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10日讯】张丽双的父亲张进福,因女儿来京上访被黑龙江桦南县政府信访雇凶绑架一案。今天到北京亮马桥世界人权组织发表演说。声讨黑龙江桦南县政府知法犯法,严重侵犯女儿张丽双的人权。
张进福气愤的说:“黑龙江桦南县政府领导以为山高皇帝远。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国家领导人在世界上还注意形象。桦南县政府领导怎么一点形像都不要了。信访雇凶绑架我女儿张丽双证据确凿,政府领导还狡辩说全国都有这种现象。难道全国上访的女性都要遭受被扒光的衣服的耻辱吗?桦南县政府领导的说法,还讲一点人权吗?我对桦南县政府领导颠倒黑白的说法,表示坚决抗议!桦南县政府对我女儿收监的卑鄙行为,是掩盖不了他们雇凶犯罪事实。他们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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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双被黑龙江桦南县政府信访雇凶绑架一案。国内外媒体多次曝光披露,桦南县政府唯我独尊、视而不见。
桦南县政府这种无法无天的所作所为,不但给张丽双及六位亲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同时也会给国家的稳定造成不可想像的隐患。希望国内外媒体继续跟踪关注。
张进福电话:13836692223
2013年12月10日
以下是一审辩护词
(王国廷辩护律师丁锡奎提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 王国廷 的委托和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在王国廷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我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王国廷的合法权益。接受指派后,我多次会见王国廷,详细查阅了检察机关移送法庭的全部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又参与了几次开庭的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本辩护人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津检一分院刑诉[2012]184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认定王国廷构成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
一、现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所认定的有关情节与事实不符
(一)《起诉书》认定“2012年5月10日、12日晚,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的原因是为了解决堵车问题”,与事实不符
1、现有证据证明,2012年5月10日,黄双来带领多人到王国廷家,找王国廷是为了阻止村民上访和参与选举的事,威胁并且殴打王国廷;
上述事实可从王国廷、王复春、李立强、王复玲的供述以及村民王桂文、刘学秀、王国瑞的证言得到佐证:①王国廷5月13日凌晨1时40分的笔录:5月10日晚上的情况是:“当时黄双来带着三个男人来我们家找我,除了黄双来剩下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黄双来到到我家,见面后就问我: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我打你儿子,看你的面子。我害怕了,央求他有10多分钟,黄双来依旧对我不依不饶,并且还动手打我,他用拳头打了我面部和肩部几拳,我弟弟王国瑞站在我们中间拉架,我女儿王复玲就过来拉我走,当时,我就对黄双来说:‘你也别打我了,不行今天咱们一起去你们家门前的水池里,跳河去’。 后来,我们一起去了我女儿家,我在那里待了40多分钟,期间我让儿媳妇邢晓慧多次打110报警。”
②王复春5月29日笔录:5月10日晚上,当时我们和衡庆杰、李立强还有李立强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电话,她告诉我:“黄双来带着一帮人来咱家了,找你和咱爷爷,快回来”。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边看见,小马路上停满了汽车,我们家的门口有一大堆人。当时黄双来正在我们家闹着呢。我们去后和黄双来对话了。黄双来说“是你们告我吗?黑白两道随你们挑”我们和他讲理他也不听,后来双方就吵架了,过会民警来了,村里也有人劝就散了。
③李立强5月15日14时笔录:5月10日那天因为村委会拉土车影响了我家的庄稼,我去拦拉土车不让车过,我到那后给衡庆杰打电话,他就和王复春就去了。后来这件事报警了,我跟民警去了派出所,衡庆杰当时被黄恩早推了两下,王复春陪他去看病了。到晚上7点多,我从派出所回来,道上碰见了衡庆杰,之后我们找来王复春,准备一起去吃饭,可还没等吃,王复春家里来电话说黄双来带了很多人去家里了,我们就赶到王复春家,当时黄双来带了有七八个人在王复春家院子里,外面地里还有十几个人,估计也是黄双来喊来的。黄双来和我们说告状的事,不让我们告他。到晚上11点多快12点时他们才走,我们之间也没说出什么结果。
④王复玲5月13日笔录:5月10日白天,国土局的的工作人员对村里黄双来承包的相关土地进行了测量,到了晚上9点左右,当时我和父亲王国廷、二伯王国瑞在我父亲家院子里正聊天,我先听到院里狗叫,我就迎着往门外走,这时从院外进来4个人,我当时没认出来,对方就说话了,说:“这是王国廷家吗?”我说:“是,你是?”对方说:“我是黄双来”,这时我才认出他,可和他来的那三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剃着秃头,身上描龙刺凤的人,肯定不是我们本村人。这时,黄双来就进院和我爸王国廷坐院里了,指着我爸问:大山在家吗?大山是我弟弟的小名,我爸就说我弟弟没在,而后黄双来就数落我爸,说我弟弟告他了,让我们全家都小心点,还自称他黑道白道都能,我爸王国廷也和他争论村里占用土地的事,两个人就争议了起来,黄双来就动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过去拉我爸,和他来的人就挡着我不让我过去。
