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3月18日讯】由于国内外巨大的政治压力,中共不得不宣布将在2013年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中共的“全国人大”试图通过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取代劳教制度。中共曾经用“颠覆国家政权罪”取代“反革命罪”,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在镇压异议人士和民主人士方面没有任何本质上的改变。
劳教制度如今是中共的维稳工具。对于刑事犯罪分子,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惩治,根本不需要劳教制度。劳教制度的重点是镇压异议人士、民运人士、维权人士和法轮功人士。中共常常给这些人士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进行镇压。各级贪官污吏都利用劳教手段很方便地肆意打压敢于揭露其贪腐行径的人士。例如,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等大量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
劳动教养制度,是荒唐野蛮地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剥夺公民自由的罪恶制度。一个公民的言行同执政者的利益有任何冲突,在不经任何法律审判,不许当事人自我辩护或请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这个公民就可能被长期甚至终生监禁,被强迫劳动,甚至被迫害致死。中共宣称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非废除劳教制度。尽管中共媒体新华网的专题调查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但中共御用法律专家却说,劳教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只是需要改进。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还是必要的,但必须法制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则认为:“从劳教的这种操作来看,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欠缺必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与现行的法律、与我们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这样一种宪法原则,它是有一些不吻合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从法理上来讲应当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新的改造。”地方官员特别是公安系统的官员,为自身利益,普遍反对废除劳教制度。
中共宣称,劳教制度历史上是必要的,是有积极意义的,如今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也是必要的。这是中共的一贯手法。中共干了错事,从来不认错,要么嫁祸于人,要么强词夺理洗刷罪行。例如,反右运动明明是流氓暴君毛泽东为了镇压知识分子树立个人淫威的罪恶行径,中共也为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右派都进行了“改正”,但始终宣称当初反右是对的,只不过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为了证明自己永远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共特地留下几名右派不予改正。中共1989年制造了震惊世界的六四大屠杀,1999年开始血腥镇压法轮功,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中共犯下的滔天大罪,但中共至今并不认错。
事实上,劳教制度一开始就是违背法治侵犯人权丧失人道的,是极端罪恶的制度,必须全盘否定。中共建立劳教制度的最早目的,是为了镇压早就放下武器、没有任何反抗的国民党军政人员。
中共夺取大陆江山后,马上背信弃义,抛弃自己1949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即《约法八章》,先后于1950年和1955年发起镇压反革命运动和肃清反革命运动,大规模屠杀俘虏以及连俘虏也算不上的国民党军政人员,甚至包括起义投诚及有功人员,制造了比波兰卡廷惨案规模大一百倍的大屠杀。中共1955年创建劳教制度时,主要是为了继续迫害所谓的历史反革命。直接受害者至少八百万人,其家属也被列为贱民,总的受害者高达四千万人以上。可以说,劳教制度的开端是中国卡廷惨案的延续。
历史也已证明,劳教制度是中共对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创造性发展。1957年8月3日,中共国务院公布了1957年8月1日由橡皮图章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将劳动教养合法化,主要用来镇压右派分子。许多右派被判处劳教,相当一部分被迫害致死。例如,甘肃酒泉戈壁滩里的夹边沟右派劳教农场,从1957年10月至1960年年底,关押了甘肃省近3000名“右派”。最后仅剩下三百多人。也就是说,接近90%的右派被劳教致死。这个死亡率是闻名世界的德国达豪纳粹集中营死亡率的6倍。可见,在混世魔王毛泽东统治时代,中共的劳教营比德国纳粹的集中营残酷得多。
1979年11月,中共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事实上常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这已经算得上大大改进了劳教制度。因为在此之前,劳教可以是无限期的,这比判处有期徒刑还要恐怖。虽然劳教制度惩处了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犯,但镇压思想出轨者始终是劳教的首要任务。1989年六四大屠杀以后,镇压民运人士成为劳教的重要功能。1999年开始镇压法轮功以后,大量法轮功信仰者被强迫劳教。随着近年来维权运动风起云涌,劳教成为镇压维权人士包括维权律师和上访人员的工具。许多刑事犯罪分子宁愿被判处劳改,也不愿被判处劳教。这说明虽然名义上劳改的处罚重一些,但实际上可能刚好相反。
在法律层面上,劳教制度从根本上违反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指的是合格的法庭审理。即使按照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劳教制度也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这显然不包括劳动教养。
说到底,在专制腐败的中国,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官远远高于民。劳教是官员的武器,只治民,不治官。贪官污吏是绝不愿意废除劳教制度的。中共想让劳教制度合法化,但劳教本身就是完全非法的,如何能够合法化?中共上层感到维稳压力大,废除劳教这个治民利器以后,不利于维护专制统治,因而希望找出一个替代劳教的法宝,既可以逃避舆论谴责,又可以继续用于维稳。“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如何教育?怎样矫治?在没有分权制衡、媒体监督和反对党监督,没有真正法治的情况下,当然完全由官定。由此可以推测,替代劳教的法案,可能是换了马甲的劳教,不一定能更好地保护人权,而是为了更好地维稳压民,即更有效地维护专制统治。
习近平上台后,强调要依法治国,推行宪政。如果习近平真心推动宪政,首先就要拿出勇气来,排除保守势力的干扰,彻底废除劳教制度,而不是采用换汤不换药的手法,欺骗舆论和民心,让劳教制度换一个马甲,继续维护专制侵犯人权。中共历代党魁,都言而无信,说一套,做一套。习近平究竟如何?我们不仅要听其言,更主要的是观其行。
