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怀孕需走人 雇主遭罚十万

2012年10月31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0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鸿国新北市31日电)新北市有文教业员工提前请产假安胎遭拒,另有旅馆业员工守则明列怀孕员工需走人,因违反性平法分别遭罚3万元、10万元。

劳工局指出,某文教业女性编辑日前申诉指出,她怀孕37周时有出血早产现象,持医生证明提前向公司申请产假安胎遭拒。

劳工局表示,雇主认为生产后才能请产假,应以特休、补休或病假方式请假安胎,还要求申诉人签下离职申请书。全案经新北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评议认定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处雇主新台币3万元罚锾。

劳工局长谢政达表示,受雇者于分娩前后,依法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周,并可于产前4周开始请产假,违者最高可处45万元罚锾。

此外,三重某汽车旅馆业者竟于员工守则中,明文规定“女性员工自怀孕日起6个月内需自动离职,不得要求转换工作职务”,遭员工向劳工局投诉。

劳工局表示,业者接受调查时坦承员工守则虽有规定,但未严格执行过,却无法提供过去曾准员工产假的纪录,再加上查访发现有怀孕员工离职,因此,就歧会认定业者违反性平法,处10万元罚锾。

劳工局强调,女性劳工请产假,如遭受雇主拒绝或有其他不利对待,可向劳工局提出申诉,劳工局受理后会派专人调查,经提交就歧会评议认定违法事由成立,最高可裁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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