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记器捐 遗爱遗恨惹争议

2013年04月13日科技
【新唐人2013年04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13日电)健保卡注记器捐意愿,家属担心不知情下,家人被直接摘取器官,遗爱变遗恨;不过,医、法界认为,法理或实务都不可能发生。

器官捐赠者遗属张奇香今天指出,自从认知到健保卡注记器官捐赠意愿,等于遗嘱且具有法律效力,觉得“我是一个罪人,在引人犯罪”,万一有人因被直接摘取器官,家属却不知道,遗爱变遗恨。

张奇香在民国81年捐出家人器官后,常以“让器官活下来”,大力劝说民众签署器捐同意书,还告知健保卡注记没有特别意思。她说,“连我都不知道”,两年前修正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健保卡注记具效力,可见政策宣导粗糙,配套不足。

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6条规定,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应经死者生前书面或遗嘱同意,书面同意可加注于健保卡,其意愿注记效力与书面同意正本相同,书面同意书由医疗单位电子扫描存档,撤销同意亦需书面表示。

今天器官捐赠协会为此举办研讨会,有器捐者遗属会中指出,器捐风气不开,有遗属遭到指责“不爱家人”、“冷血”、“为了钱卖家人器官”,感到内心不安,现在更担心医院为了拼业绩,看到健保卡注记器捐,就不会全力救治垂死民众。

阳明大学医务管理所副教授杨秀仪、花莲慈济医院院长李明哲、卫生署医事处长许铭能说,在法学上、实务上,医师不可能不经告知家属迳行摘取脑死者的器官,健保卡注记是劝募“工具”,顶多是方便医疗人员开口劝募器官,而非“必须”摘取器官 。

杨秀仪和杨明哲说,伦理是最高法则,脑死者尸体器官捐赠,必须依据“医疗法”规定,进手术房前,必须经家属同意,医疗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人器官移植条例。如果检察官对脑死者的死因有疑虑,不开立死亡证明书,医师更不能摘取器官。

杨秀仪说,医师救人有成就感,如今为了器官捐赠,被质疑不尽全力救治病人,显见医病关系的紧张,以及医师形象的转变;卫生署要负点责任,最起码要让器官同意书更有人情味,让人发自内心同意,而不是冰冷费解的法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