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不相容

2013年12月18日评论
【新唐人2013年12月18日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定义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按照这个本质定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不相容。

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曾分为两个流派,以列宁为代表的暴力革命派,和以伯恩施坦为代表的议会道路民主派。两者都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为目标。但实现的途径不同。前者暴力(革命),后者和平(民主),后者被前者称为修正主义,即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修正。由此引起了一场社会主义的大争论。暴力革命派在革命成功后,通过“剥夺剥夺者”,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手段,确实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但那些走议会道路的民主派,比如北欧那些社会主义政党,他们有的通过民主的方法也获得执政,却没有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他们可以在二次分配即国家分配领域提出一些更能照顾穷人的政策与主张,却无法或不敢提出消灭私有制口号。这是因为,它们是民主国家,公有制与民主是不相容的。如若他们提出公有制的纲领很难获得上台,即便上台,用民主而不是专政即暴力的方法,也很难实现“剥夺剥夺者”,以消灭私有制。所以我们看到北欧的社会主义运动,不仅在路径上脱离了马克思主义,而且在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的本质定义上也脱离了马克思主义。

我们过去把民主单纯的理解为自由选举,多数决定等。其实人权保障是民主的核心内容。民主理念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首先是每个人自已的事自已作主。如婚姻自主,迁徙自主,信仰自主等。而在经济领域,个人用何种方式发展是个人的事,按照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自已的经济行为也是个人的事,个人的事当然应该自已作主。自主就是自由,人民争取自由,就是争取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这是民主内涵中的主要部分。如果自已的事自已都不能作主,还谈什么人民当家作主?当然民主也包括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也要由人民作主,由于是公共事务,人民作主的表现是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但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化只是整个民主化过程中的一部分,甚至并不是民主化的主要部分。因为对于个人来说,公共事务只是个人事务中的一小部分,是与他人相同的那一部分,而个人事务的大部分只与特定的个人相关,如个人婚姻,个人职业选择等,这些都只能由个人作主,不容其它人包括大多数人的干预或包办。

所以,民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主包括宪政,完善的人权保障等,狭义的民主只指自由选举,多数决定。广义的民主也是成熟的民主,或更高级的民主。成熟的高级的民主制度,人权即自已的事由自已作主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多数决定只是指公共事务的多数决定,并不能侵害个人自由和权利。在这样的民主制度中,罗马式古典民主对少数人的多数暴力,希特勒煽动民粹,一个民族去消灭和压迫另一民族的法西斯主义,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即一个阶级去压迫和剥夺另一个阶级的现象,都无法出现。

私有制是在个人经济权利不受侵害的条件下自然形成的。

由于社会个体能力的差异,必然形成社会个体拥有财富的不同,当通过资本投入,采用机器化集约化生产能够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财富时,那些拥有财富较多的人必定把自已的部分财富转变为资本投入,以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使自已更富裕。列宁说,小生产经常的大量的产生资本主义,正是这一自发的过程。但这一自发的过程,也是个人经济权利的实现过程,它包含个人享有通过正常的经济活动取得与自已投入相当的收入,即收益权的实现过程,也包括个人享有通过资本投入追求更加富裕,即个人经济发展权利的实现过程。这是人生存发展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按照民主的原则,国家是不能去侵害个人的这个基本经济权利,因而无法阻碍这一过程。所以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是很自然的。为了消灭私有制,防止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采用集体经济的制度,但行政命令产生的集体经济制度,严重侵害了个人经济和经济发展权利。比如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制度,就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经济发展权利。连自已家多养一头猪想改善生活,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需要割掉,个人丧失了通过个人的努力(包括运用资本投入以提高生产效率)使自已变得更富裕,即生活得更好的权利,个人则变成了组织的奴隶,还谈什么个人经济权利和经济发展权利?显然,当民主制度使个人经济权利和经济发展权利不受到侵害时,私有制必然出现。

