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港务局公司化

2011年12月06日台湾
【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6日电)航港体制重大变革,落实国际商港政企分离原则,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商港法,将港务局公司化,国际商港经营及管理由港务公司负责,管理事项涉及公权力由航港局负责。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修正商港法,增订国际商港经营及管理由港务公司负责,管理事项涉及公权力由航港局负责;国内商港仅金门县及连江县国内商港由金门县政府及连江县政府经营及管理。

配合港区实务管理需要,条文明列港区污染行为的违法样态,建立港区内污染行为的管理机制。至港区外海水污染管理,回归海洋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办理。

条文规定,航港局经营的公有财产得以出租、设定地上权或作价投资的方式,提供商港经营事业机构开发、兴建及营运使用,或由商港经营事业机构申请让售取得,不适用土地法第25条、国有财产法第28条及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规定;该公有财产供国际商港公共设施或配合政府政策使用者,得无偿提供商港经营事业机构使用。

交通部表示,考量目前商港区域内供作旅客与货物通关及行李检查所需的土地,并没有课征地价税。为促进港务事业发展,提升台湾港务产业国际竞争力,条文明定免纳地价税范围,并维持商港经营事业机构所有的土地,适用千分之十地价税率的规定。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提案立委曹尔忠受访表示,修法目的是提升国际商港的竞争力,把几个国际港统合起来,成立一个国营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仿国际机场公司模式,希望提升国际商港的竞争力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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