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19日讯】前几天看到新闻,一名官员受贿被查处,3000多字悔过书被称为“文采最好”。近日又看到新闻,“文采最好”官员的所在单位致函法院,希望从轻判决。
现在,悔过文采最好的原湖南株洲房管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已被判刑8年,判决书中将房管局希望从轻判决的函件作为证据列出。该案审判长表示房管局公函未影响判决,而是案件“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贪官受审,机关打捞,堂而皇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向有说法,但是请托总是遮遮掩掩,现在我们看到,公函也用于请托了。不论这发不发生作用,它表示请托可以公开进行了,无须避人,而且公权机关可以直接出面,而非只能以权力者个人名义。
其实,公然而行的请托,必然也只能以公权机关的名义。“某某官员希望对受贿官员从轻审判”,写在判决书上总不像话吧,“某某局”希望从轻就好看多了。从发挥作用来说,这比个人请托还要好,审判机关准从其请的可能性还要大。
株洲市房管局希望从轻审判尹春燕,有什么理由呢?法院没有透露,审判长甚至表示那份函件“找不到了”。证据,是想找到就能找到,想找不到就找不到的。尹春燕“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哪些,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知道尹春燕写悔过书引用康德“头顶的天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被纪委官员称为“文采最好”。我们知道这份“文采最好”的悔过书“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
“组织上”,是一个宽广的集合词,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有着不同的机构在管理各项事务,对人进行教育、关怀、挽救以及处罚,它们的共同属性是“组织上”。尹春燕自己也在“组织上”,尹春燕向“组织上”发出恳求,不特指组织的哪个分支,但这些分支可以相互作用。出具公函的机关的领导表示,受贿官员被刑拘,“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一个公权机关,为其受贿官员请托,理由是如此荒谬!
希望从轻,七扯八拉也总得有些合适的理由,而株洲市房管局仅仅因为“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就可以发公函希望从轻。另外,公权机关有属员,属员之间才是同事。株洲市房管局出具公函,到底是机关打捞其属员,还是机关属员打捞其同事?若出于同事关系,函件为何不以同事联名寄送法院?
刑拘就是“教育和处罚”,也被拿来作为从轻审判的说辞,按这个意思,官员犯罪后,当官变成了不当官,也是教育和惩罚了,简直连审判都可以免除。这是“人之常情”,也大可以作为权力者相互打捞的预备理由。
房管局寄送公函,希望对犯罪官员“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从轻审判”;而这公函,正好可以成为从轻审判而“不违背法律”的证明。互相勾兑一下,没有人“违背法律”,法律却被搁置。
我刚看到过单位集体决策伪造公章,无法律责任可究。机关集体决策公函打捞官员当然也算不得什么。这是些可以一叶知秋的事情。
文章来源:《华商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现在,悔过文采最好的原湖南株洲房管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已被判刑8年,判决书中将房管局希望从轻判决的函件作为证据列出。该案审判长表示房管局公函未影响判决,而是案件“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贪官受审,机关打捞,堂而皇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向有说法,但是请托总是遮遮掩掩,现在我们看到,公函也用于请托了。不论这发不发生作用,它表示请托可以公开进行了,无须避人,而且公权机关可以直接出面,而非只能以权力者个人名义。
其实,公然而行的请托,必然也只能以公权机关的名义。“某某官员希望对受贿官员从轻审判”,写在判决书上总不像话吧,“某某局”希望从轻就好看多了。从发挥作用来说,这比个人请托还要好,审判机关准从其请的可能性还要大。
株洲市房管局希望从轻审判尹春燕,有什么理由呢?法院没有透露,审判长甚至表示那份函件“找不到了”。证据,是想找到就能找到,想找不到就找不到的。尹春燕“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哪些,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知道尹春燕写悔过书引用康德“头顶的天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被纪委官员称为“文采最好”。我们知道这份“文采最好”的悔过书“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
“组织上”,是一个宽广的集合词,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有着不同的机构在管理各项事务,对人进行教育、关怀、挽救以及处罚,它们的共同属性是“组织上”。尹春燕自己也在“组织上”,尹春燕向“组织上”发出恳求,不特指组织的哪个分支,但这些分支可以相互作用。出具公函的机关的领导表示,受贿官员被刑拘,“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一个公权机关,为其受贿官员请托,理由是如此荒谬!
希望从轻,七扯八拉也总得有些合适的理由,而株洲市房管局仅仅因为“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就可以发公函希望从轻。另外,公权机关有属员,属员之间才是同事。株洲市房管局出具公函,到底是机关打捞其属员,还是机关属员打捞其同事?若出于同事关系,函件为何不以同事联名寄送法院?
刑拘就是“教育和处罚”,也被拿来作为从轻审判的说辞,按这个意思,官员犯罪后,当官变成了不当官,也是教育和惩罚了,简直连审判都可以免除。这是“人之常情”,也大可以作为权力者相互打捞的预备理由。
房管局寄送公函,希望对犯罪官员“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从轻审判”;而这公函,正好可以成为从轻审判而“不违背法律”的证明。互相勾兑一下,没有人“违背法律”,法律却被搁置。
我刚看到过单位集体决策伪造公章,无法律责任可究。机关集体决策公函打捞官员当然也算不得什么。这是些可以一叶知秋的事情。
文章来源:《华商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