在民主的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个人财产权,很难被剥夺。

民主是与暴力和专政相对立,用暴力和专政手段对他人实行剥夺,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比如中国建国前后的土地革命,是以暴力剥夺土地所有者(地 主)的土地所有权为目的,剥夺的理由是地主利用地租对农民实行剥削,只有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才能“翻身得解放”。在民主制度下,这种剥夺很难成功。地主即便是少数人,也一定会表示抗议与反抗,也会游行示威,他们一定会说:我们既没偷也未抢,是用劳动和节俭积攒的钱财且通过自由买卖得的地,凭什么就这样无偿拿走?这一道理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逻辑,也会引起进一步的思考:如果一个人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可以被轻易剥夺,那社会能有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没有财富的创造与积累,能有社会的进步?个人财富不受侵害,是每一个人的心底要求,那怕我现在没有财富,如果剥夺地主合理,将来我有财富难道就可以被剥夺?所以地主的表达和抗议,在民主制度下,一定会狙击这种暴力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在少数人也有政治上的表达权抗议权之后,也会得到保障而不会受到侵害。所以,成熟的民主制度确立的个人财产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受侵犯,决定“剥夺剥夺者”的暴力手段不合法,民主制度不可能消灭私有制。只有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运用专政的暴力手段实现公有制。世界上也没有真正实现成熟民主制度的国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有制,并消灭私有制。

市场经济是个人经济权利得到保障的经济,因而是民主的经济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公有制条件下生产的所有产品,在未进入消费之前,产品所有权为公有,公有与公有的产品如何进行交换?如何进行讨价还价?没有讨价还价当然就没有真正的交易。在经济发展走向社会生产分工日益细化的时代,交易是分配的实现过程,任何一个生产者,他的收益取决于他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但公有制经济中生产的产品,不属社会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社会个体既无动力也无责任,同时也不允许他们去交易并在交易中讨价还价。所以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一次分配不是通过交易来实现,只能由公共权力来决定。我国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时代,每一个人或组织生产的产品,并不是去参与交易,实际上都是交给国家,国家发给你的人民币,是分配凭证,而不是交易中的一般等价物。社会个体丧失了分配自主权。而在私有经济中,产品私有,就可以直接去交易,并有交易中的自主定价权,这正是社会个体分配自主权的主要体现。公有制经济剥夺了社会个体的这一权利。同时,公有制条件下的生产,必然导致公共权力指挥生产,计划体制与公有制相伴相生。公有制不但因生产资料公有使公共权力有决定一次分配的权力,还使公共权力有指挥微观生产活动的权力。人们只能在计划管制与公共权力的领导下被动的工作,而不能按自已的兴趣,偏好,特长去自由的进行生产活动,因而侵害了社会个体的生产活动自主权。实际上不止于此,公有制使公共权力扩大到了极致,使社会主义的国家必定走向极权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不仅上面所说的个人投资权,分配权,生产权,而且择业权,迁徙权等等,统统因为公有制而被公共权力所剥夺。这样的社会,即便通过选举的方法产生公共权力掌管者,由于公共权力体制性的侵害个人权利,我们选举产生一个公共权力掌管者,实际上是选举一个来侵害我们经济自由权利的人。选举上的民主,与自已的事自已作主的民主是相悖的,我们还能说它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吗?市场经济是对个人经济权利的非管制,个人经济和经济发展权利,经济行为的自由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实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个人的经济事务个人作主,是民主化的基础和内容之一。市场化的发展正是民主化的发展,公有制与计划体制逆市场经济而行,正是逆民主化而行。

给乌坎农民土地产权比选举权更重要。

为了进一步说清个人权利的重要,我举中国的乌坎为例。乌坎农民在争土地收益权和处理权的抗议中,争得了真正民主选举村委会的权利,有人说这是中国民主的范例。但这种民主并不是成熟的民主。因为在土地没有私有化之前,民主不可能彻底。我们先来设想一下,在农村没有实行承包制之前,村委会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是选一个“领导”,一个在体制上可以决定怎么样生产,如何进行分配,对村民的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进行指挥和管制,掌握着民兵组织,可以对他认为是阶级敌人的人进行镇压的人,这种民主有何大太的意义?正如一群奴隶,推翻了一个奴隶主,又再选举另一个奴隶主一样。农村承包制的实行,给予农民个体生产自主权,经济行为自由权,投资权,自已的劳动成果直接归自已所有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权利,从体制上削弱了村领导的权力,本身就是农民的解放,是民主化的过程。所以实行承包制之后的选举比之之前的选举,是选一个处理村公共事务的人,而不是一个“领导”或者说奴隶主。但在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对土地的支配权力仍归村领导所有,虽然真正的民主选举或可使村领导按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处置土地,却比不上土地私有化更民主。因为土地私有,个人有了直接的土地处理权,当然用不着村领导来代行,是更为民主的表现。农村能够实行承包制,当然也就可以实行土地私有化。把土地的处理权还给村民个体,而不归入村级公共事务,其实比村民争真正选举村领导的权利在现阶段更重要。凡是能归个人处置的事务,都不纳入公共事务的范畴,正是从体制上扩大民主的路径。

