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8日讯】今天《京华时报》一篇题为《江苏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称遭检方刑讯逼供》的文章,不仅将该县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草菅人命,滥用职权,财务管理混乱,非正常途径筹款,集体隐瞒事件真相等种种丑态曝光于天下,也让该县极为混乱的司法环境暴露于天下。
乱像一,刑讯逼供已成习惯。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队员竟敢在看守所内,对涉嫌盗窃罪的戴某进行“悬挂、脚踢、殴打”,导致戴某身体出现异常,被送往响水县人民医院后不治身亡。这要是在派出所内,警察打起人来,还不肆无忌惮?
乱像二,隐瞒手法十分娴熟。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发生后,该县公安局本应立即让相关人员停职,向上级机关报案,可该县公安局却于凌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实际上是讨论如何隐瞒这一事件,硬是将一件刑事案件“内销”了,如此集体隐瞒真相,只有无法无天的“党组”才能做得出来啊。如果不是其他原因致案件败露,大家也就没事了。
乱像三,“不准火化尸体”说,只是公安局班子成员之间“唱双簧”。副局长陈进兵在赶往殡仪馆的路上接到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不准火化尸体”的命令,说明王晓静知道陈进兵要去“火化尸体”,而在殡仪馆外,同为副局长的孟海峰当面又传达了局长“不准火化尸体”的命令,且法医也知道“是局长王晓静不让火化的”,可戴某的尸体为何最终还是被火化了?笔者以为,“火化”或许是党组会上决定的,关键时刻其他班子成员通过“变卦”来推卸责任而已。
乱象四,财务管理极为混乱。178万元的巨额赔款,竟然是由县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共同筹集。有关部门应该查一查,在公安局合法的经费账上,是否开支过这笔费用?而派出所作为报账制单位,要想筹款,不是找企业摊派,就只能靠抓赌、查卖淫嫖娼,然后罚款不开票。
乱象五,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检察院也涉嫌刑讯逼供。就该案而言,副局长陈进兵称“自己并不清楚此案细节”是明显在推脱罪责,但他称遭到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则有一定的可信度。笔者之所以这么认为,只是基于中国司法机关及纪委系统刑讯逼供现象较为普遍而做出的判断,希望公诉人能出示全程录像录音,以自证清白。
乱象六,《刑法》被该县法院打折。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本该判对戴某进行刑讯逼供的两名民警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却仅分别判处1年和2年有期徒刑,这个县的法院还有“依法判决”这么个底线吗?真是体现了“公检法是一家”啊。
该案背后如此乱象丛生,表面上看是个别司法人员法制观念淡漠,甚至胆大包天,但反应出的深层次问题,还是该县司法环境的极短不堪。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乱像一,刑讯逼供已成习惯。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队员竟敢在看守所内,对涉嫌盗窃罪的戴某进行“悬挂、脚踢、殴打”,导致戴某身体出现异常,被送往响水县人民医院后不治身亡。这要是在派出所内,警察打起人来,还不肆无忌惮?
乱像二,隐瞒手法十分娴熟。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发生后,该县公安局本应立即让相关人员停职,向上级机关报案,可该县公安局却于凌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实际上是讨论如何隐瞒这一事件,硬是将一件刑事案件“内销”了,如此集体隐瞒真相,只有无法无天的“党组”才能做得出来啊。如果不是其他原因致案件败露,大家也就没事了。
乱像三,“不准火化尸体”说,只是公安局班子成员之间“唱双簧”。副局长陈进兵在赶往殡仪馆的路上接到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不准火化尸体”的命令,说明王晓静知道陈进兵要去“火化尸体”,而在殡仪馆外,同为副局长的孟海峰当面又传达了局长“不准火化尸体”的命令,且法医也知道“是局长王晓静不让火化的”,可戴某的尸体为何最终还是被火化了?笔者以为,“火化”或许是党组会上决定的,关键时刻其他班子成员通过“变卦”来推卸责任而已。
乱象四,财务管理极为混乱。178万元的巨额赔款,竟然是由县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共同筹集。有关部门应该查一查,在公安局合法的经费账上,是否开支过这笔费用?而派出所作为报账制单位,要想筹款,不是找企业摊派,就只能靠抓赌、查卖淫嫖娼,然后罚款不开票。
乱象五,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检察院也涉嫌刑讯逼供。就该案而言,副局长陈进兵称“自己并不清楚此案细节”是明显在推脱罪责,但他称遭到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则有一定的可信度。笔者之所以这么认为,只是基于中国司法机关及纪委系统刑讯逼供现象较为普遍而做出的判断,希望公诉人能出示全程录像录音,以自证清白。
乱象六,《刑法》被该县法院打折。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本该判对戴某进行刑讯逼供的两名民警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却仅分别判处1年和2年有期徒刑,这个县的法院还有“依法判决”这么个底线吗?真是体现了“公检法是一家”啊。
该案背后如此乱象丛生,表面上看是个别司法人员法制观念淡漠,甚至胆大包天,但反应出的深层次问题,还是该县司法环境的极短不堪。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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