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6日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今天表示,接受国科会等政府机关补助办理研究案,依“科学技术基本法”第6条第4项,已订有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会表示,日前有教授在媒体投书,指部分大学接受国科会等政府机关补助办理研究案,钻采购法漏洞,未管控研究品质。
工程会指出,依民国100年12月14日修正发布科学技术基本法第6条第4项规定,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接受政府补助、委托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依法编列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办理科技研发采购,除缔结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者外,不适用采购法规定,但应受补助、委托或主管机关监督。
工程会进一步指出,国科会已订定“政府补助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其内容包括依法令核销补助款、采购项目须与补助内容相符等。
工程会表示,对于不适用采购法的补助研究案,其研究品质的管控,补助机关及执行研究的学校均应负起责任。
工程会表示,日前有教授在媒体投书,指部分大学接受国科会等政府机关补助办理研究案,钻采购法漏洞,未管控研究品质。
工程会指出,依民国100年12月14日修正发布科学技术基本法第6条第4项规定,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接受政府补助、委托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依法编列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办理科技研发采购,除缔结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者外,不适用采购法规定,但应受补助、委托或主管机关监督。
工程会进一步指出,国科会已订定“政府补助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其内容包括依法令核销补助款、采购项目须与补助内容相符等。
工程会表示,对于不适用采购法的补助研究案,其研究品质的管控,补助机关及执行研究的学校均应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