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益应纳入所得申报课税

2009年08月27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8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唐佩君台北27日电)财政部今天表示,当事人若取得租金利益,就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计算课税;若是当年度一次收取租金利益,就应纳入当年度申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今天表示,会提醒民众申报租金利益,是因为有一位民众 A君因建物遭他人占用,法院判占用人不当得利,给付 A君 170万元的租金利益,但A 君却未在9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财政部认定除需补征税额外,并课处罚锾。

但 A君不服,主张这项诉讼期间长达10年,应分年认列;但财政部认为这笔所得在93年度一次收取,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申报。

台北国税局强调,纳税人取得租金利益,若有成本及必要费用,纳税义务人应负举证责任,并依规定办理申报,以免遭查获后,除补税外又被罚锾。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