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23日讯】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两年前刊登的一篇文章,这两天突然又开始在网上热传,到底是甚么内容引起了网友的重新关注?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篇名为《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的文章,于2008年8月18号刊登在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上,大陆网友阮一峰两天后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中文译文。当时有一些网友在文章后留言评论,但是文章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直到最近两天,才开始突然在网上广泛流传。
文章作者列出了中国法律中有关言论自由、社会等级、网络审查、司法独立、私有财产、宗教团体、异见人士、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传播的10条法律条文,并逐条分析它的社会危害。
“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第一条是:《刑法》第105条,作者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刑法》第105条的规定,使得政府可以合法的压制所有的批评。许多批评政府的人,最终都以‘颠覆罪’被起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排在第三位,文章说,禁止网站发布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这种模糊的写法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政府对互联网的审查制度。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SP)必须对网站内容负责,使得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广为流行。
而被作者认为授予政府剥夺私有财产权力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则排在第五。这条法律的条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序,政府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文章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或者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常常滥用这一条规定。许多农民因为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沦为彻底的一无所有。
排在第六的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作者认为这个条例的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可以自行确定宗教团体的合法性,而第三条中“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模糊写法,使得政府有了任意干预宗教的合法藉口。
其他被列入中国最糟糕法律的条文还包括:采用居住地将公民分类,人为制造不同的社会经济等级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第三条;以及《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和《工会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规定了立法机关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取消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工会法》则规定全中国只有一个合法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以所谓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罪名,打击异见人士。
排在“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最后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条,作者说,这二条法律实际上剥夺了个人传播信息的权利,将信息的传播权全部交给政府。在现实中,它为地方政府控制媒体,提供了合法藉口。许多煤矿和工业事故的消息,都是因为所谓“破坏社会稳定”,而被拖延公开或隐瞒,导致重大伤亡。
新唐人记者周玉林、李璐综合报导。
这篇名为《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的文章,于2008年8月18号刊登在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上,大陆网友阮一峰两天后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中文译文。当时有一些网友在文章后留言评论,但是文章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直到最近两天,才开始突然在网上广泛流传。
文章作者列出了中国法律中有关言论自由、社会等级、网络审查、司法独立、私有财产、宗教团体、异见人士、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传播的10条法律条文,并逐条分析它的社会危害。
“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第一条是:《刑法》第105条,作者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刑法》第105条的规定,使得政府可以合法的压制所有的批评。许多批评政府的人,最终都以‘颠覆罪’被起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排在第三位,文章说,禁止网站发布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这种模糊的写法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政府对互联网的审查制度。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SP)必须对网站内容负责,使得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广为流行。
而被作者认为授予政府剥夺私有财产权力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则排在第五。这条法律的条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序,政府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文章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或者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常常滥用这一条规定。许多农民因为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沦为彻底的一无所有。
排在第六的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作者认为这个条例的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可以自行确定宗教团体的合法性,而第三条中“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模糊写法,使得政府有了任意干预宗教的合法藉口。
其他被列入中国最糟糕法律的条文还包括:采用居住地将公民分类,人为制造不同的社会经济等级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第三条;以及《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和《工会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规定了立法机关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取消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工会法》则规定全中国只有一个合法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以所谓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罪名,打击异见人士。
排在“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最后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条,作者说,这二条法律实际上剥夺了个人传播信息的权利,将信息的传播权全部交给政府。在现实中,它为地方政府控制媒体,提供了合法藉口。许多煤矿和工业事故的消息,都是因为所谓“破坏社会稳定”,而被拖延公开或隐瞒,导致重大伤亡。
新唐人记者周玉林、李璐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