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浪区缺警示 国赔溺死者家属

2013年01月07日台湾
【新唐人2013年01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7日电)热爱冲浪的杨姓男子在乌石港附近冲浪时溺毙,家属提国赔诉讼。最高法院今维持二审认定,判决管理机关赔新台币246万多元。

根据判决书,杨姓男子于民国96年10月间到乌石港北滨附近冲浪,同日下午被发现溺毙在沿海消波块附近。

杨男家属指控,管理机关交通部观光局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未在冲浪区设置公告及警示、未设置必要的救生设备及紧急救难系统,邻近消波块的警示浮球遭台风毁损后也未即时恢复,因此提起国赔。

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主张,已在游客主要进出的地点公告“港澳滨海游憩管理作业要点”及“活动分区座标”,告示牌并无欠缺,是身为游泳校队的杨男仗恃技高,迳自往外海冲浪,杨不顾本身安危,应负70%的过失责任。

法院一审判杨男家属败诉;高院调查认为,告示牌仅对从事独木舟活动应注意的事项详加记载,对危险性更高的冲浪活动,全无记载。

高院审理认为,警示浮球在杨男溺毙当日已损坏,无法发挥警示作用。此外,无法证明杨男仗恃技高而越出冲浪区,导致溺毙,判东北角暨宜兰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判赔偿医药费、殡葬费、慰抚金等共计246万多元。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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