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飞:强制捐款乃公权之滥用

2011年09月06日评论
【新唐人2011年9月7日讯】湖南长沙县一位教师向媒体反映称,他每个月的工资都莫名少了几十元,原来是学校把钱扣去参加“一日一元捐”活动了,一天捐一元钱,一年就是365元,去年又提高到了400元。“捐款”成了工资单上固定的一项,让他不解又不愿。(9月1日《北京晨报》)

该县“一日一元捐”活动,并不是某个别学校的“心血来潮”,擅自作为,而是当地公权统一的强制行为——长沙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的通知》:“各级各部门要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要组织干部,发动群众,完成任务。”对于“一日一元捐”活动的强制性,该县慈善会毫不隐讳:这项活动2004年就有了。去年县委县政府下文后,每天一元钱,365天,干脆捐400元,“企事业单位员工、干部、教师,都在捐款范围之内。”这就是说,凡拿工资者,一律要无条件地被“捐款”400元。这哪里是什么捐?捐,自觉自愿者也。这种不经过个人同意和授权,硬扣工资的做法,分明是讹,分明是抢!无论这种做法被赋予了多么美丽和高尚的道德意义或涂抹了多么严肃和崇高的政治色彩,都无法掩盖和改变其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性质。因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当然包括个人工资,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惟有其个人自己有权支配,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包括公权在内,都绝无权动用。

在我国法治不断健全和进步的当今,长沙县的主政者,却连这个起码法治和人权常识都不懂,实在不可思议!让人不可思议的地方,哪里仅仅是长沙县,倘若只是一个长沙县这么闹腾,那反倒好了,不就是一个县嘛。问题是,许多地方都这么搞,一个学一个,一方比一方,“强捐”“硬扣”,几乎蔚然成风,风靡华夏。彰显公权滥用,私权遭罪焉!

面对学校员工不满“强捐”,长沙县慈善会会长彭三明说:“你们老师按道理觉悟是最高的,思想境界也是最高的,也是扶贫帮困的先锋,走在前面,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其言下之意,是讥讽挖苦老师们思想境界低。其实,老师们并不是在乎三四百块钱,而是在乎个人的私权被公权肆意侵害!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壮大,要靠民众自觉性和积极性来支撑,而不能仰仗公权力的强索硬逼。任何形式的“强捐”,都是与慈善宗旨背道而驰的,强征暴敛的钱物越多,其背离慈善就越远,就会积怨越多。我们一些亲朋好友聚会,总少不了要发泄一通“被强捐”的牢骚。以我个人为例,这么多年来,年年少不了“被强捐”,总会被以救灾、助学、扶贫帮困等五花八门的名义“讹”去好几百元,怎能不叫人气恼和怨懑?

并非人们吝惜,并非人们没有悲悯情怀,并非人们缺乏慈善觉悟,问题关键在于,人们出心眼不愿意把钱拿出来,交给公权机构的慈善会,原因很简明——不相信,不放心。权力场腐败泛滥成灾,人们不能不耽心所捐的钱物,被某个经手的官员或机构“雁过拔毛”,“借公肥私”,“假公济私”。层出不穷的贪官污吏,他们吞噬民脂民膏根本不讲人伦道德,募集的捐款,他们照贪不误,此类案例近年来没少曝光;各类慈善会侵吞挥霍善款的事例,也时有披露。这等于从反面告诫民众,诚信不立,捐款犹如拿钱打水漂,并不能发挥应有的慈善作用,不捐也罢;与其把钱捐给公权机构,还不直接送给大街上的乞讨者。

如何扭转民众这种“逆反心理”呢?方法只有一个,就是把公权的慈善机构的信誉树立起来,这需要用善款收支的公开透明和实实在在的效果来证明。有了诚信的基础,人们自然就会对慈善事业慷慨解囊。“强按牛头喝水”,滥用公权“强捐”,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越强迫越招致反感。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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