社会主义不可能产生真正自由公正的选举

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把个人事务特别是经济事务归于公共事务的过程,也是一个剥夺个人经济权利,使之变成官员权力的过程,社会主义的极致,导致极权国家的出现。所以社会主义不仅是一个从体制上强化专制的过程,而且是一个越来越难以实现民主选举的过程。因为在大部分的个人事务特别是经济事务归于公共事务,即个人权利最小,公共权力最大的体制中,民主选举出现混乱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当权力可以无所不为时,通过权力来争夺权力就会成为必然。乌坎村的村官还只有土地的处理权,虽然它地处工业开发区,土地利益不小,却也相对简单,易于监控。如若县级以上的权力,包含有调动各种资源和指挥管制民众的权力,权力就不仅会变成争夺利益,实行腐败的工具,还会成为争夺权力的工具。阴谋与不择手段就会变成家常便饭。原先掌握权力的人,一定会利用调动资源和指挥管制的权力来保住自已的权力,或争取更大的权力。公平的民主选举很难实现。我们常称中国的地方官为“土皇帝”,其实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地方官除了有一个上司之外,比以前的皇帝权力更大。以前的皇帝只有政治上对民众的管控权力,现在的地方官不仅有政治上对民众的管控权力,还有经济上的管控权力。在未能削弱官员的权力之前,如若实行选举,掌握权力的官员在争夺权力的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手段大大增加,自由公正的选举不可能实现。现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实行民主选举产生混乱,并不是民主选举不好,而是政府权力过大。中国现在虽经改革,政府权力在削弱,但官员手中仍然掌握相当大的经济权力,如若实现选举,出现混乱的可能性特别大。这倒不是我反对现在中国实行民主选举,而是说改革先通过增进民众权利来削弱政府权力,再实行民主选举。是有序和稳妥的民主化进程。但现在政府迟迟不愿放弃权力,或只有通过选举的方法才可逼其放弃现在所拥有的大部分权力。

所以,社会主义不民主,社会主义也很难实行民主,社会主义即使实行了民主选举,这种民主也是不完整,不成熟,并可能产生混乱的民主。社会主义与民主不相容。

资本主义在改进。如果我们脱离马克思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定义,把通过一些制度和国家二次分配的政策,来抵制马克思所说的那些资本主义的罪恶,修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称作社会主义的话,现在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在搞社会主义。比如,赋于工人建立自已的工会组织和抗议罢工的政治权利,就增加了工人对抗资本权力的力量,使劳工权利更能得到保障,企业分配更趋合理。再比如,通过国家政策,使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更有利于穷人提高生活水平,并保住生活底线。就是与马克思路径不同的社会主义过程。北欧那些持社会主义理念的国家,没有实行公有制,却通过国家的二次分配调整政策,使穷人能得到更好的保障。现在他们的基尼系数也只在 0*2左右,比中国的0*5低很多。马克思看到的资本主义初期的罪恶和不合理,在这些国家明显消失,或获得很大改观。而这正是由于他们实行了民主制度带来的。马克思所断言的资本与劳动矛盾对抗不可调和,必定使资本主义灭亡的预言,并没有出现。同时我们却看到,运用暴力手段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消灭了一个资本利益集团,却又产生一个权力利益集团,这个集团甚至比资本集团更贪婪,对人民的压迫更凶狠,因为这个集团集所有权与行政权于一身,社会缺乏行政权和行政权力保护的人民权利对所有权的制衡,权力利益集团与民众的矛盾难以消解甚至于越来越大。前苏联正是因这一权力利益集团与民众的矛盾达到极点,而走向崩溃的。

结论:马克思所确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不合乎民主。欧洲那些社会主义的民主派,尊重民主,没有通过暴力去消灭私有制,没有强制推行公有制,结果社会达到了大致的公平(而不是平均)。历史作出了结论,民主派战胜了革命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