⑤村民王桂文等人的证言:i、王桂文在5月19日10时41分在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ii、刘学秀在2012年5月19日15时57分在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iii、王国瑞在5月19日16时50分在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均证明当天谈话内容主要涉及黄双来在村长任期内所存在的问题。
注:甲、黄恩早虽说过5月10日黄双来是为了堵车的事去的,但其前后证言不一。前面他也说过黄双来是为了租地的事,而且他是后来去的。乙、黄恩虎、黄力等人当时根本不在现场。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黄双来和王复春、李立强、衡庆杰等人谈堵车的事,是在王复春、李立强、衡庆杰等人闻讯王国廷被打赶来之后,更是在王国廷离开自家院子躲到女儿王复玲家之后;这只是临时说起这个话题,与这次来王国廷家的原因无关,与王国廷本人无关;
2、现有证据证明,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饮酒后纠集黄恩早、黄恩兵、徐世忠、黄恩虎、黄力等人,到王国廷家,对王国廷进行威胁和殴打;根本没有提起解决堵车的问题,仍然是为了威胁阻止王国廷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及其子王复春与其竞选村长的事情(黄力、黄恩虎、王国廷和王立芳的笔录中都有反映)。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①堵路的车在5月11日下午已经移开了(起诉书已认定),因此堵车的问题已经不存在;②堵路的车一辆是李立强的,一辆是衡庆杰的,与王国廷毫无关系,且此事也不是王国廷指使的,故黄双来找王国廷说堵车的事于情于理不通。
公诉人当庭坚称,黄力、黄恩早、黄恩虎等人的证言认为5月12日黄双来去王国廷家是为了解决堵路的事;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一是与事实不符,二是他们的证言前后不一致,黄恩早和黄力后期的证言有与他人串通的嫌疑,应该采纳他们之前的证言,去王国廷家的原因是为了去说租地的事以及告状的事。
综上,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寻衅滋事,暴力威胁阻止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二)“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进入王国廷家”系非法入侵住宅并实施了暴力行为
1、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第一次进入王国廷家时,并未获得邀请,也未经同意,当时已经锁门,他们是破门而入,时间已是夤夜,农村的习惯都即将入睡;王国云、王复玲等人已经睡下。
2、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第二次进入王国廷家时,并未获得邀请,也未经同意,是第一次非法入侵住宅的继续。
3、《起诉书》认定“(黄双来和王国廷)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与事实不符,有证据证明,不是争执的问题,黄双来等人上来二话不说,就对王国廷及其亲属实施了殴打行为及暴力威胁。
具体证据可见王国廷以及王立芳的笔录及当庭供述: ①王国廷2012年5月13日1时40分笔录:黄双来一进屋就用右胳膊夹住我的脖子,用左拳打我的面部,黄恩早也跟着他用拳头打我的面部。黄双来说“我弄死你。”我害怕了就开始央求他,我的老伴也跟着一起央求他们,可是他们也没有听,还有人说连我的老伴一起打死,然后,和黄双来一起来的男的中,就有人用拳头打我的老伴了。过了几分钟,和黄双来一起来的人里有人说:“他也没说什么,咱们走吧。”然后黄双来被和他一起来的人给拉走了。 ②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笔录:黄双来见王国廷不说话,上来就用双手掐王国廷的脖子,王国廷就往下弯腰,不让他掐,黄双来又按着王国廷的后脖子,往下按他。我见状就上去拉他,可黄双来不让我拉,不让我管,说我要是管就打我,并推我胸口一下,把我推开了。我见管不了,就赶紧跑到我女儿王复玲家找我女儿来帮忙。
综上,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非法入侵住宅并实施殴打及暴力威胁。
二、王国廷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正当防卫前提下的,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事后防卫”
(一)黄双来等人倒地之前王国廷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正当防卫”,当时王国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严重的不法侵害
(1)本案的起因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正如《起诉书》所认定的,是由于被告人王国廷以及部分村民上访反映原村委工作上的问题,以及被告人之子王复春与衡庆杰、李立强联合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因此而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黄双来也即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产生矛盾。
