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

2009年06月22日大陆
【新唐人2009年6月23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报导)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2日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权威人士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让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新华社报导说,6月22号下午,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保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了解释。他说:“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 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报导说,全国人大对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据介绍,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中国则多达数百万件。

新疆乌鲁木齐的律师张元欣说,现行《保密法》已经严重不适应建立“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需要,《保密法》的修订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进行:

张元欣:“实际上很多事情不需要保密,就保密来讲,有时候和我们老百姓、公民的知情权它有一定的冲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国家的很多大事情,公民都是有知情权的。我们现在政府也有信息公开法。这个时候肯定也和保密的东西有一定的冲突,那么,现在就是如何协调,那肯定是要对范围越来越进行压缩,这样才便于更好地对该保密的东西确实把它保密起来,不该保密的东西确实就应该让老百姓知道。”

新华社的报导说,不久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州的律师唐荆陵说,2008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明确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应公开的范围大一些,则保密的范围就小一些。

唐荆陵:“实际上这个所谓的保密它是为权力的暗箱操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为人民的知情权被缩减之后,人民对了解自己应该切身关注的问题,他就缺乏很多要做出决策选择的信息,他就得不到。那么,人民可能会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信息它是人民要针对国家的问题做出公民个人的判断,从而影响国家的决策方面,他是必须要了解的。所以,这种广泛的保密,它是属于这种专权政府的一个特点。就是专权政府因为要搞暗箱操作,那么,它就要尽可能多地不让人民知道政治运作的详细过程。”

唐荆陵呼吁,在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政府对一项要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是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因此,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

唐荆陵:“但是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以及特别是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人民要尽可能多地获得知情,这使得人民作为一个公民,作为国家主人身分行使的这样一种必要条件。其实,我门国家以前的法律,那个保密的范围过宽的问题,我觉得还有一个比较大的毛病是在决定是否保密的问题上,行政机构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说它在保密材料的划分方面,一方面存在着模糊,让很多不应该保密的资料划入了该保密的范畴。同时,对于哪些材料该纳入这个范畴?行政机关它有很多是用行政机关自己的裁决来去决定的。”

唐荆陵说,中国信息公开制度与保密制度分别立法的格局,导致了各自立法宗旨之间的矛盾。他建议统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