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0日讯】2005年12月我在《民主论坛》上发表过一篇《杭州经济适用房内幕》的文章。当时我听一个同学说,他要分到“经济适用房”了。他还告诉我,他们的“经济适用房”是按级别分的,跟以前的福利分房没有什么区别。我听了后感到不解,因为政府说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中低入者住房困难的,主要是为无房户和住房拥挤户“造福”(前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语)的。后来我去调查了一下,得知浙江省省级机关的“经济适用房”确实是按级别分配的:处级90平方米,副厅级120平方米,正厅级 150平方米。此外,官员们在按级别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同时,还可以低价购买挂在经济适用房名下的商品房,如省委的一位处长分了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其中90平方米是属于商品房,但价格出奇的低,一共他才花了27万元(人民币)。
在杭州西郊监狱服刑时,我曾跟因受贿罪而落马的原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关在一起。我向田丰问起省级机关“经济适用房”的事,他证实了确有其事,他本人就分到了一套。田丰分到的厅级(田丰是副厅级享受正厅级待遇的官员)“经济适用房”在教工路上,这里原来是省团校。我在2005年12月的文章中所说的“在杭州市教工路以东、文二路以南的黄金地段,浙江省省级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造的五栋豪华住宅楼即将竣工。据可靠消息,这些豪华的住宅楼是浙江省厅级以上官员的'经济适用房'”就是指这块地方。田丰对我说,这套房子他不会再住了,因他现在成了劳改犯,而那里都是高官住的,再去就“无颜见人”了。他说这套房子要么给他儿子,要么卖掉,他另外还有两套房子可以住。
2005年的那篇文章被网友贴到杭州论坛上,在网友的跟贴中,我又了解了不少情况。一位叫“莫干山之巅”的网友说“我以前就在马塍路上上班,每天都要去文三街吃中饭,都要经过一快地,原来是杭州电影学校,现在是省级机关经济适用房。还有一处就是在教工路上。马塍路的商品房是12000以上的,市中心还建经济适用房,建给爷们的”。网友difal补充说,马塍路、教工路上都是副厅级以上官员住的。马塍路和教工路相隔不过几百米,是杭州的黄金地段,12000 元(每平方米)是2005年底的价格,现在起码30000元以上。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房建设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借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对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掠夺。
前段时间,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村的村民代表徐传松来找我写举报信。八年前,江干区政府以建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强征了八堡村近两千亩耕地(包括菜地、粮田),强拆了大片民房。徐传松的房屋是政府胁迫他的儿媳妇签字后拆除的。徐传松认为,他建房子的时候儿媳还没进门,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的名字,儿媳妇签字是无效的,为此他告了八年状,但次次败诉。在告状的过程中,徐传松收集到了不少政府违法的文件,最后他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09】56号)令人大跌眼镜。这份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决书称杭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程序基本合法”,因而维持了这些违法行为。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指出:其一,从理论上来说,什么叫“基本合法”?众所周知,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说,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求最严的是程序合法,这种合法是严格的合法,而不是“基本合法”。“基本合法”是个什么概念呢?百分之五十以上到百分之一百以下都可以说是“基本合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要百分之五十点一按法律办,百分之四十九点九不按法律办,都可以称为“基本合法”。国务院法制局作为一个法律制订机构和法律执行机关,怎么可以这么不严肃呢?这叫老百姓如何遵守法律呢?其二,杭州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基本合法”到底“基本”到什么程度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事实。
徐传松是个很精明的人,他每次官司输了后,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当局申请政府公开其执法所依据的文件。从当局向他提供的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它不但不是“基本合法”,而且是完全违法。
征地拆迁有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国家的批准,第二个环节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第三个环节是拆迁许可,第四个环节是不能改变征地的用途。但杭州地方政府在这四个环节上每一个都是违法的。
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存在着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授权不明确。由于授权不明确,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滥征、滥圈土地,造成民怨沸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条规定看起来很明确,许多农民都以此状告当地政府,但总是输了官司。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第十七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地方政府利用这个制度,把基本农田变成了非基本农田国,这样就规避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本来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但各地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国务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损害的只是老百姓的利益。即使规避了保护基本农田的制度,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对非基本农田批准数量的规定也还是明确的,但地方政府擅批土地的数量远远不止35公顷和70公顷。徐传松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第一条就是浙江省国土局超出了审批权限,但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来作为反驳。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两个条款只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而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批地的数量。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找不出相关规定。可以肯定,地方政府一次能批多少土地的权限,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另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政府能够狂圈土地,是钻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十五年制定一次的,但又是“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省级政府将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中包含了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数量,也就包含了可以批地的数量,下面也照此办理。