在村务工作中产生矛盾是正常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矛盾双方采取理性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化解。但黄双来却不是这样,而是采取了一系列的非法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对王国廷等人实施侵害。
本案的直接原因:①5月10日晚上9点多钟黄双来等人非法闯入王国廷家并殴打王国廷;②5月11日晚上9点多钟黄双来的舅舅曹得金等人对王复春的故意伤害(轻伤)③5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黄双来等人的两度非法入侵王国廷家和殴打王国廷的行为。
辩护人在此想强调一点:这三起事件均应认定为非法侵害,且相互之间是关联的,不能单独割裂出来。《起诉书》仅仅认定是因为堵车而导致案发是不符合事实的。
(2)本案不法侵害的性质
I、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5月12日晚上十一点多钟,黄双来等六人未经王国廷邀请,没有敲门,也没有征得王国廷的同意就擅自闯入王国廷家(有证据证明王国廷家的院门当时是锁着的,见王复玲、王国廷的供述及当庭陈述,黄力2012年5月13日的证言),并且在被人劝离后又二次闯入,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国廷夫妇的住宅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人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5月10日晚上,被害人黄双来等人也是实行了这种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为。
II、黄双来等人闯入王国廷家后对其实施殴打,实属伤害他人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
5月12日晚上十一点多钟,黄双来等六人到王国廷家,不仅产生争执,而且直接实施了殴打王国廷的行为。(见王国廷2012年5月13日的笔录及当庭供述)黄双来被劝离后,但没走多远,又二次闯回王国廷家,在王国廷与黄双来等人偶然遭遇又要受到伤害时,扎了黄双来一刀,后黄双来让他人去夺刀,并围着王国廷进行殴打。
III、黄双来威胁王国廷等不得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阻止王国廷之子王复春等人与其竞选,涉嫌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
2、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王国廷存在明显的防卫意图
从2012年5月10日晚至12日晚,王国廷及其儿子多次受到黄双来等人的殴打和威胁,使王国廷产生了防卫意图。
3、本案存在明显的防卫起因
黄双来等人非法侵入王国廷住宅,阻止其行使民主权利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王国廷的住宅安全、人身安全甚至民主权利都受到了侵害。
案发当晚,王国廷与黄双来第二次偶然遭遇,黄双来等六人对王国廷一个人,黄双来对王国廷有搂打的行为,加之以前的殴打、威胁,足以产生防卫的紧迫性!
4、王国廷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①黄双来被刺后,并没有停止侵害而退出王国廷家,而是放任带来的人殴打王国廷,王国廷拿起棍子打人,是正当的自卫行为;
②王国廷拿起棍子打人,并没有与其他后来的人产生共同打人的合意;只是打了几下,就离开了现场;
具体证据为:i、王国庭2012年5月13日8时52分的讯问笔录“当时我想黄双来带着人是来打我的,我当时就想今天晚上他非要把我弄死,今天晚上,不是他把我弄死,就是我把他弄死,我当时就用手里拿着的单刀,捅了黄双来……”。王国庭2012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我看见他做了一个抬右胳膊的动作,我认为他可能又要用胳膊夹我的脖子打我,所以想到了,今天就今天了,躲也躲不了,反正不是黄双来把我弄死就是我把黄双来弄死”,……“于是我双手抡起木棍,打了黄双来脑门一下,……过来两个脸上有血的男子,我怕他们是帮黄双来打我的,于是我立即又持木棍,打了他们两人的脑袋一人一下,……接着我从捅黄双来附近的地上捡起那把刀,来到大门外,把刀仍在我家出门以后右手边的水坑里了”。
ii、王复春5月24日13时的讯问笔录“看见我的母亲当时跪在一辆红色的汽车后面的地上,嘴里喊着:别打了,别打了。”另外在她不远处有几个人正围着我的爸爸,正用脚踢、踹我爸爸呢,他们把我爸爸踢倒了。一看这种情况,我就急了,一边喊:有什么事情冲我来,不要折腾我家人了”。
iii、王复玲在6月27日的笔录:这时,我看见黄双来那帮人就朝我家这边走来,我还听见他和其他人说:今天晚上咱挨家找,谁拦着就弄死谁!”我一听就赶紧又拨打了110报警,挂了电话,黄双来就已经带着人走进我家院里了,也没跟我说什么,我一看也赶紧跟了上去,我因为走在这群人后面,天又黑,等我靠前时就看见这群人围着我爸,和我爸互相撕扯。”
iv、黄恩虎8月27日14时的笔录:问:你们和王国廷抢刀时是否打王国廷了?答:当时王国廷不撒手,我担心王国廷拿刀再捅我们,所以我捣了他几拳,都打在他身上了。
(二)黄双来等人倒地之后王国廷的行为应当界定为“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事后防卫”
据王国廷当庭讲,黄双来等人倒地后,王国廷又去打他们,是因为他怕黄双来等人打电话叫黑社会来报复血洗全家,这种说法并非空穴来风的推托之词。
1、在之前,2012年5月10日,黄双来曾经叫过黑社会来过村里。
2、黄双来曾经多次以黑社会对王国廷及其家人相威胁。
3、当时躺在地上的人的确在掏手机;
4、王国廷当时处于精神高度紧在紧张状态,有可能产生幻想或误判。
5、王国廷及其妻子王立芳(侦查阶段也做过供述)当庭供述,王国廷打人时,其妻子王立芳进行了阻止,打得并不太严重。
具体证据为:i、王国庭2012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问:既然他们已经被你用木棍打倒,你为何要用木棍继续殴打他们头部?答:我怕他们缓过劲来打电话叫人来打我,所以我才接着打他们,……”。
