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上建筑:法律为何斩不断伸向幼女的魔爪?

2013年05月14日评论
【新唐人2013年5月15日讯】如果这样的事情偶尔发生一次,我们可以说是那禽兽疯了,如果这样的事情反复发生,我们不能不怀疑是否法律的纵容?

——今日又爆惊闻:海南6名小学女生,被校长和政府职员带走开房,次日被家长找到后,6名女生都神情恍惚,下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制网)

在大多数国家,强奸或猥亵幼女都被列为重罪,我国也不例外。但“例外”的是,我国的法律又莫名其妙的开了几个“后门”,从而允许把这项重罪开脱为轻罪,甚至化解为无形。
——只要罪犯付了“嫖资”,就可以被开脱为“嫖宿幼女”,从“最高死刑”的重罪轻松滑落到“十五年封顶”。若是继续塞钱行贿,说不定没几年就恢复了自由身。

更令人称奇的是2003年最高法的一封“批复”,甚至列明行为人在“不知”对方未满14岁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可不视为犯罪!

这就是说,只要性侵幼女的恶魔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对方年龄,就有可能完全逃脱法律的制裁。

大部分国家的强奸猥亵幼女罪都没有这些莫名其妙的“例外”,这体现了对特殊群体最大的保护,确保罪犯找不到任何逃脱制裁的漏洞。

而我国居然留了这么多可轻易翻越的“后门”!——众所周知,在目前国情下,凡事只要有了“后门”,就必定人流接踵。

也许正是因此,针对幼女的性侵事件层出不穷,甚至一些有势力的权贵专门以“破处、嫖幼”为乐事,有一些暗娼机构也投其所好,专门把目标锁定未成年人,提供一条龙服务!犯罪分子们通过钱权的打点,就能轻易改变事情性质,将自己置于法律“后门”的庇护之下。

去年轰动全国的湖南永州唐慧案,其11岁女儿被逼“卖淫”,强奸幼童的上百名犯罪分子全部逍遥法外,替女儿伸冤的母亲却被关了劳教!在诉诸法庭之后,公诉人甚至无耻地对母亲说:“我没看出来你女儿是被强迫的,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岁。”——其大钻法律空子的嘴脸何其嚣张!

在着名英国电影《猜火车》中,一个叛逆张狂、又偷又抢的混混,在与酒吧结识的外表成熟的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之后,第二日见她穿上了校服,不由得大惊失色,惶惶不可终日,生怕自己被“剁了JJ进马桶里冲走”——他敢吸毒敢贩毒,可是害怕和幼女上床,可见当地相关法律之毫不留情。

假如到了中国,他完全不必恐慌,只凭“外表成熟”、“双方自愿”等狡辩就可以轻松为自己脱罪,即便上了法庭,辩护人也会替他说出“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4岁”之类的话来——这绝不是童话!

而在我国,性侵幼女的主力也并非限于愚昧无知的法盲,更常常是权势勾结的衣冠禽兽,他们不仅通晓法律,而且洞悉法律的后门,这些后门几乎就是为他们而设的。例子已经很多了,不再赘述。

无论在哪一个国度,性侵幼女都是令人发指的罪行,不管当地的法律怎么看,民众都会这么看,为人父母者都会不由自主摸向手边的刀——假如罪犯不能“法办”,迟早会被“民办”,印度就曾因性侵幼女的事件引发大规模骚乱。

后门不禁,恶行不绝。最近海南发生的案件,为人师表的校长、为任一方的政府职员,竟都大模大样把魔爪伸向了幼童,他们都不像是法盲,法律会拿他们怎么办?

如何才能斩断伸向幼女的魔爪?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