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9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公布,102年7月1日起,礼券损毁可辨认而补发时,手续费纸每次不得逾新台币50元,磁条及晶片卡每张不得逾100元。
消保处表示,今(101)年度第9次消费者保护会议通过“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相关修正条文内容,经济部表示将于102年7月1日施行。
消保处说明,本次零售业礼券规范修正案针对礼券毁损、变形,但重要内容例如礼券发行人、券面金额、礼券编号或条码等可辨认者,应允许使用或补发;当申请补发时,补发费用纸券每次不得超过50元,磁条卡或晶片卡每张不得超过100元。。
其次,礼券为记名式,如发生遗失、被窃或灭失等情形时,得申请补发;补发费用纸券每次不得超过50元,磁条卡或晶片卡每张不得超过100元。
消保处表示,今(101)年度第9次消费者保护会议通过“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相关修正条文内容,经济部表示将于102年7月1日施行。
消保处说明,本次零售业礼券规范修正案针对礼券毁损、变形,但重要内容例如礼券发行人、券面金额、礼券编号或条码等可辨认者,应允许使用或补发;当申请补发时,补发费用纸券每次不得超过50元,磁条卡或晶片卡每张不得超过100元。。
其次,礼券为记名式,如发生遗失、被窃或灭失等情形时,得申请补发;补发费用纸券每次不得超过50元,磁条卡或晶片卡每张不得超过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