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30日讯】今日中国的司法乱象,让法官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社会对司法腐败、司法无能、司法无效不断进行猛烈的批评,法官的社会信誉度已经降到新中国以来,甚至民国以来的最低点;另一方面,社会迫于市场经济多元权力结构的兴起,需要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中间裁决权力,对法官寄予从来没有过的期待和要求。过去用行政权力解决的一些诉求,都希望通过法庭解决。法官被赋予了非常高的期望值。人们期望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有一个客观独立的裁决者。但是中国的法官不但没有承担起这种社会期望,而是每况愈下。
一
我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上发表过一篇《为什么要让法官说了算?》(2010-01-13)的文章,评析了中国从行政权主导社会公正,向司法权主导社会公正转变的必然脉络。阐述了市场经济社会,必须由法官说了算的一种内在规律。
市场经济利益多元、主体独立,企业不再依附于政府计划,个人强调自由竞争。多元的主体改变了权力依附和权力裁决,因此必须依靠和强调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表现形式,就是法院说了算,法官说了算。以前由行政权力作最后的裁断者,现在都要由法院作最后的判断。以前“有事找市长”,现在“有事找市场”,市场出了问题找法院。你政府很多情况下,是市场的一方。中国政府在卖地等问题上直接成了合同一方,已经是运动员,已经丧失了裁决者的地位。经济行为中最多的合同纠纷,由法院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行政诉讼,由法院对政府行为作最后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为什么要让法院说了算?在中国政治框架中,市长的地位高于同级法院院长,甚至市长下属的公安局长在党内的地位,也高于法院院长,为什么市长局长的行为,还要让法院审查?甚至省、市政府的行为,要让市、县的法院去审查?难道法官就是特别高明的一群人?法官的水平就比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高?在很多行政诉讼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议论。甚至在案件要判政府败诉时,有的领导也会这样责问。
确实,从队伍总体素质来看,从中国公务人员队伍的历史沿革来看,法院并没有多少优势。在强调“专政”的年代里,政法机关的排名是“公检法”,公安靠前,他才是老大,地位比法院高,待遇也高过法院,工资高15%。因此社会的精英人才都流向警察行业,警察的水平高过审判人员。强调依法办事以后,法律越立越多以后,由于法院是审查公安、检察院的证据和行为的,又管着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久而久之,法官的知识面和考虑问题的冷静和理性,就比公安、检察要强得多,钻研法律的面也要广,全国法院率先办了法律业馀大学,“充电”加上大批引进本科以上法律人才,总体素质才有了不断的提高。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1990年在中国大陆建立后,政府成了和公民企业平等的诉讼相对方,法院可以对大量的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官的水平更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法院的地位在中国法理结构上,已经高于政府。但这都不是要把最后权力交给法院的理由。
人类社会要逐步把权力移向法院,是因为历史的教训告诉人类,靠圣人和个人权力保障公平和效率,是靠不住的。要将“个人权力”向“制度权力”转移,要将“人治”向“法治”转移。而法官,他的权力主要体现于一种制度权力,而不是说法官个人素质能够高过政府机关和社会公民。这是一种制度优势。
二
说到“人治”,法官也是“人”,也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来作决定,由法官来作最后的是非判断,就能摆脱“人治”的影响吗?
