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特别费案 吴丽洳等伪造文书获缓起诉

2009年09月02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9月2日讯】(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 2日电)台北地检署侦办总统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外案,今天侦查终结。检察官认定台北市政府出纳吴丽洳、刘静蓉、徐玉美在核销特别费过程涉及伪造文书,将3人予缓起诉处分。

检方指出,吴丽洳、刘静蓉、徐玉美在民国 89年4月至90年10月间,明知没有领到任何工作奖金,却按月将登载有虚伪不实“工作奖金”名义的领据,黏贴于“黏贴凭证用纸”上,交给前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藉以核销市长特别费。

检方表示,吴丽洳等3人在1年半期间,共填写17次的不实“工作奖金”领据,总计核销新台币85万元的特别费。

余文涉案部分,最高法院在去年 4月间判决确定,依伪造文书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余文在同年6月13日入狱服刑,今年4月6日假释出狱,随后返回台北市政府兵役处工作。

检方表示,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侦办马案时,认定吴丽洳、刘静蓉、徐玉美对余文伪造文书的行为并不知情,并未将 3人列为被告。不过,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马案时,认定检方对此未尽调查,将全案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

检方指出,吴丽洳等人在应讯时承认知情,但强调作法是“因循往例”,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检察官认为3人犯后态度良好,均缓起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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