ii、王复玲5月13日笔录:5月10日白天,国土局的的工作人员对村里黄双来承包的相关土地进行了测量,到了晚上9点左右,当时我和父亲王国廷、二伯王国瑞在我父亲家院子里正聊天,我先听到院里狗叫,我就迎着往门外走,这时从院外进来4个人,我当时没认出来,对方就说话了,说:“这是王国廷家吗?”我说:“是,你是?”对方说:“我是黄双来”这时我才认出他,可和他来的那三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剃着秃头,身上描龙刺凤的人,肯定不是我们本村人。……黄双来就数落我爸,说我弟弟告他了,让我们全家都小心点,还自称他黑道白道都能,我爸王国廷也和他争论村里占用土地的事,两个人就争议了起来,黄双来就动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过去拉我爸,和他来的人就挡着我不让我过去。
iii、王复春5月29日笔录:5月10日晚上,当时我们和衡庆杰、李立强还有李立强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电话,她告诉我:“黄双来带着一帮人来咱家了,找你和咱爷爷,快回来”。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边看见,小马路上停满了汽车,我们家的门口有一大堆人。当时黄双来正在我们家闹着呢。我们去后和黄双来对话了。黄双来说“是你们告我吗?黑白两道随你们挑。”我们和他讲理他也不听,后来双方就吵架了,过会民警来了,村里也有人劝就散了。
iv、王立芳6月1日笔录:(第五页)5月10日晚上九点多,黄双来、黄恩早带着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到我家来找王国廷,那天晚上黄双来带了很多人很多车。我问黄双来是不是找人了,黄双来还不承认。(第七页)在二道门的斜坡上看见有两个人躺在地上,王国廷拿着棍子在打躺在地上的人,王复玲在一边打电话报警。我就过去拉王国廷,边拉边问他“干什么”,拉开王国廷后我们就都到一道大门口去了。
公诉人当庭称,王国廷拿着棍子在打躺在地上的人,打的是三个人,王国廷当庭供述打得是两个人。
有证据证明,王国廷当时打得是两个人,是符合事实的;①王国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的确说过打了三个人,但不排除其为了自己承揽罪责做了虚假供述;②上述王立芳的供述证明王国廷打得是两个人;③王国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也说过打了两个人,与其当庭说法相吻合,与王立芳的的说法也相印证;
王国廷在黄双来等人倒地后,对事实的错误判断而实施了打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论,应当认为“正当防卫前提下的,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事后防卫”,应当以重大过失追究其事后防卫的责任。
三、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要追究王国廷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考虑如下因素,也不应当适用极刑
(一)没有证据证明王国廷故意杀死受害人的故意;本案事件偶然发生,王国廷对行为没有预谋;王国廷没有前科,年龄接近七十岁;
(二)被害人有不法行为在先,甚于重大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极刑
1、《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第一条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号)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根据上述司法档的精神,本案被害人有不法行为在先,甚于重大过错; 被害人带领多人夤夜酒后滋事,多次对王国廷及其家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且本案也属于“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故应酌情从宽处罚,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极刑。
(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国家,也要注意量刑平衡
比如不久前发生的的薄谷开来案,属于谋杀,情节极端恶劣,都没判处死刑,本案的情节远没有那么恶劣,举重以明轻,不应当对本案被告人适用极刑。
(四)当地基层政府也有责任,疏于监督,对人民呼声注意不够,权利保护不够。
1、本案事发前后,被告人王国廷的亲属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对本案处理却漫不经心,没有对黄双来等人的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更没有对村民反映的情况加以重视,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当地基层政府也对村民的上访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所暴露出来的矛盾也没有很好的予以解决,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综合考量辩护人的观点,依法公正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其发生是因为基层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引发的,如果处理时考虑了诸多案外因素,也是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手握公器的司法官员,你们判决的一言一词,事关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驷马之门”的历史典故,“一釐米主权”的基本底线,不可不察。
