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犹他州新法 准死囚捐器官

2013年04月15日美国
【新唐人2013年04月14日讯】(中央社纽约14日综合外电报导)犹他州创美国各州先例,州长赫柏特(Gary R. Herbert)3月28日签署一项新法,允许死刑犯在内的受刑人可捐赠器官。此举引发有关死刑犯捐赠器官的争议。

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新闻网报导,在此之前,多数州只有在严格条件下才会允许在狱中过世的受刑人捐赠器官,没有一州许可死刑犯捐赠器官。

受刑人捐赠器官牵涉是否强迫的伦理议题,还有许多实际障碍,包括患病率高、很难即时摘取器官及执行死刑方式可能使器官无法使用等。

这项法案的提案人犹他州共和党籍众议员艾里亚森(Steve Eliason)说,自己会提案是因为看到杀人犯贾德纳(Ronnie Lee Gardner)2010年在行刑前想捐献器官未果。

他说:“这是令人何其失望的一件事,有人可能想以某种方式补过赎罪却不成。这浪费了有可能帮助他人的良好器官。”

艾里亚森去年就提案,今年获无异议通过。

犹他州矫正局(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发言人盖尔克(Steve Gehrke)说,该局现已开始允许受刑人自愿填写器官捐赠卡。

负责犹他州器官捐赠事宜的“山区捐赠者组织”(Intermountain Donor Services),现在已开始接收自愿捐赠器官的受刑人资料。

山区捐赠者组织发言人麦唐纳(Alex McDonald)说,受刑人成为器官捐赠者的机率很低,只有1%到2%的(狱中)过世者捐赠器官。

移植专家说,每位器官捐赠人最多能挽救8条命,组织捐赠者则能协助5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