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法官涉嫌嫖幼一审被判无罪

2010年05月18日大陆
【新唐人2010年5月18日讯】云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竟被判无罪,仅处罚金2万元。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并再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

据大陆媒体报导,去年2月下旬,当地淫媒杨丽萍、李心爱将现年14岁少女凤凤带到杨的住所,他不但将凤凤强奸,更对她拳打脚踢,折磨一整夜。此外,杨亦被指以200元人民币代价,强奸由杨、李二人带来的另一名14岁少女小雯。

凤凤受害后三日才向家人哭诉,家人带她去报案,而小雯却一直没与家人说,直至事发后四个月检察院寄来通知书,他的哥哥拟动手打她,小雯才说出被害经过。杨德会于去年3月被捕,案件今年3月闭门审理。

一审期间,法院逐一驳斥公安部门提出的证据。公安指有现场证据显示杨德会曾向凤凤使用暴力、威胁,但法院却以凤凤、杨丽萍、李心爱的证供不一致,未能符合强奸罪应具备的特征,先驳回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之后,法院认为公安提交的户口证明,与当局的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无法确定小雯案发时未成年,认为证据不足,推翻杨嫖宿幼女的指控。法院判决杨无罪,仅向凤凤赔偿两万元。

按照警方要求 受害人瞒家人

受害者之一小雯,目前就读于富源县一所镇属一中的初中一年级,家在富源县城北的一个社区居委会。

受害人小雯一直低头不语(网路图片)


“法官知法犯法,干出了强奸幼女的丑事还被判无罪,你说谁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我们说什么也不会答应!”余先生是失地农民,59岁的他怒不可遏地诉说女儿的不幸。

哥哥小余说,小雯的事情发生后,一开始当地警方始终没有让她告诉家人。事发约4个月后,他们于去年6月中旬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富源县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并对小雯动之以“家法”才知道真相。原来,小雯此前遭胁迫与富源县法院一位名叫杨德会的法官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小雯曾被警方带往县人民医院做过处女膜、骨龄等多项检测鉴定,但这一切他们都被蒙在鼓里。因此,他们对警方的办案程式也怀有种种质疑。

小雯说,事发后,由于惧怕自己的名声受到损害,不能继续入学,她一直没敢对家人说起这件事。直到去年3月份,杨德会的恶行被另外一名受害人举报,警方才频频来学校找她了解情况。即便到了这时,小雯仍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将此事向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一人说起过。去年6月中旬,家里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哥哥动手打她,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另一名受害人凤凤的父母出示了女儿的户口本、照片及日记等。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凤凤出生于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胁迫到杨德会家里后“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那时,凤凤刚满14岁零21天。“一审判决中,杨德会被判了无罪,我们不服,现在我们已对杨德会的刑事责任递交了抗诉申请……。”凤凤的父母对一审判决结果非常愤怒。

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

杨德会,现年45岁,大学文化,富源人,现住富源县中安镇东门社区太和街49号。杨德会所住的宿舍门扉紧闭。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德会无罪。民事部分,由杨德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从小雯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余泽华口中证实,犯罪嫌疑人亲戚多次打电话给小雯家属提出“出钱私了”,并扬言,不接受私了,很难惹得起杨法官。

网民有话说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神奇的天朝!”
“生杀大权操纵在这些禽兽不如的人渣手中,试问百姓还能见天日吗?”
“此等荒淫法官理应重判,竟然无罪释放,实属荒唐!国之悲哀民之痛!”
“好一个和谐社会!好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法律面前人真的要分几等吗?”
“法官犯罪判无罪,百姓无罪判有罪。说你有罪,无罪也有罪;说你无罪,有罪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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