王国廷一审辩护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一三年三月廿九日
(未完待续)
张进福气愤的说:“黑龙江桦南县政府领导以为山高皇帝远。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国家领导人在世界上还注意形象。桦南县政府领导怎么一点形像都不要了。信访雇凶绑架我女儿张丽双证据确凿,政府领导还狡辩说全国都有这种现象。难道全国上访的女性都要遭受被扒光的衣服的耻辱吗?桦南县政府领导的说法,还讲一点人权吗?我对桦南县政府领导颠倒黑白的说法,表示坚决抗议!桦南县政府对我女儿收监的卑鄙行为,是掩盖不了他们雇凶犯罪事实。他们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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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双被黑龙江桦南县政府信访雇凶绑架一案。国内外媒体多次曝光披露,桦南县政府唯我独尊、视而不见。
桦南县政府这种无法无天的所作所为,不但给张丽双及六位亲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同时也会给国家的稳定造成不可想像的隐患。希望国内外媒体继续跟踪关注。
张进福电话:13836692223
2013年12月10日
以下是一审辩护词
(王国廷辩护律师丁锡奎提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 王国廷 的委托和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在王国廷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我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王国廷的合法权益。接受指派后,我多次会见王国廷,详细查阅了检察机关移送法庭的全部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又参与了几次开庭的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本辩护人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津检一分院刑诉[2012]184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认定王国廷构成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
一、现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所认定的有关情节与事实不符
(一)《起诉书》认定“2012年5月10日、12日晚,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的原因是为了解决堵车问题”,与事实不符
1、现有证据证明,2012年5月10日,黄双来带领多人到王国廷家,找王国廷是为了阻止村民上访和参与选举的事,威胁并且殴打王国廷;
上述事实可从王国廷、王复春、李立强、王复玲的供述以及村民王桂文、刘学秀、王国瑞的证言得到佐证:①王国廷5月13日凌晨1时40分的笔录:5月10日晚上的情况是:“当时黄双来带着三个男人来我们家找我,除了黄双来剩下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黄双来到到我家,见面后就问我: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我打你儿子,看你的面子。我害怕了,央求他有10多分钟,黄双来依旧对我不依不饶,并且还动手打我,他用拳头打了我面部和肩部几拳,我弟弟王国瑞站在我们中间拉架,我女儿王复玲就过来拉我走,当时,我就对黄双来说:‘你也别打我了,不行今天咱们一起去你们家门前的水池里,跳河去’。 后来,我们一起去了我女儿家,我在那里待了40多分钟,期间我让儿媳妇邢晓慧多次打110报警。”
②王复春5月29日笔录:5月10日晚上,当时我们和衡庆杰、李立强还有李立强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电话,她告诉我:“黄双来带着一帮人来咱家了,找你和咱爷爷,快回来”。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边看见,小马路上停满了汽车,我们家的门口有一大堆人。当时黄双来正在我们家闹着呢。我们去后和黄双来对话了。黄双来说“是你们告我吗?黑白两道随你们挑”我们和他讲理他也不听,后来双方就吵架了,过会民警来了,村里也有人劝就散了。
③李立强5月15日14时笔录:5月10日那天因为村委会拉土车影响了我家的庄稼,我去拦拉土车不让车过,我到那后给衡庆杰打电话,他就和王复春就去了。后来这件事报警了,我跟民警去了派出所,衡庆杰当时被黄恩早推了两下,王复春陪他去看病了。到晚上7点多,我从派出所回来,道上碰见了衡庆杰,之后我们找来王复春,准备一起去吃饭,可还没等吃,王复春家里来电话说黄双来带了很多人去家里了,我们就赶到王复春家,当时黄双来带了有七八个人在王复春家院子里,外面地里还有十几个人,估计也是黄双来喊来的。黄双来和我们说告状的事,不让我们告他。到晚上11点多快12点时他们才走,我们之间也没说出什么结果。
④王复玲5月13日笔录:5月10日白天,国土局的的工作人员对村里黄双来承包的相关土地进行了测量,到了晚上9点左右,当时我和父亲王国廷、二伯王国瑞在我父亲家院子里正聊天,我先听到院里狗叫,我就迎着往门外走,这时从院外进来4个人,我当时没认出来,对方就说话了,说:“这是王国廷家吗?”我说:“是,你是?”对方说:“我是黄双来”,这时我才认出他,可和他来的那三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剃着秃头,身上描龙刺凤的人,肯定不是我们本村人。这时,黄双来就进院和我爸王国廷坐院里了,指着我爸问:大山在家吗?大山是我弟弟的小名,我爸就说我弟弟没在,而后黄双来就数落我爸,说我弟弟告他了,让我们全家都小心点,还自称他黑道白道都能,我爸王国廷也和他争论村里占用土地的事,两个人就争议了起来,黄双来就动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过去拉我爸,和他来的人就挡着我不让我过去。
