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唐人2011年12月1日讯】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应当有尊严,不容践踏不可作饰品,更不能作给外国人观偿,劳动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障,当权益受到侵害,依法上访无过错,否则北京中南海内挂着“为人民服务” 的牌子取下来,百姓不会再写书信来烦你,取消法律规定自然没有信访、上访者。
原告:戴月权,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6日,农民,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黒龙村五社,电话:15123872204、023-45654362。以下简称“我”。
原告:廖保翠,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9日,农民,小学二册文化,住址、联系同上。
被告:重庆市铜梁县政腐,县长唐川等若干人。
控告主要证据一、国务院 “国发(1972)83号文件”。
二、关于解决原西郭水库民工戴月权受伤遗留问题的协定。
三、书证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照党纪国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请求责令责任单位依照事发当时的法律政策,依法认定我是三级残废,按现行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各项应得待遇。
事实和理由:
1、 造成因工负伤踢出门:
铜梁县政府贪官为了新建“小金库”于1973年8月15日、1975年12月20日两次巧立新修农业自流灌溉“西郭水库” 报批,均未获批准而违反国务院“国发(1972)83号文件”规定,立即注资243万元人民币,列入1975年铜梁县重点黑商业水库建设工程,擅自自上而下指令抽调奴工(所谓的民工),我是被迫参加西郭水库修建工程受害人之一。
1977年7月20日上午,我在工地上打片石,被刚到工地的奴工谭中华手中的二锤打滑击伤我头部左前额,由同组奴工背送工地医务室将伤口缝合七针后,经县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二工人医院诊断“脑震荡” 西南医院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 外伤未愈工程指挥部主管后勤的吴淑辉以存档为由,将病历骗去拒绝治疗,编造我是钢耳朵划伤一公分粗皮,伪军官(我父亲是国民党孙元良兵团某部连长在解放前夕起义投城立功受奖)之子患了“相思病”……
二、无效“协定”比国家法律更遵严:
因为吴淑辉失去人性,父亲执笔逐级上书,母亲日夜奔赴各地寄信数千件,直至党和国家首长,工程单位又给断续治疗八年,有关领导于1984年1月28日,不按国家水利部1981年5月3日复信,1981年9月21日四川省水利电力厅人民来信复函《川水(81)信复字第367号》、中共铜梁县委1981年5月7日《关于西郭水库民工戴月权伤残问题的研究》(特等残废一次抚恤700元标准),国务院“国发(1972)8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与我签订无效的《关于解决原西郭水库民工戴月权受伤遗留问题的协定》,该协定1、同意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290元(包括伤后的误工和今后医疗、生活补贴以及其母亲护理费,归还工程上借支现金叁佰元)。该协定2、同意我从1984年1月起属西郭水库管理所生产人员,毎月工资三十元、医药费五元,在家休养直到终身。从此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口咬定“协定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坚决维护”。
三、有法不依的政腐,致成明确残废还耍赖:
由于我脑外伤引起脑内伤,头昏、头痛、噁心、耳鸣、四肢麻木、阵发性昏倒、手脚长期经常痉挛等陈旧性脑内伤始终医治不愈,经铜梁县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一精神病医院、西南医院等多次诊断“外伤性癫痫、脑外伤后综合症” 1998年经权威专家鉴定评为“三级智力残”( 有诊断证明、残疾证为凭)依照民政部、总后勤部作出套改前,原一等残废对应套改通知规定为三级。
县、镇政府贪官长期坚持“残疾证不证明伤残” 2003年11月巴川镇副镇长王敏逼我接受由他组织的斜调鉴定,既不按事发当时的有效法律政策,更不按工伤伤残鉴定规则,由该政府指定劳动局枉法鉴定“人格改变八级伤残” 在鉴定期内接受他的安排,给我两个非农业人口低保(毎月290元)作为补助,鉴定完毕,将已经领取八个月的低保取消,理由是“八级伤残无待遇、八级伤残等于三级残废、三级就是八级” 继续执行协定规定毎月工资三十元,医药费五元。这样的逻辑没有丁点法律依据,继续贪污剥夺事发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待遇:一次性抚恤七百元,优待金62元/年,应报销的医疗费,应调整的工资和护理费。