否则就很难解释杭州江干区国土局在一天内分两次征地两千亩的行为。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在杭州西郊监狱服刑时,我曾跟因受贿罪而落马的原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关在一起。我向田丰问起省级机关“经济适用房”的事,他证实了确有其事,他本人就分到了一套。田丰分到的厅级(田丰是副厅级享受正厅级待遇的官员)“经济适用房”在教工路上,这里原来是省团校。我在2005年12月的文章中所说的“在杭州市教工路以东、文二路以南的黄金地段,浙江省省级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造的五栋豪华住宅楼即将竣工。据可靠消息,这些豪华的住宅楼是浙江省厅级以上官员的'经济适用房'”就是指这块地方。田丰对我说,这套房子他不会再住了,因他现在成了劳改犯,而那里都是高官住的,再去就“无颜见人”了。他说这套房子要么给他儿子,要么卖掉,他另外还有两套房子可以住。
2005年的那篇文章被网友贴到杭州论坛上,在网友的跟贴中,我又了解了不少情况。一位叫“莫干山之巅”的网友说“我以前就在马塍路上上班,每天都要去文三街吃中饭,都要经过一快地,原来是杭州电影学校,现在是省级机关经济适用房。还有一处就是在教工路上。马塍路的商品房是12000以上的,市中心还建经济适用房,建给爷们的”。网友difal补充说,马塍路、教工路上都是副厅级以上官员住的。马塍路和教工路相隔不过几百米,是杭州的黄金地段,12000 元(每平方米)是2005年底的价格,现在起码30000元以上。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房建设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借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对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掠夺。
前段时间,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村的村民代表徐传松来找我写举报信。八年前,江干区政府以建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强征了八堡村近两千亩耕地(包括菜地、粮田),强拆了大片民房。徐传松的房屋是政府胁迫他的儿媳妇签字后拆除的。徐传松认为,他建房子的时候儿媳还没进门,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的名字,儿媳妇签字是无效的,为此他告了八年状,但次次败诉。在告状的过程中,徐传松收集到了不少政府违法的文件,最后他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09】56号)令人大跌眼镜。这份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决书称杭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程序基本合法”,因而维持了这些违法行为。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指出:其一,从理论上来说,什么叫“基本合法”?众所周知,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说,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求最严的是程序合法,这种合法是严格的合法,而不是“基本合法”。“基本合法”是个什么概念呢?百分之五十以上到百分之一百以下都可以说是“基本合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要百分之五十点一按法律办,百分之四十九点九不按法律办,都可以称为“基本合法”。国务院法制局作为一个法律制订机构和法律执行机关,怎么可以这么不严肃呢?这叫老百姓如何遵守法律呢?其二,杭州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基本合法”到底“基本”到什么程度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事实。
徐传松是个很精明的人,他每次官司输了后,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当局申请政府公开其执法所依据的文件。从当局向他提供的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它不但不是“基本合法”,而且是完全违法。
征地拆迁有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国家的批准,第二个环节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第三个环节是拆迁许可,第四个环节是不能改变征地的用途。但杭州地方政府在这四个环节上每一个都是违法的。
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存在着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授权不明确。由于授权不明确,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滥征、滥圈土地,造成民怨沸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条规定看起来很明确,许多农民都以此状告当地政府,但总是输了官司。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第十七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地方政府利用这个制度,把基本农田变成了非基本农田国,这样就规避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本来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但各地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国务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损害的只是老百姓的利益。即使规避了保护基本农田的制度,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对非基本农田批准数量的规定也还是明确的,但地方政府擅批土地的数量远远不止35公顷和70公顷。徐传松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第一条就是浙江省国土局超出了审批权限,但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来作为反驳。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两个条款只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而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批地的数量。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找不出相关规定。可以肯定,地方政府一次能批多少土地的权限,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另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政府能够狂圈土地,是钻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十五年制定一次的,但又是“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省级政府将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中包含了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数量,也就包含了可以批地的数量,下面也照此办理。否则就很难解释杭州江干区国土局在一天内分两次征地两千亩的行为。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