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乌坎问题的本质

2013年12月24日评论
【新唐人2013年12月24日讯】乌坎现在给理论界带来一些困惑。民众关心乌坎,是关心政府对待民众维权的态度,理论界则在探讨民主体制。但我感到,民间与学者,都未能触及乌坎问题的本质。那么,乌坎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一,乌坎村民争什么?

乌坎村民用准暴力的手段抗争,是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产生这种抗争有两个现实原因,一是名义上土地集体所有,如何处置土地,应该由集体决定,但被村干部代行,村民失去了土地处置权,土地收益则被村干部侵占和私分。二是中国土地市场并未建立,政府是“征收”农民的土地,而不是跟农民做土地“买卖”。虽然政府说是要用市场价征收,但市场价不是政府规定的,是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形成的,规定价格便不是市场价了,那怕你号称是市场价。能够自由的不受协迫的讨价还价,是市场公平交易的核心。土地与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通过物移,会使商品的价格趋向一致,土地不能物移,地段不同的土地价可能差额巨大(所谓的级差地租)。所以真正的市场经济,土地是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政府与每一土地所有者个体平等的自由的讨价还价,正是市场经济的表现。但中国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比如那些拆迁户争的,不单是补偿的多少,还有能够自由讨价还价的权利。所以表面上看,征迁矛盾是政府与拆迁户的利益矛盾(补偿多少),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是统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在高层的理性回应下,乌坎村民争得了真正民主选举村干部的权利,乌坎实行了真正的民主选举。但村民只是争得土地处置和收益不由村干部个人决定,暗箱操作,并通过民主这种形式,使每一村民都能得以参与。而在统制经济的大环境没有改变之前,即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场之前,这种民主选举或可解决村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却无法解决村集体与政府之间的非平等交易的问题。村民以为选举了,村官就要代表村民把因不平等交易而被政府拿走的地要回来,但村官无这等能力,于是乌坎的民主岌岌可危。

理论界认为乌坎村民是在争民主选举权利,并争到了民主选举权利,由此欢呼出现了中国民主的曙光,是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当这种民主岌岌可危时,理论界则产生困惑,各种解读纷纷出现。但乌坎村民是在争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民主吗?

二,集体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有什么特征?A,它是基于机器化集约化生产而产生的。机器化集约化生产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但个体资本不足,由此产生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生产组织。B,集体生产组织中的个人资本都是自愿和自由参与的。C,组织管理权由所有权派生。包括经营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等。个人管理权的大小与其资产拥有多少相联系。D,集体所有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利益由参与个体分享,责任由参与个体分担。所以世界上存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却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初级形式,而是扩大了的私有制。西方的股份制企业,企业资产既是众多股东出资,也归众多股东所有,却仍是私有制企业,并没有人说它是公有制的企业。

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符合上述特征。它不是因机器化集约化的生产需要组建起来的;它不是农民自愿和自由组建起来的;它的利益享受和责任承担主体是模糊的;它的管理权不是来源于所有者或劳动者,而是来源于行政权力(这一点最重要)。说到底,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为了控制农民,获取管理权而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建立起来的。表面上看,是经济组织,生产组织,实际上是行政组织。不单是农业生产组织,以前我们称谓的乡镇企业,说是集体企业,实际上是行政企业。它没有特定的社会个体利益享受者,也无特定的社会个体责任承担者。它的产生来源于行政命令(包括资金也是由政府指令贷款获得),当然管理权也来源于行政权力。但我们都把这种行政性经济组织称为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承包制实行之后,农村集体组织作为一个生产组织已经解体,生产经营决策权已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由于集体的管理权仍是来源于行政权力,土地集体所有,虚化或模糊了实际上的个体所有。本来所有权派生管理权(农村承包制实行之后,管理权主要表现为资产特别是土地的处置权),但中国农村集体制度管理权是行政权,它依凭国家的强制力,高于或决定所有权。所以乌坎村民争的是土地产权实质上的私有,而非是争民主。是把不符合一般特征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力求恢复为符合一般特征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乌坎村民争得了民主选举的权利,就一定能使集体所有制组织全部恢复它的一般特征吗?不能。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并不是基于集约化生产的需要建立起来的,目前的农业生产也不是集约化的生产,土地可以分割,而且分割与现在的农业生产特点更相适应。如果村民确实争得了土地处置权,他们也可决定土地是分给个人,还是仍归集体所有,但村民并无这一权利。集体所有仍不能做到名实相符。所以乌坎的民主,或只可解决土地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却没有争到完全的土地私有(私有不一定是分给个人,而是村民有决定分给个人还是仍归集体的权利)

其实,中国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都是政府所有。世界上只有私有制和政府所有制两种形式,并不存在“公有制”。通过国家强制力建立起来的“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由于所有者的模糊化,管理权的行政化,都是政府所有制,说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全是一种忽悠。乌坎村民或无上述认识,但在土地利益驱使下,正在打破这种忽悠。乌坎的民主化运动是私有化运动。

三,村委会是经济组织还是行政组织?