这就要深入地分析一下“制度权力”问题。
法院判断,同行政权力判断,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一)事先设定。法院的规矩和判断标准都是事先设定的,即实体法和程序法。审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一条条对着来。而行政决策,特别是政策性决策,都是事后设定和即时设定标准,会受当时形势影响,不可能稳定和平衡。我们现在强调“依法行政”,就是想把这种事先设定引进到行政权力中去。但是行政权的随机性、对策性特征,导致他不可以样样有法律上的依据。象四万亿投放,像三峡工程上马,都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制约。
(二)民主表决。法院判断一件事情,是民主表决制。审判除了简易案件的独任审判,都有合议庭表决产生结果。独任审判,也有庭长院长的把关甚至有审委会的讨论。第二审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的法制原则是首长负责制,一个政府必须听命于最高首长。所以我们批评司法行政化,就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合议民主。
(三)兼听则明。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两造”。双方必须进行抗辩。刑事是检察官和律师对抗;民事是双方当事人对抗;行政案件则是政府和原告律师对抗。这个法官可能水平不如双方的律师,但由于有了双方的抗辩,法官只要客观公允地听取双方意见,他就可以得出高于双方律师水平的正确判断。而政府行为往往是公权力的单方行为,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无法兼听则明。一旦决策出台再发现问题,往往后果已经造成了。
(四)公开审判。法院还有一个法治精髓,就是高度的公开化。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灵魂,是基本保障。由于公开,真相大白于社会,法院的判断就要受天下公理和公众认知力的评判,可以制约司法不公、司法暴力和司法腐败。而行政行为则强调保密性和封闭性,其决定作出前绝大多数是不公开的。
(五)司法亲为。司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亲历亲为。司法亲历才能知道真相。而行政首长决策,特别是高层的,一般就光听内部反映、书面报告和汇报。有些信息是失真的。而法院办案的中心方式,是直接开庭,听取各方意见,直接审查原始证据,直接听取证人意见。所以司法亲为,必须自己亲自办案,每一个证据自己质证过,所有的事实都调查过,才能真正心中有数。现在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领导听听汇报就在那里拍板定案,就是司法行政化,违反了司法的原理。必须出冤假错案。我们现在是大量地在违反。出了很多严重的问题。
(六)审判监督。法院的行为,是有程序法规定的充分的监督制度的。审判员有合议庭监督,合议庭上有庭长,庭长上有审判委员会。一审结束不服,有二审法院,二审又有一套集体监督制度。二审之外,还有再审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制度,提审制度。内部监督制度之外,还有人大监督、公开审判带来的舆论监督、学术评判监督、群众控告监督。而行政行为的封闭性、先决性和首长负责制,使这种监督衰减。
(七)法治精神。法官的职业,长久任职以后,会形成一种法治理念和法律涵养。这也是我们追求法官职业化的原因。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同一个行政官员是不同的。一事在手,先从法律上找依据,先考虑程序上追求合法化和公正性,是法官的优势。法治国家的资深法官,都有一种不怒自威的震慑力,这是一种修养的力量,文化的力量。
因此,让法官说了算,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权力”,让制度来说了算,让制度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并不是靠法官个人,并不是说法官都是特殊材料做成的,特别高明,胜人一筹。
三
明白这一点,就可以倒过来反思一下我们一些法官的行为。有的年轻法官和不爱学习的法官,偏远地区思想还停留在二十年前的法官,没有明白国家权力设置的原理,以为只要进了法院,依法治国,法院权力加大,就是简单地由其说了算。我的地盘他做主,案件到他手中,就目空一切,个人擅权,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个人审判;名为公开审判,实为内幕操作;名为兼听则明,实为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听不进不同意见;名为接受监督,实为老虎屁股摸不得,一碰就炸;名为依法办事,实为随心所欲曲解法律,恶意地钻法律空子为我所用,不能善意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对程序的严守,对社会评判的尊重,更不用说对自身道德涵养的一种修炼。这样,法官的判断同行政公务员的判断就没有二致,国家权力的这种设定就被扭曲了。
还有一些法官,听命于政府,听命于领导,不能舍身护法,不能忠于法律,明知领导意见同法律相悖,也宁可违背法律而迎合领导,也使司法权力行政化了,设立法院的“制度化权力”也成了换汤不换药。刑事审判中,只是为了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贯彻公安、检察已经确定的定罪判刑任务,只是为了完成一个表面上的开庭判决程序,公检法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司法设计中的“制度化权力”就完全沦为人治权力,有没有法院审判已经是一样了。
