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2日电)1名男童骑脚踏车时,遭野狗追而被大客车撞伤截肢。最高法院认男童应负较多过失责任,判司机及公司赔偿新台币179万多元。
判决书指出,1名12岁的男童于民国94年5月19日晚间在新北市泰山区骑脚踏车时,遭野狗追吠,因而受到惊吓跌倒而滑入快车道,男童右小腿遭大客车辗过,膝上截肢须装义肢。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时,认为男童操作失控是肇事主因,大客车司机未保持安全间隔是次因,依车辆行车事故覆议鉴定委员会覆议结果,男童要负6成过失责任,判司机及客运公司连带赔偿179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判决书指出,1名12岁的男童于民国94年5月19日晚间在新北市泰山区骑脚踏车时,遭野狗追吠,因而受到惊吓跌倒而滑入快车道,男童右小腿遭大客车辗过,膝上截肢须装义肢。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时,认为男童操作失控是肇事主因,大客车司机未保持安全间隔是次因,依车辆行车事故覆议鉴定委员会覆议结果,男童要负6成过失责任,判司机及客运公司连带赔偿179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