

报导引用衡水市检察院的指控说,刘志华除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还滥用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但刘志华被控罪名仅受贿一项,滥用职权罪未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