因此,司法改革,造就一批有独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优秀法官,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同法院地位不断提高的现实相适应,才符合市场经济社会“法律至上”架构的真正需要。
四
在这样的司法构想下,法官的培养机制就非常关键。
我们现在选择的法官的标准是什么?是看他能不能效忠某一种权力。能不能闭着眼睛、不分是非都听我的。不是刚正不阿,是选择听话的庸才。听话的,可以当院长,不听话马上撤掉。这样,公平正义的法官能选出来吗?我们的选人标准早就出问题了,出了根本性的问题。这样选出来的,只能是庸才和奴才。庸才要当官,只有靠送,送钱没有,只有靠收。我们法官为什么那么多人出问题,跟我们选择标准直接有关,跟我们的人才底线相关。这不是人类设计法院这个制度本身的问题。
法官的第一素质,是刚正不阿,不媚上,不媚权,不贪钱,一身正气,舍身护法。在他的眼里,应该只有天理、事实、证据、法律,而没有权力。“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他能够为追求公平正义舍弃一切,直至自己的生命。
而我们今天选择法官,一直是奴才标准。只有能够听权力,而不听法律的,能够颠倒黑白为权力人陪绑、背书的,才有可以当上庭长、院长。有的法官能够顶戴花翎,恰是因为按照意图,闭着眼睛,帮助领导判出了冤案,实现了意图,领导回报他,才爬上去的。中国法院会这样大面积出现庸官、贪官、向记者公开说以不懂法为荣的草包法官、整天混日子不干事的法官,同这种选择奴才法官的标准是直接相关的。法院风气的败坏,在全国人民心目中形象如此不堪,也是同这种选官机制相符的。
正因为中国法院没有地位,权力人把他当小媳妇,他对权力言听计从,好的有骨气的法官才无法产生,整个机构劣币驱逐良币,庸官、贪官才会不断占据高位,中国的法院才会这样乌烟瘴气,没有骨气,才会出现这么多的昏官和贪官。如果中国法院和法制完备的国家的法院一样,地位树得这么高,从事法官职业的人的自尊心、自豪感来了,真正的法官就会出现。而如果选官机制唯法唯正,真正的优秀法官才会进入法院,在法院产生,改变这种庸糜的风气。
(2012,1,17)
文章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一
我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上发表过一篇《为什么要让法官说了算?》(2010-01-13)的文章,评析了中国从行政权主导社会公正,向司法权主导社会公正转变的必然脉络。阐述了市场经济社会,必须由法官说了算的一种内在规律。
市场经济利益多元、主体独立,企业不再依附于政府计划,个人强调自由竞争。多元的主体改变了权力依附和权力裁决,因此必须依靠和强调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表现形式,就是法院说了算,法官说了算。以前由行政权力作最后的裁断者,现在都要由法院作最后的判断。以前“有事找市长”,现在“有事找市场”,市场出了问题找法院。你政府很多情况下,是市场的一方。中国政府在卖地等问题上直接成了合同一方,已经是运动员,已经丧失了裁决者的地位。经济行为中最多的合同纠纷,由法院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行政诉讼,由法院对政府行为作最后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为什么要让法院说了算?在中国政治框架中,市长的地位高于同级法院院长,甚至市长下属的公安局长在党内的地位,也高于法院院长,为什么市长局长的行为,还要让法院审查?甚至省、市政府的行为,要让市、县的法院去审查?难道法官就是特别高明的一群人?法官的水平就比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高?在很多行政诉讼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议论。甚至在案件要判政府败诉时,有的领导也会这样责问。
确实,从队伍总体素质来看,从中国公务人员队伍的历史沿革来看,法院并没有多少优势。在强调“专政”的年代里,政法机关的排名是“公检法”,公安靠前,他才是老大,地位比法院高,待遇也高过法院,工资高15%。因此社会的精英人才都流向警察行业,警察的水平高过审判人员。强调依法办事以后,法律越立越多以后,由于法院是审查公安、检察院的证据和行为的,又管着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久而久之,法官的知识面和考虑问题的冷静和理性,就比公安、检察要强得多,钻研法律的面也要广,全国法院率先办了法律业馀大学,“充电”加上大批引进本科以上法律人才,总体素质才有了不断的提高。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1990年在中国大陆建立后,政府成了和公民企业平等的诉讼相对方,法院可以对大量的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官的水平更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法院的地位在中国法理结构上,已经高于政府。但这都不是要把最后权力交给法院的理由。
人类社会要逐步把权力移向法院,是因为历史的教训告诉人类,靠圣人和个人权力保障公平和效率,是靠不住的。要将“个人权力”向“制度权力”转移,要将“人治”向“法治”转移。而法官,他的权力主要体现于一种制度权力,而不是说法官个人素质能够高过政府机关和社会公民。这是一种制度优势。
二
说到“人治”,法官也是“人”,也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来作决定,由法官来作最后的是非判断,就能摆脱“人治”的影响吗?