⑤村民王桂文等人的证言:i、王桂文在5月19日10时41分在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ii、刘学秀在2012年5月19日15时57分在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iii、王国瑞在5月19日16时50分在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均证明当天谈话内容主要涉及黄双来在村长任期内所存在的问题。
注:甲、黄恩早虽说过5月10日黄双来是为了堵车的事去的,但其前后证言不一。前面他也说过黄双来是为了租地的事,而且他是后来去的。乙、黄恩虎、黄力等人当时根本不在现场。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黄双来和王复春、李立强、衡庆杰等人谈堵车的事,是在王复春、李立强、衡庆杰等人闻讯王国廷被打赶来之后,更是在王国廷离开自家院子躲到女儿王复玲家之后;这只是临时说起这个话题,与这次来王国廷家的原因无关,与王国廷本人无关;
2、现有证据证明,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饮酒后纠集黄恩早、黄恩兵、徐世忠、黄恩虎、黄力等人,到王国廷家,对王国廷进行威胁和殴打;根本没有提起解决堵车的问题,仍然是为了威胁阻止王国廷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及其子王复春与其竞选村长的事情(黄力、黄恩虎、王国廷和王立芳的笔录中都有反映)。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①堵路的车在5月11日下午已经移开了(起诉书已认定),因此堵车的问题已经不存在;②堵路的车一辆是李立强的,一辆是衡庆杰的,与王国廷毫无关系,且此事也不是王国廷指使的,故黄双来找王国廷说堵车的事于情于理不通。
公诉人当庭坚称,黄力、黄恩早、黄恩虎等人的证言认为5月12日黄双来去王国廷家是为了解决堵路的事;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一是与事实不符,二是他们的证言前后不一致,黄恩早和黄力后期的证言有与他人串通的嫌疑,应该采纳他们之前的证言,去王国廷家的原因是为了去说租地的事以及告状的事。
综上,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寻衅滋事,暴力威胁阻止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二)“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进入王国廷家”系非法入侵住宅并实施了暴力行为
1、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第一次进入王国廷家时,并未获得邀请,也未经同意,当时已经锁门,他们是破门而入,时间已是夤夜,农村的习惯都即将入睡;王国云、王复玲等人已经睡下。
2、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第二次进入王国廷家时,并未获得邀请,也未经同意,是第一次非法入侵住宅的继续。
3、《起诉书》认定“(黄双来和王国廷)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与事实不符,有证据证明,不是争执的问题,黄双来等人上来二话不说,就对王国廷及其亲属实施了殴打行为及暴力威胁。
具体证据可见王国廷以及王立芳的笔录及当庭供述: ①王国廷2012年5月13日1时40分笔录:黄双来一进屋就用右胳膊夹住我的脖子,用左拳打我的面部,黄恩早也跟着他用拳头打我的面部。黄双来说“我弄死你。”我害怕了就开始央求他,我的老伴也跟着一起央求他们,可是他们也没有听,还有人说连我的老伴一起打死,然后,和黄双来一起来的男的中,就有人用拳头打我的老伴了。过了几分钟,和黄双来一起来的人里有人说:“他也没说什么,咱们走吧。”然后黄双来被和他一起来的人给拉走了。 ②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笔录:黄双来见王国廷不说话,上来就用双手掐王国廷的脖子,王国廷就往下弯腰,不让他掐,黄双来又按着王国廷的后脖子,往下按他。我见状就上去拉他,可黄双来不让我拉,不让我管,说我要是管就打我,并推我胸口一下,把我推开了。我见管不了,就赶紧跑到我女儿王复玲家找我女儿来帮忙。
综上,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非法入侵住宅并实施殴打及暴力威胁。
二、王国廷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正当防卫前提下的,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事后防卫”
(一)黄双来等人倒地之前王国廷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正当防卫”,当时王国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严重的不法侵害
(1)本案的起因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正如《起诉书》所认定的,是由于被告人王国廷以及部分村民上访反映原村委工作上的问题,以及被告人之子王复春与衡庆杰、李立强联合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因此而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黄双来也即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产生矛盾。
在村务工作中产生矛盾是正常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矛盾双方采取理性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化解。但黄双来却不是这样,而是采取了一系列的非法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对王国廷等人实施侵害。