乌坎村民争土地处置权和收益权,是争经济权利。他们要求民主选举,是把村委会当作一个经济组织,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落实个体作为所有者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其集体经济组织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中国的村委会是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的混合,而我们目前所理解的民主,都是针对行政组织,即政府而言,政府权力须来源于政府管辖地城范围内的民众赋于。经济组织不是一个地城组织,它的管理权力不是来源于居住地的民众,而是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如果是资本合作的经济组织,权力来源于资本所有者。如果是劳动合作的经济组织,权力来源于劳动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民主,比如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这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是自由自愿组建起来的,没有民主,个人的所有权,或收益权不能得以具体化,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组建起来,民主是个人经济权利的表现。

问题是,乌坎村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居住地的居民,村委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所以我们很容易把经济组织中的民主,即个人经济权利的落实,与行政组织中的民主,即公共事务中的民主相混淆,把争人权与争民主相混淆。乌坎村民是在争人权(财产及财产处理权),而非是争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民主。当然,从广义民主上看,争人权也是争民主,即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自已的财产自已作主,而不由政府作主。但我们还是一般的把争公共事务的民主,理解为民主运动。

政企不分是中国体制的痼疾。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土地所有权仍不明晰,行政权力渗透于农村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或受行政权控制,或依附于行政权,无法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不单是农村经济组织,那些改制后的国企,以及政府强制组建的劳动组织(如城市出租车公司等),都完全在行政权的控制之下。它在带来政府完全控制资源,控制社会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所有矛盾都表现为官民矛盾。如果村委会是脱离行政控制的经济组织,村民与村官的矛盾是经济组织内部的矛盾,政府完全可以持中立,并运用法律调节矛盾。但村委会又是行政组织,村民与村官的矛盾就表现为村民与政府的矛盾(这种经济组织内部矛盾表现为官民矛盾的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出租车司机与政府的矛盾),并由经济体内部的利益纷争演变为一场反政府运动。而在私有制经济组织中,利益矛盾比如劳资矛盾是不会演变为反政府运动的。

显然,把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分开,行政权力从经济组织中撤离,是经济改革的范畴,当然也可说是政治改革的范畴,却不是民主改革。村委会作为行政组织,当然也承担一些村级公共事务,比如公共道路,公共水利设施等,也要通过民主选举,使这些公共事务的处理符合村民的意志。但村民对这种民主的诉求,在现阶段很微弱。也不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四,乌坎能实行自治吗?

中国的体制是一个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村委会只是这一领导指挥管控系统的末端。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既是这一体制的特征,也是这一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能够有效的调动资源(比如土地),有效的指挥人民(比如农民上楼),有效的控制思想(比如进行思想教育),都依赖于权力自上而下的指挥,和自下而上的服从。乌坎实行民主选举,村官要对村民负责,但村官又必须对上级负责,两者相矛盾,在中国这种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没有彻底改变之前,自治无法实现,民主也很难持续。

政府为什么征收农民的土地?因为我们现在的政府是经济发展主体,为了实现政府经济发展目标,必然要求并且实际上拥有调动土地资源的权力,村委会既是政府的末端,又实际控制着土地,按政府的指令给土地(当然也按政府政策得补偿),就是村委会作为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现在查乌坎卖土地,也是查那些末经政府管理程序批准,只是少数官员私下决定的卖地。那些经过管理程序批准的卖地,则不在清查范围。但经过政府管理程序批准的卖地,就符合村民的意志吗?如果像土地处置这样的大事,村民或村民的代表——村官都不能作主,而要政府决定,那乌坎的民主还是真正的民主,乌坎的自治还是真正的自治吗?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困惑,实行了真正的选举,就实行了民主自治吗?

村官通过选举产生,他要代表村民,同时他又是政府各项政策指示,甚至是上级官员意志的具体落实者。村民意志与政府意志(包括上级官员意志)的矛盾,民主自治与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矛盾,交织在村官身上。这就是乌坎民主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体制末变之前,乌坎民主肯定走不下去。

学界有一理论,认为中国民主可由基层开始,逐步向上延伸,此即所谓的渐进,初看,似乎很实在,但这只有在私有制和政府不是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中,才有可能。比如像台湾那样的体制。在政府是经济发展主体,是社会行为指挥主体,是思想推行和控制主体的条件下,任何层级的民主都是虚幻的,即便因某种原因在某个层级实行了真正的民主选举,也决难持续长久。

所以实行私有化,使政府领导指挥控制社会的工作,转变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是现阶段比之民主更紧要之事,也是实行真正民主的前提。但现在政府不愿放弃权力,不愿放弃对资源,对社会的指挥控制,或只有通过选举,才能逼其放弃权力。如果民主不能达到逼政府放弃权力,只是选举,在政府(官员)权力仍然很大的体制没有改变之前,权力含金量过高,会使权力的争夺白热化,也使权力掌管者在权力争夺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手段大大增加,阴谋与不择手段就会盛行。这种民主确实可能产生混乱。中国政治前景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