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辩吴敏诚生死 检辩战公约

2012年12月24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4日电)最高法院今天审理吴敏诚杀人案,辩方认为两公约指任何人生命不得无理剥夺;检方则指吴敏诚罪大恶极,“求其生而不得”。

最高法院上午开言词辩论庭,审判长赖忠星,受命法官吴灿及吕丹玉、李嘉兴、张惠立组成合议庭;吴敏诚则由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尤柏祥、周汉威、李艾伦辩护。

吴灿指出3争点,第一,国家“禁反言”、上诉“具体理由”与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关联;第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文与死刑判决的连结;第三,刑法第57条量刑因素与死刑的量定。

吴敏诚辩护律师说,前审将吴敏诚在民国82年间犯行纳入本次量刑因素,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且吴男出狱后安分守己,仍有是非、羞恶之心。公约规定任何人生命不得无理剥夺,一但错判死刑将无可挽回,除非犯罪情节重大才应判处死刑。

检方表示,两公约并未禁止死刑,各国共识对故意杀人既遂者皆判处死刑,吴敏诚有杀人前科,仅因女友想分手竟光天化日行凶,行凶前还传简讯“等你死后我送你一副棺材”,罪无可逭,求其生而不得。

审判长庭末谕知全案辩论终结,订明年1月10日宣判。

吴敏诚被控在82年间杀死女友服刑出狱后,又不满黄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黄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当街枪杀对方,一审被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到更二审均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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