本案的直接原因:①5月10日晚上9点多钟黄双来等人非法闯入王国廷家并殴打王国廷;②5月11日晚上9点多钟黄双来的舅舅曹得金等人对王复春的故意伤害(轻伤)③5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黄双来等人的两度非法入侵王国廷家和殴打王国廷的行为。
辩护人在此想强调一点:这三起事件均应认定为非法侵害,且相互之间是关联的,不能单独割裂出来。《起诉书》仅仅认定是因为堵车而导致案发是不符合事实的。
(2)本案不法侵害的性质
I、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5月12日晚上十一点多钟,黄双来等六人未经王国廷邀请,没有敲门,也没有征得王国廷的同意就擅自闯入王国廷家(有证据证明王国廷家的院门当时是锁着的,见王复玲、王国廷的供述及当庭陈述,黄力2012年5月13日的证言),并且在被人劝离后又二次闯入,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国廷夫妇的住宅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人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5月10日晚上,被害人黄双来等人也是实行了这种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为。
II、黄双来等人闯入王国廷家后对其实施殴打,实属伤害他人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
5月12日晚上十一点多钟,黄双来等六人到王国廷家,不仅产生争执,而且直接实施了殴打王国廷的行为。(见王国廷2012年5月13日的笔录及当庭供述)黄双来被劝离后,但没走多远,又二次闯回王国廷家,在王国廷与黄双来等人偶然遭遇又要受到伤害时,扎了黄双来一刀,后黄双来让他人去夺刀,并围着王国廷进行殴打。
III、黄双来威胁王国廷等不得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阻止王国廷之子王复春等人与其竞选,涉嫌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
2、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王国廷存在明显的防卫意图
从2012年5月10日晚至12日晚,王国廷及其儿子多次受到黄双来等人的殴打和威胁,使王国廷产生了防卫意图。
3、本案存在明显的防卫起因
黄双来等人非法侵入王国廷住宅,阻止其行使民主权利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王国廷的住宅安全、人身安全甚至民主权利都受到了侵害。
案发当晚,王国廷与黄双来第二次偶然遭遇,黄双来等六人对王国廷一个人,黄双来对王国廷有搂打的行为,加之以前的殴打、威胁,足以产生防卫的紧迫性!
4、王国廷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①黄双来被刺后,并没有停止侵害而退出王国廷家,而是放任带来的人殴打王国廷,王国廷拿起棍子打人,是正当的自卫行为;
②王国廷拿起棍子打人,并没有与其他后来的人产生共同打人的合意;只是打了几下,就离开了现场;
具体证据为:i、王国庭2012年5月13日8时52分的讯问笔录“当时我想黄双来带着人是来打我的,我当时就想今天晚上他非要把我弄死,今天晚上,不是他把我弄死,就是我把他弄死,我当时就用手里拿着的单刀,捅了黄双来……”。王国庭2012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我看见他做了一个抬右胳膊的动作,我认为他可能又要用胳膊夹我的脖子打我,所以想到了,今天就今天了,躲也躲不了,反正不是黄双来把我弄死就是我把黄双来弄死”,……“于是我双手抡起木棍,打了黄双来脑门一下,……过来两个脸上有血的男子,我怕他们是帮黄双来打我的,于是我立即又持木棍,打了他们两人的脑袋一人一下,……接着我从捅黄双来附近的地上捡起那把刀,来到大门外,把刀仍在我家出门以后右手边的水坑里了”。
ii、王复春5月24日13时的讯问笔录“看见我的母亲当时跪在一辆红色的汽车后面的地上,嘴里喊着:别打了,别打了。”另外在她不远处有几个人正围着我的爸爸,正用脚踢、踹我爸爸呢,他们把我爸爸踢倒了。一看这种情况,我就急了,一边喊:有什么事情冲我来,不要折腾我家人了”。
iii、王复玲在6月27日的笔录:这时,我看见黄双来那帮人就朝我家这边走来,我还听见他和其他人说:今天晚上咱挨家找,谁拦着就弄死谁!”我一听就赶紧又拨打了110报警,挂了电话,黄双来就已经带着人走进我家院里了,也没跟我说什么,我一看也赶紧跟了上去,我因为走在这群人后面,天又黑,等我靠前时就看见这群人围着我爸,和我爸互相撕扯。”
iv、黄恩虎8月27日14时的笔录:问:你们和王国廷抢刀时是否打王国廷了?答:当时王国廷不撒手,我担心王国廷拿刀再捅我们,所以我捣了他几拳,都打在他身上了。
(二)黄双来等人倒地之后王国廷的行为应当界定为“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事后防卫”
据王国廷当庭讲,黄双来等人倒地后,王国廷又去打他们,是因为他怕黄双来等人打电话叫黑社会来报复血洗全家,这种说法并非空穴来风的推托之词。
1、在之前,2012年5月10日,黄双来曾经叫过黑社会来过村里。
2、黄双来曾经多次以黑社会对王国廷及其家人相威胁。
3、当时躺在地上的人的确在掏手机;
4、王国廷当时处于精神高度紧在紧张状态,有可能产生幻想或误判。
5、王国廷及其妻子王立芳(侦查阶段也做过供述)当庭供述,王国廷打人时,其妻子王立芳进行了阻止,打得并不太严重。
具体证据为:i、王国庭2012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问:既然他们已经被你用木棍打倒,你为何要用木棍继续殴打他们头部?答:我怕他们缓过劲来打电话叫人来打我,所以我才接着打他们,……”。
