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拟修法 明确化利益冲突回避要件

2009年07月01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7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日电)法务部次长黄世铭今天表示,法务部最近已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报到行政院,更明确订定公职人员的关系人范围,让利益冲突回避的构成要件更严谨、明确。

被指为“无所不避”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法务部拟定修正草案,相关人与政府的交易,不再采“一概回避”原则,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而办理的采购,或有公定价格的交易,均不必回避。

黄世铭下午于行政院说明法务部政策,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制定时面向太广,法务部认为部分条文可能违反宪法对人民工作权的保障,主要修法重点在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的关系人范围。

他说,除将逐步修正罚金额度,现行“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条文,与部分法律扺触,应修正得更严谨,避免法律太广泛,影响人民工作权与财产权,但草案须待行政院审查后才能公布。

现行条文规定,公职人员的关系人范围包括公职人员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属、公职人员二亲等以内亲属、公职人员或其配偶信托财产之受托人、及公职人员、公职人员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属、公职人员的二亲等以内亲属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的营利事业。

法务部的修法版本将大幅缩减应回避的官员对象,将现行法以须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为范围,修法草案减为以“对机关负有重大决策权或影响力的公职人员”为对象,修法若通过,预估应回避的官员将由现行的5万5000多人,减少为1万65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