这就要深入地分析一下“制度权力”问题。
法院判断,同行政权力判断,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一)事先设定。法院的规矩和判断标准都是事先设定的,即实体法和程序法。审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一条条对着来。而行政决策,特别是政策性决策,都是事后设定和即时设定标准,会受当时形势影响,不可能稳定和平衡。我们现在强调“依法行政”,就是想把这种事先设定引进到行政权力中去。但是行政权的随机性、对策性特征,导致他不可以样样有法律上的依据。象四万亿投放,像三峡工程上马,都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制约。
(二)民主表决。法院判断一件事情,是民主表决制。审判除了简易案件的独任审判,都有合议庭表决产生结果。独任审判,也有庭长院长的把关甚至有审委会的讨论。第二审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的法制原则是首长负责制,一个政府必须听命于最高首长。所以我们批评司法行政化,就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合议民主。
(三)兼听则明。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两造”。双方必须进行抗辩。刑事是检察官和律师对抗;民事是双方当事人对抗;行政案件则是政府和原告律师对抗。这个法官可能水平不如双方的律师,但由于有了双方的抗辩,法官只要客观公允地听取双方意见,他就可以得出高于双方律师水平的正确判断。而政府行为往往是公权力的单方行为,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无法兼听则明。一旦决策出台再发现问题,往往后果已经造成了。
(四)公开审判。法院还有一个法治精髓,就是高度的公开化。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灵魂,是基本保障。由于公开,真相大白于社会,法院的判断就要受天下公理和公众认知力的评判,可以制约司法不公、司法暴力和司法腐败。而行政行为则强调保密性和封闭性,其决定作出前绝大多数是不公开的。
(五)司法亲为。司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亲历亲为。司法亲历才能知道真相。而行政首长决策,特别是高层的,一般就光听内部反映、书面报告和汇报。有些信息是失真的。而法院办案的中心方式,是直接开庭,听取各方意见,直接审查原始证据,直接听取证人意见。所以司法亲为,必须自己亲自办案,每一个证据自己质证过,所有的事实都调查过,才能真正心中有数。现在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领导听听汇报就在那里拍板定案,就是司法行政化,违反了司法的原理。必须出冤假错案。我们现在是大量地在违反。出了很多严重的问题。
(六)审判监督。法院的行为,是有程序法规定的充分的监督制度的。审判员有合议庭监督,合议庭上有庭长,庭长上有审判委员会。一审结束不服,有二审法院,二审又有一套集体监督制度。二审之外,还有再审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制度,提审制度。内部监督制度之外,还有人大监督、公开审判带来的舆论监督、学术评判监督、群众控告监督。而行政行为的封闭性、先决性和首长负责制,使这种监督衰减。
(七)法治精神。法官的职业,长久任职以后,会形成一种法治理念和法律涵养。这也是我们追求法官职业化的原因。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同一个行政官员是不同的。一事在手,先从法律上找依据,先考虑程序上追求合法化和公正性,是法官的优势。法治国家的资深法官,都有一种不怒自威的震慑力,这是一种修养的力量,文化的力量。
