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问一声政府 他们为什么要敲诈勒索你?

2012年11月08日评论
【新唐人2012年11月8日讯】敲诈勒索,故名思议感受上应该是强者对弱者的权益侵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在敲诈勒索上,一方面必定是处于强势的,一方是处于劣势的,是强势的敲诈劣势的。这几天,律师舒向新敲诈勒索政府一事闹得沸洋洋。现实中,往往常识被人为的颠覆,居然弱势的一方在敲诈强势的一方。这样的逻辑规则,在任何具有常识的人眼中都是不合常理的。当然,对于法律的符合与否,值得我们去商榷,但说“离奇”一点也不为过。

人们想破头都想不出一个律师怎么会去敲诈一个无比强大的政府?据人们所知,有本事、有胆量和能力敲诈政府的,只有是有枪有炮的恐怖份子!他们无不都是以人民生命的安全为筹码来敲诈民主的政府。但专制独裁的政府不在乎人民的生命,所以不买账,更加无法去敲诈他们。人们看一看莫斯科大剧院的人质悲剧就是证明。

本人无法想像,这个手无搏鸡之力的舒向新律师敢敲诈政府,除非舒向新他是个神经病。看来,济南公安是在犯重庆公安当年同样低级的错误。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逼上访,上访这是没有尽头的路,但是连这仅有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的时候,他们该怎么办?欺压人民,强抢人民土地的恶势力之能够苟延残喘,只不过是他们拥有强大的国家暴力和操纵着国家的法律。

说一个为民请命的律师去敲诈政府,他凭的是什么?在敲诈勒索罪中,犯罪客体不仅仅有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还要有危害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嫌犯行为使受害人受到精神强制,并致其内心恐惧而被迫“破财挡灾”。故此,敲诈受害人仅限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等组织体,因无依附于人身之“精神及心理”,根本就不可能构成为敲诈罪之受害物件。

可见,舒向新律师得到不是他人财物,而是为他的所代理人取回一个公道和自己的土地,既然如此,何以成为“敲诈勒索罪”了呢?对于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实践中这种个案数不胜数。凡是农民土地被抢不屈服的,一律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办。它恰恰反映了中国法律已经堕落到为利益集团助纣为虐和丧尽天良的地步了。

要置舒律师于死地就必须要出一个罪名,“敲诈勒索政府”这个属于法律定夺的范畴。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舒向新律师他不惜牺牲为人民的耕地被强抢而奔走呼号,此为民请命却成了当地政府的眼中钉,肉中刺!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具有强大的国家暴力,而那些失地农民几乎是一无所有。他们拿什么来敲诈勒索你这个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府呢?让徒手的一个公民去敲诈勒索这个强大的政府,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对舒向新律师的迫害一方面可以除掉一个维权主力,另一方面是杀鸡骇猴,恐吓其他上访失地的村民和法律工作者,而地方当局完全置法律于不顾,违背基本事实和逻辑,对舒向新律师进行迫害,发出赤裸裸的威胁。最终使中国的法律给愚弄和嘲讽,中国的法治尊严丧失殆尽。

所以,救舒向新律师就是救中国,舒向新律师入狱正义必入狱!

2012-11-8于佛山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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