ii、王复玲5月13日笔录:5月10日白天,国土局的的工作人员对村里黄双来承包的相关土地进行了测量,到了晚上9点左右,当时我和父亲王国廷、二伯王国瑞在我父亲家院子里正聊天,我先听到院里狗叫,我就迎着往门外走,这时从院外进来4个人,我当时没认出来,对方就说话了,说:“这是王国廷家吗?”我说:“是,你是?”对方说:“我是黄双来”这时我才认出他,可和他来的那三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剃着秃头,身上描龙刺凤的人,肯定不是我们本村人。……黄双来就数落我爸,说我弟弟告他了,让我们全家都小心点,还自称他黑道白道都能,我爸王国廷也和他争论村里占用土地的事,两个人就争议了起来,黄双来就动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过去拉我爸,和他来的人就挡着我不让我过去。
iii、王复春5月29日笔录:5月10日晚上,当时我们和衡庆杰、李立强还有李立强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电话,她告诉我:“黄双来带着一帮人来咱家了,找你和咱爷爷,快回来”。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边看见,小马路上停满了汽车,我们家的门口有一大堆人。当时黄双来正在我们家闹着呢。我们去后和黄双来对话了。黄双来说“是你们告我吗?黑白两道随你们挑。”我们和他讲理他也不听,后来双方就吵架了,过会民警来了,村里也有人劝就散了。
iv、王立芳6月1日笔录:(第五页)5月10日晚上九点多,黄双来、黄恩早带着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到我家来找王国廷,那天晚上黄双来带了很多人很多车。我问黄双来是不是找人了,黄双来还不承认。(第七页)在二道门的斜坡上看见有两个人躺在地上,王国廷拿着棍子在打躺在地上的人,王复玲在一边打电话报警。我就过去拉王国廷,边拉边问他“干什么”,拉开王国廷后我们就都到一道大门口去了。
公诉人当庭称,王国廷拿着棍子在打躺在地上的人,打的是三个人,王国廷当庭供述打得是两个人。
有证据证明,王国廷当时打得是两个人,是符合事实的;①王国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的确说过打了三个人,但不排除其为了自己承揽罪责做了虚假供述;②上述王立芳的供述证明王国廷打得是两个人;③王国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也说过打了两个人,与其当庭说法相吻合,与王立芳的的说法也相印证;
王国廷在黄双来等人倒地后,对事实的错误判断而实施了打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论,应当认为“正当防卫前提下的,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事后防卫”,应当以重大过失追究其事后防卫的责任。
三、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要追究王国廷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考虑如下因素,也不应当适用极刑
(一)没有证据证明王国廷故意杀死受害人的故意;本案事件偶然发生,王国廷对行为没有预谋;王国廷没有前科,年龄接近七十岁;
(二)被害人有不法行为在先,甚于重大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极刑
1、《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第一条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号)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根据上述司法档的精神,本案被害人有不法行为在先,甚于重大过错; 被害人带领多人夤夜酒后滋事,多次对王国廷及其家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且本案也属于“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故应酌情从宽处罚,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极刑。
(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国家,也要注意量刑平衡
比如不久前发生的的薄谷开来案,属于谋杀,情节极端恶劣,都没判处死刑,本案的情节远没有那么恶劣,举重以明轻,不应当对本案被告人适用极刑。
(四)当地基层政府也有责任,疏于监督,对人民呼声注意不够,权利保护不够。
1、本案事发前后,被告人王国廷的亲属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对本案处理却漫不经心,没有对黄双来等人的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更没有对村民反映的情况加以重视,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当地基层政府也对村民的上访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所暴露出来的矛盾也没有很好的予以解决,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综合考量辩护人的观点,依法公正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其发生是因为基层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引发的,如果处理时考虑了诸多案外因素,也是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手握公器的司法官员,你们判决的一言一词,事关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驷马之门”的历史典故,“一釐米主权”的基本底线,不可不察。
王国廷一审辩护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一三年三月廿九日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