四、补发少部分时间工资,改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23%计发没有法律根据:县政府信访办主任候大建与水务局邓红华等人经办,于2010年10月20日给职工医保卡一张,2010年11月19日,邓红华用他事前备好不盖公章的收条,要我在上面签字即补发,2000年1月起至2010年10月工资合计叁万柒仟陆佰零陆元玖角伍分,以此作为废除“协定” 规定待遇,改按现行当地最低工资计发的依据。并从其工资中扣缴医保、社保,实际领到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7%。
据候、邓多次口头讲:从1993年起参加社保,2000年1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分段补给,2010年起参加医保是县政府研究决定,报送县委批准,再经市里审核,我们是执行者,无权变改,这就是依法解决的最优厚待遇,不要再找我们了。
对此我仍不服,理由是:
我因工负伤致残已34年之久,至今未治愈,个人生活仍处于半自理之中,物价不断上涨,靠这固定的微不足道的工资和医药费,远远不能维持全家生存和我的医药费,为此拖死父母,子女失学,还给家庭负债累累引起逐级诉讼、信访、上访到北京十四年,寄、投信数万件,中央部门写给转办信函15件。
我是因工致残,凭什么法律依据按最低工资计发其待遇?再从其工资中扣23%去买社保、医保。只报销80%的医药费?我自己贴20%,门诊治疗分文不报,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0月我实际领到的工资全部贴到医药与门诊费用中远远不够,我家生活费与护理费该何去何从?足以证明不合法,不合理。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发(1972)83号文件》、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诸多法律成为废纸伤后诉讼、上访、信访30馀年的我,寄、投信数万件,地方政府如此非为,历届中央领导至今是否听到、看到我的呈诉?
为维护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尊严,请求收到该控告的正义人士、好心朋友将此控告转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
渴望支持原告前述请求,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赋予人权待遇。
此致
控告人:戴月权 、廖保翠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注:第二部 控告警方枉法禁止……
【新唐人2011年12月1日讯】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应当有尊严,不容践踏不可作饰品,更不能作给外国人观偿,劳动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障,当权益受到侵害,依法上访无过错,否则北京中南海内挂着“为人民服务” 的牌子取下来,百姓不会再写书信来烦你,取消法律规定自然没有信访、上访者。
原告:戴月权,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6日,农民,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黒龙村五社,电话:15123872204、023-45654362。以下简称“我”。
原告:廖保翠,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9日,农民,小学二册文化,住址、联系同上。
被告:重庆市铜梁县政腐,县长唐川等若干人。
控告主要证据一、国务院 “国发(1972)83号文件”。
二、关于解决原西郭水库民工戴月权受伤遗留问题的协定。
三、书证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照党纪国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请求责令责任单位依照事发当时的法律政策,依法认定我是三级残废,按现行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各项应得待遇。
事实和理由:
1、 造成因工负伤踢出门:
铜梁县政府贪官为了新建“小金库”于1973年8月15日、1975年12月20日两次巧立新修农业自流灌溉“西郭水库” 报批,均未获批准而违反国务院“国发(1972)83号文件”规定,立即注资243万元人民币,列入1975年铜梁县重点黑商业水库建设工程,擅自自上而下指令抽调奴工(所谓的民工),我是被迫参加西郭水库修建工程受害人之一。
1977年7月20日上午,我在工地上打片石,被刚到工地的奴工谭中华手中的二锤打滑击伤我头部左前额,由同组奴工背送工地医务室将伤口缝合七针后,经县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二工人医院诊断“脑震荡” 西南医院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 外伤未愈工程指挥部主管后勤的吴淑辉以存档为由,将病历骗去拒绝治疗,编造我是钢耳朵划伤一公分粗皮,伪军官(我父亲是国民党孙元良兵团某部连长在解放前夕起义投城立功受奖)之子患了“相思病”……
