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 人体试验去刑化

2011年10月27日台湾
【新唐人2011年10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7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医疗法第79条修正草案,增订医师依相关规定施行人体试验,因试验本身不可预见的因素,致病人死亡或伤害者,不符刑法第13条或第14条的故意或过失规定。

行政院卫生署表示,这次修法是因人体试验具有无法事先预测的医疗风险,虽不符合刑法故意及过失的责任要件,但是部分医师仍因担心刑事责任,影响其进行人体试验的意愿,导致医疗技术发展受阻,影响民众权益。

现行医疗法第79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应善尽医疗上必要的注意,并应先取得接受试验者的书面同意;接受试验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为限。但显有益于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权益的试验,不在此限。

政院通过修正草案增订,医师依相关规定施行人体试验,因试验本身不可预见的因素,致病人死亡或伤害者,不符刑法第13条或第14条的故意或过失规定。

此外,行政院会也通过护理人员法第16条修正草案,明订护理机构的设置或扩充,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其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程序与基准、撤销、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