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的律师刘士辉就法院不受理其诉案提上诉

【新唐人2009年8月30日讯】(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主持人张敏报导)8月17日,郭飞雄委托的律师刘士辉就起诉梅州监狱和广东省狱管局被法院裁定不受理一事,提起上诉。

*刘士辉律师:提起上诉,告到底*

刘士辉律师说:“上诉期限本来是星期日,顺延到星期一,我在星期一下午已经提起上诉。现在这个案子没有中断,在上诉期间。

因为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和梅州监狱在这事上肆无忌惮、空前绝后地设置障碍、阻挠拖延,以至于中途中止了会见。所以,虽然(8月15日得知)剥夺了我的律师执业资格,那我就要告到底。”

*郭飞雄和郭案简况*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曾参与广东太石村等维权活动和营救维权律师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飞雄案曾因证据不足两度“退查”。郭飞雄在看守所会见律师时陈述,遭到包括电警棍电击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与酷刑,郭飞雄曾撞向玻璃自杀未遂。

2007年11月郭飞雄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四万元人民币。 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沈阳官场腐败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此事几年前已经处理过,并罚没过十万元人民币。

郭飞雄的家人自今年4月初多次要求探视郭飞雄,被狱方拒绝后,5月20日郭飞雄的哥哥杨茂全获准前去探视,看到郭飞雄手上有伤口,还有软组织损伤。当时郭飞雄很气愤,说“我就是请律师来,你叫姐姐给我请律师!”

受郭飞雄家人委托的刘士辉律师6月4日赶往梅州监狱申请会见,狱方和上级部门无视法律,以各种藉口设障碍。直到7月7日,广州刘士辉、李传忠二位律师才得以在广东梅州监狱会见了郭飞雄。郭飞雄自述因他举报狱警将服刑人员致死,自己遭到殴打,他给律师看了伤口,谈话多次被狱方阻止,直到郭飞雄被狱警强行拖走。

*刘士辉律师:起诉原由*

7月30日受狱中服刑的维权人士郭飞雄(杨茂东)委托的在广州的刘士辉律师向广州越秀区法院状告广东省梅州州监狱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刘士辉律师谈起诉原由说:“杨茂东检举控告,一是他本人被殴打,还有就是举报(狱警涉嫌)人命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应该尽快介入、进行侦查。

因为杨茂东谈到有人被打死,他们就中止我们会见,杨茂东还隔着玻璃跟我喊话,后来杨茂东被拉走。

保护律师的权利,也就间接保护了当事人接受刑事辩护的权利。法律是通过这种途径,既维护律师的权利,同时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因为我去会见,无论谈‘非法经营案’本身、谈他受到殴打虐待,还是他检举揭发别人犯罪,都属于律师会见的法定范畴。他仅仅谈到本人被打,就被屡次切断会见电话,最后被野蛮剥夺会见权利,这是绝对不合法的。像这样野蛮剥夺律师会见权利,是非常罕见的。”

*刘士辉律师:法院裁定不受理的理由*

8月6日刘士辉律师收到法院的《裁定书》。他说:“我读一下核心部分──2009越法立刑处字第10号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广东省梅州监狱对会见申请的相关行为,须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因此同时起诉该局,而该局仅为广东省梅州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其审批应属内部管理范畴。原告并未提供有该局署名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

故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非适格的被起诉人。至于另一被起诉人广东省梅州监狱,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十七条、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应由本院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士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立案庭三个法官的名字 2009年8月6日。”

*刘士辉律师:二审结果不管怎样,我都要继续打下去*

刘士辉律师在上诉时限十天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我问刘士辉律师:“接下来会是什么程序?多长时间内他们要给您答覆?”

刘士辉:“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上诉案件对于判决,二审两个月时间之内就要出结果。因为这个是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我没记错,一个月时间就要出结果。

不管怎样,就等他了。二审结果不管怎样,我都继续打下去。”

*刘士辉律师:我提起上诉的理由*

主持人:“您现在提起上诉,并且决计都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主要理由是什么?”

刘士辉:“我上诉理由分成几方面。一是针对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他即使认为前置审批是一个内部管理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也没有证据证明,进而说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不适格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我认为,它不是一个内部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个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我有证据证明。比如说,我写的关于要求梅州监狱方面出具关于要求告知中止会见的法律告知书。还有我在申请会见手续里‘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台头写的是‘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这是我已经举的证据里包含的,还有我没举的证据,以后还会继续举证。比如,有大量录音证据证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确实在这个过程中行使了审批,他想逃避都不可能。

尽管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为了逃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出具过批准会见盖章的文书或者其它东西,他知道这不合法,所以不会把这东西流落在外,而仅仅通过梅州监狱和广东省狱管局之间来回发传真,不经过我们的手。但发的内容,比如7月7日那天,杨茂东在签了授权手续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发回来的文件,是我和李律师各自的律师执业信息,小表格,两行文字,表示已经批了。很显然,他们就是为了规避诉讼,逃避法律审查,逃避责任。故意玩这种‘花活’。

我起诉的两被告违法行政行为总共六项,其中有两项是他们共同违法,符合在一个地方受案的法律条件。另外一方面,没有竞合在一起的行政行为,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根据《行政诉讼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是在一个地方合并审理。

还有,针对梅州监狱的裁定是错误的。如果我真起诉错了,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真的没有这个管辖权的话,按照法定程序也不是‘不予受理’,而是把对梅州监狱的起诉移送到梅州监狱辖区所在的梅州市梅江区法院。

这是我口述的理由。”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