因此,让法官说了算,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权力”,让制度来说了算,让制度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并不是靠法官个人,并不是说法官都是特殊材料做成的,特别高明,胜人一筹。
三
明白这一点,就可以倒过来反思一下我们一些法官的行为。有的年轻法官和不爱学习的法官,偏远地区思想还停留在二十年前的法官,没有明白国家权力设置的原理,以为只要进了法院,依法治国,法院权力加大,就是简单地由其说了算。我的地盘他做主,案件到他手中,就目空一切,个人擅权,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个人审判;名为公开审判,实为内幕操作;名为兼听则明,实为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听不进不同意见;名为接受监督,实为老虎屁股摸不得,一碰就炸;名为依法办事,实为随心所欲曲解法律,恶意地钻法律空子为我所用,不能善意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对程序的严守,对社会评判的尊重,更不用说对自身道德涵养的一种修炼。这样,法官的判断同行政公务员的判断就没有二致,国家权力的这种设定就被扭曲了。
还有一些法官,听命于政府,听命于领导,不能舍身护法,不能忠于法律,明知领导意见同法律相悖,也宁可违背法律而迎合领导,也使司法权力行政化了,设立法院的“制度化权力”也成了换汤不换药。刑事审判中,只是为了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贯彻公安、检察已经确定的定罪判刑任务,只是为了完成一个表面上的开庭判决程序,公检法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司法设计中的“制度化权力”就完全沦为人治权力,有没有法院审判已经是一样了。
因此,司法改革,造就一批有独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优秀法官,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同法院地位不断提高的现实相适应,才符合市场经济社会“法律至上”架构的真正需要。
四
在这样的司法构想下,法官的培养机制就非常关键。
我们现在选择的法官的标准是什么?是看他能不能效忠某一种权力。能不能闭着眼睛、不分是非都听我的。不是刚正不阿,是选择听话的庸才。听话的,可以当院长,不听话马上撤掉。这样,公平正义的法官能选出来吗?我们的选人标准早就出问题了,出了根本性的问题。这样选出来的,只能是庸才和奴才。庸才要当官,只有靠送,送钱没有,只有靠收。我们法官为什么那么多人出问题,跟我们选择标准直接有关,跟我们的人才底线相关。这不是人类设计法院这个制度本身的问题。
法官的第一素质,是刚正不阿,不媚上,不媚权,不贪钱,一身正气,舍身护法。在他的眼里,应该只有天理、事实、证据、法律,而没有权力。“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他能够为追求公平正义舍弃一切,直至自己的生命。
而我们今天选择法官,一直是奴才标准。只有能够听权力,而不听法律的,能够颠倒黑白为权力人陪绑、背书的,才有可以当上庭长、院长。有的法官能够顶戴花翎,恰是因为按照意图,闭着眼睛,帮助领导判出了冤案,实现了意图,领导回报他,才爬上去的。中国法院会这样大面积出现庸官、贪官、向记者公开说以不懂法为荣的草包法官、整天混日子不干事的法官,同这种选择奴才法官的标准是直接相关的。法院风气的败坏,在全国人民心目中形象如此不堪,也是同这种选官机制相符的。
正因为中国法院没有地位,权力人把他当小媳妇,他对权力言听计从,好的有骨气的法官才无法产生,整个机构劣币驱逐良币,庸官、贪官才会不断占据高位,中国的法院才会这样乌烟瘴气,没有骨气,才会出现这么多的昏官和贪官。如果中国法院和法制完备的国家的法院一样,地位树得这么高,从事法官职业的人的自尊心、自豪感来了,真正的法官就会出现。而如果选官机制唯法唯正,真正的优秀法官才会进入法院,在法院产生,改变这种庸糜的风气。
(2012,1,17)
文章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