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 扁珍执行刑各20年

2013年02月22日时政
【新唐人2013年02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2日电)台湾高等法院今天裁定,前总统陈水扁及妻子吴淑珍各应执行20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分别为新台币2亿5000万元及2亿元。

法界人士表示,陈水扁与吴淑珍其馀仍在审理中的案件,犯罪时间都在民国94年刑法51条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旧刑法51条规定,宣告多数有期徒刑案件,合并执行后,最长就是执行20年。等于两人除非被判处无期徒刑,否则不管刑度轻重,法定执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陈水扁则因龙潭购地案、陈敏薰买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马家收贿等案,陆续被判刑定谳,高院裁定应执行20年徒刑,并科罚金2亿5000万元。

至于吴淑珍部分,则因龙潭购地收贿及洗钱案、陈敏薰买官案、及另确定的南港展览馆图利案、国务费案教唆伪证案、二次金改等案,高院合议庭裁定应执行20年徒刑,并科罚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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