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处猥亵少女 男子遭判刑

2012年08月15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8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吴哲豪彰化县15日电)彰化县1名陈姓男子涉嫌猥亵1名14岁少女,男子在住处多次猥亵少女得逞,彰化地院今天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18岁的陈姓男子去年经由朋友介绍认识年仅14岁的少女,2人进而交往成为男女朋友,陈男多次在自己的住处猥亵少女得逞。

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多次在住处亲吻少女,将手伸进少女衣服内抚摸少女胸部等部位,后来少女母亲发现女儿回家由陈姓男子接送,询问女儿和男子交往的情形,才发现少女遭猥亵,向警方报案。

地院法官认为,少女年纪尚小,男子行为混淆少女性观念,对少女生理及心理产生负面影响,不过考量到男子犯后坦承犯行,加上陈姓男子与少女家人达成和解,判处陈姓男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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