二、无效“协定”比国家法律更遵严:
因为吴淑辉失去人性,父亲执笔逐级上书,母亲日夜奔赴各地寄信数千件,直至党和国家首长,工程单位又给断续治疗八年,有关领导于1984年1月28日,不按国家水利部1981年5月3日复信,1981年9月21日四川省水利电力厅人民来信复函《川水(81)信复字第367号》、中共铜梁县委1981年5月7日《关于西郭水库民工戴月权伤残问题的研究》(特等残废一次抚恤700元标准),国务院“国发(1972)8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与我签订无效的《关于解决原西郭水库民工戴月权受伤遗留问题的协定》,该协定1、同意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290元(包括伤后的误工和今后医疗、生活补贴以及其母亲护理费,归还工程上借支现金叁佰元)。该协定2、同意我从1984年1月起属西郭水库管理所生产人员,毎月工资三十元、医药费五元,在家休养直到终身。从此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口咬定“协定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坚决维护”。
三、有法不依的政腐,致成明确残废还耍赖:
由于我脑外伤引起脑内伤,头昏、头痛、噁心、耳鸣、四肢麻木、阵发性昏倒、手脚长期经常痉挛等陈旧性脑内伤始终医治不愈,经铜梁县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一精神病医院、西南医院等多次诊断“外伤性癫痫、脑外伤后综合症” 1998年经权威专家鉴定评为“三级智力残”( 有诊断证明、残疾证为凭)依照民政部、总后勤部作出套改前,原一等残废对应套改通知规定为三级。
县、镇政府贪官长期坚持“残疾证不证明伤残” 2003年11月巴川镇副镇长王敏逼我接受由他组织的斜调鉴定,既不按事发当时的有效法律政策,更不按工伤伤残鉴定规则,由该政府指定劳动局枉法鉴定“人格改变八级伤残” 在鉴定期内接受他的安排,给我两个非农业人口低保(毎月290元)作为补助,鉴定完毕,将已经领取八个月的低保取消,理由是“八级伤残无待遇、八级伤残等于三级残废、三级就是八级” 继续执行协定规定毎月工资三十元,医药费五元。这样的逻辑没有丁点法律依据,继续贪污剥夺事发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待遇:一次性抚恤七百元,优待金62元/年,应报销的医疗费,应调整的工资和护理费。
四、补发少部分时间工资,改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23%计发没有法律根据:县政府信访办主任候大建与水务局邓红华等人经办,于2010年10月20日给职工医保卡一张,2010年11月19日,邓红华用他事前备好不盖公章的收条,要我在上面签字即补发,2000年1月起至2010年10月工资合计叁万柒仟陆佰零陆元玖角伍分,以此作为废除“协定” 规定待遇,改按现行当地最低工资计发的依据。并从其工资中扣缴医保、社保,实际领到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7%。
据候、邓多次口头讲:从1993年起参加社保,2000年1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分段补给,2010年起参加医保是县政府研究决定,报送县委批准,再经市里审核,我们是执行者,无权变改,这就是依法解决的最优厚待遇,不要再找我们了。
对此我仍不服,理由是:
我因工负伤致残已34年之久,至今未治愈,个人生活仍处于半自理之中,物价不断上涨,靠这固定的微不足道的工资和医药费,远远不能维持全家生存和我的医药费,为此拖死父母,子女失学,还给家庭负债累累引起逐级诉讼、信访、上访到北京十四年,寄、投信数万件,中央部门写给转办信函15件。
我是因工致残,凭什么法律依据按最低工资计发其待遇?再从其工资中扣23%去买社保、医保。只报销80%的医药费?我自己贴20%,门诊治疗分文不报,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0月我实际领到的工资全部贴到医药与门诊费用中远远不够,我家生活费与护理费该何去何从?足以证明不合法,不合理。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发(1972)83号文件》、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诸多法律成为废纸伤后诉讼、上访、信访30馀年的我,寄、投信数万件,地方政府如此非为,历届中央领导至今是否听到、看到我的呈诉?
为维护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尊严,请求收到该控告的正义人士、好心朋友将此控告转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
渴望支持原告前述请求,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赋予人权待遇。
此致
控告人:戴月权 、廖保翠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注:第二部 控告警方枉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