2013年3月15日 写于 纽伦堡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劳教制度如今是中共的维稳工具。对于刑事犯罪分子,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惩治,根本不需要劳教制度。劳教制度的重点是镇压异议人士、民运人士、维权人士和法轮功人士。中共常常给这些人士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进行镇压。各级贪官污吏都利用劳教手段很方便地肆意打压敢于揭露其贪腐行径的人士。例如,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等大量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
劳动教养制度,是荒唐野蛮地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剥夺公民自由的罪恶制度。一个公民的言行同执政者的利益有任何冲突,在不经任何法律审判,不许当事人自我辩护或请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这个公民就可能被长期甚至终生监禁,被强迫劳动,甚至被迫害致死。中共宣称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非废除劳教制度。尽管中共媒体新华网的专题调查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但中共御用法律专家却说,劳教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只是需要改进。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还是必要的,但必须法制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则认为:“从劳教的这种操作来看,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欠缺必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与现行的法律、与我们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这样一种宪法原则,它是有一些不吻合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从法理上来讲应当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新的改造。”地方官员特别是公安系统的官员,为自身利益,普遍反对废除劳教制度。
中共宣称,劳教制度历史上是必要的,是有积极意义的,如今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也是必要的。这是中共的一贯手法。中共干了错事,从来不认错,要么嫁祸于人,要么强词夺理洗刷罪行。例如,反右运动明明是流氓暴君毛泽东为了镇压知识分子树立个人淫威的罪恶行径,中共也为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右派都进行了“改正”,但始终宣称当初反右是对的,只不过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为了证明自己永远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共特地留下几名右派不予改正。中共1989年制造了震惊世界的六四大屠杀,1999年开始血腥镇压法轮功,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中共犯下的滔天大罪,但中共至今并不认错。
事实上,劳教制度一开始就是违背法治侵犯人权丧失人道的,是极端罪恶的制度,必须全盘否定。中共建立劳教制度的最早目的,是为了镇压早就放下武器、没有任何反抗的国民党军政人员。
中共夺取大陆江山后,马上背信弃义,抛弃自己1949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即《约法八章》,先后于1950年和1955年发起镇压反革命运动和肃清反革命运动,大规模屠杀俘虏以及连俘虏也算不上的国民党军政人员,甚至包括起义投诚及有功人员,制造了比波兰卡廷惨案规模大一百倍的大屠杀。中共1955年创建劳教制度时,主要是为了继续迫害所谓的历史反革命。直接受害者至少八百万人,其家属也被列为贱民,总的受害者高达四千万人以上。可以说,劳教制度的开端是中国卡廷惨案的延续。
历史也已证明,劳教制度是中共对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创造性发展。1957年8月3日,中共国务院公布了1957年8月1日由橡皮图章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将劳动教养合法化,主要用来镇压右派分子。许多右派被判处劳教,相当一部分被迫害致死。例如,甘肃酒泉戈壁滩里的夹边沟右派劳教农场,从1957年10月至1960年年底,关押了甘肃省近3000名“右派”。最后仅剩下三百多人。也就是说,接近90%的右派被劳教致死。这个死亡率是闻名世界的德国达豪纳粹集中营死亡率的6倍。可见,在混世魔王毛泽东统治时代,中共的劳教营比德国纳粹的集中营残酷得多。
1979年11月,中共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事实上常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这已经算得上大大改进了劳教制度。因为在此之前,劳教可以是无限期的,这比判处有期徒刑还要恐怖。虽然劳教制度惩处了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犯,但镇压思想出轨者始终是劳教的首要任务。1989年六四大屠杀以后,镇压民运人士成为劳教的重要功能。1999年开始镇压法轮功以后,大量法轮功信仰者被强迫劳教。随着近年来维权运动风起云涌,劳教成为镇压维权人士包括维权律师和上访人员的工具。许多刑事犯罪分子宁愿被判处劳改,也不愿被判处劳教。这说明虽然名义上劳改的处罚重一些,但实际上可能刚好相反。
在法律层面上,劳教制度从根本上违反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指的是合格的法庭审理。即使按照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劳教制度也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这显然不包括劳动教养。
说到底,在专制腐败的中国,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官远远高于民。劳教是官员的武器,只治民,不治官。贪官污吏是绝不愿意废除劳教制度的。中共想让劳教制度合法化,但劳教本身就是完全非法的,如何能够合法化?中共上层感到维稳压力大,废除劳教这个治民利器以后,不利于维护专制统治,因而希望找出一个替代劳教的法宝,既可以逃避舆论谴责,又可以继续用于维稳。“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如何教育?怎样矫治?在没有分权制衡、媒体监督和反对党监督,没有真正法治的情况下,当然完全由官定。由此可以推测,替代劳教的法案,可能是换了马甲的劳教,不一定能更好地保护人权,而是为了更好地维稳压民,即更有效地维护专制统治。
习近平上台后,强调要依法治国,推行宪政。如果习近平真心推动宪政,首先就要拿出勇气来,排除保守势力的干扰,彻底废除劳教制度,而不是采用换汤不换药的手法,欺骗舆论和民心,让劳教制度换一个马甲,继续维护专制侵犯人权。中共历代党魁,都言而无信,说一套,做一套。习近平究竟如何?我们不仅要听其言,更主要的是观其行。
2013年3月15日 写于 纽伦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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