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投票所应具备无障碍设施

2008年11月07日台湾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 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十七条”,明定投票所 应选择具备无障碍设施的场地,如果没有符合规定的无 障碍场地,应使用相关辅具或器材协助行动不便者完成 投票。

这项法案是由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等四十四人所拟具,徐中雄提案说明指出,台湾有超过一百零二万名身 心障碍者,年满二十岁以上可履行宪法所保障人民选举权利的身心障碍者约有九十二万多人,这还不包括行动 不便的银发族,政府应正视这些族群应有的权益。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十七条”,明定投票所应选择具备无障碍设施的场地,如果没有符合规定的无障碍场地,应使用相关辅具或器材 协助行动不便者完成投票;选举委员会应视场所的无障 碍程度,适度增加投票所的工作人力,主动协助行动不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