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补偿 将限灰色地带

2012年12月13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2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3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由政府成立补偿基金,对医疗事故属于难以分明责任归属者为补偿给付。

为减少讼源,草案建立调解先行原则。草案明订,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先经调解;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包含公诉、自诉、告诉乃论等罪,检察官或法官取得病人或家属同意,也可移送调解。

草案规定,补偿给付限于死亡、重大伤害给付2类,避免医事人员认为无须再负责赔偿而影响其自律心、责任感及医疗品质。

卫生署副署长林奏延说,草案未订补偿金额与上限,将待通过立法后,在相关办法中修订。至于补偿基金规模,1年约新台币10亿元至12亿元。

补偿基金的来源方面,草案规定,包含医疗机构缴纳医疗风险分担金、政府预算、烟品健康福利捐、捐赠收入等。政府预算拨充及烟品健康福利捐,以不超过医疗事故补偿基金总额的30%为上限。

草案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不采取无过失补偿制度,仅针对医疗事故属于难以分明责任归属者为补偿给付;属病人原有疾病病程进展产生意料中的死伤、非以治疗疾病目的的美容医学医疗行为等,都不补偿。

草案规定,采补偿给付申请,与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或告诉原则不得并行。

为让病人迅速了解真相,医疗纠纷发生后,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在院内、院外成立关怀小组,委托专业团体,提供民众谘询,并规定医疗机构应在2个工作天内提供病历。

草案明订,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医疗事故补偿案件,原则上于2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并以1次为限。这项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