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阳:城管PK百姓 当如何解?

2014年04月23日时政评论
短短十几天内,两起城管与民众流血冲突,一起是9日上午,在福州马尾区一农贸市场,城管与摊贩发生冲突后,一名70多岁老人上前劝架,遭城管人员殴打,当场不治身亡;另一起是19日上午,温州苍南城管对女菜贩暴力执法,被一过路中年男子手机拍照,城管随即对该男子发起进攻,导致男子受重任,最终导致围观群众群殴城管事件。

首先说,笔者反对暴力,即反对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亦反对民众简单的以暴抗暴。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是因为忘记了自己本质上也是民;民众简单的以暴抗暴,毕竟是弱势,难免要白白流血牺牲。即便如苍南一般,流血的也仅仅是几个“临时工”,对背后“正式工”未成影响,如何避免以后再有类似状况发生?

那么于官于民,城管PK百姓,真的是个无解的难题吗?真的是“少数素质不高的执法者”与“广大不明真相,被谣言煽动的百姓”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吗?笔者还是以己之见,分两个角度来探讨一下:

首先在官家这方,第一个问题就是,城管也好、政府也罢,究竟该以何种身份出现在民众面前呢?是管理者吗?社会的每一个行业内的秩序、行业与行业间的秩序、行业内民众与行业外民众间的各类矛盾、行业的负面影响与整体社会环境的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应该靠管理,而是协调。最简单的例子,一条街道上该不该有商贩,是由周边居民需求决定的而不应由政府部门喜好决定,商贩数量与交通顺畅的矛盾取决于居民对二者需求的权衡,如此等等问题不是靠单纯的管理手段解决的。政府也好、城管也好,本应作为各方面人群、利益群的协调者身份出现,而不是强势的管理者身份。如若居民区有居民代表团,商贩有商贩的代表团,二者间在各自取舍间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中,政府以协调人、公证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又怎会矛盾至此呢?如此便引出第二个问题,为何如此热衷于“管”。民间俗语讲“无利不往”,是因为在管理的过程中,尤其是一些热点地区,“管理者”便有权决定谁可以经营谁不可以经营,而若是协调者便会失去这个“灰色权力”及其带来的“灰色收益”。这也是一些“流动商贩”更容易与城管冲突的原因之一,因为“流动商贩”令管理者利益受损了。当然,把这些阴暗面抛开来讲,仅若是出于城市整洁度、文明度方面“管理”的话,也会有一定程度的矛盾,但无法想像会出现“与实际利益无关的冲突”。那么在此之上的第三个问题,就是“红朝”政府为何不吸取好的经验,据称在台湾便是商贩自组商会,对经商地域的卫生、交通、扰民等等问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修正,并与周边居民进行协调、沟通,政府并不主动介入。但若民众自组商会了,便可以自组其他组织,而这是中共政权最害怕的,中共是不敢面对有组织的民众的,这个软肋决定了中共各层级政府处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最终必然采取的方式,就是宁愿流血式的管理,也不愿心平气和的协商。但是,无论你中共再走中国特色,不依靠沟通的“管理”所能导致的结局无异于玩火,故而对官方来讲,如何解题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愿不愿摆正自己的位置,以避免最终的玩火自焚

那么对于民众来讲,面对如此奇葩的政府,又当如何呢?在五、六十年代甚至八十年代,是受党媒教育的结果,全体做了顺民;89之后,广大民众一方面因恐惧而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也失去了与中共理性沟通的信心,而随着自身利益被侵害程度的不断加深,暴力必然将冲破理性与恐惧。但是依中国特色的国情来讲,民众的暴力能够引发的正面作用实在有限,温州苍南事件便是明例,被殴的“城管”据说只是负责搬运的民工,连“临时工”都不是,如此流的血,不但对体制构成不了任何冲击,甚至不能对以后的类似事件提供任何促进作用。其实在“红朝”当下,民众还是有其他可为的。笔者曾听闻一件城管驱逐商贩事件,驱逐过程城管将商贩量具有意损坏,意在迫使商贩离场,结果该商贩一纸诉状将该城管部门告上法庭,在未聘请律师甚至拒绝法庭指派律师的情况下,只要求城管部门拿出破坏量具的法律依据,注意这里人家告的是城管部门而不是具体执法人员,结果城管败诉,并且城管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仍然败诉。中共制度下,虽然远不能说是法治社会,但随着资讯的飞速发展,很多事件一旦曝光之后,亦要做一做表面功夫,而这就给民众提供了不断扩大的空间。曾经有业界内的友人讲到,虽然中共的法律本质上讲是为了治民,但仍然有可被民众拿来利用的东西,如若民众遇事都去法院告一告,最终就会迫得各级政府守法了,否则哪怕有百分之一的举告符合了条件,都会令各级政府因忙于应诉而陷入瘫痪。

即使退一步讲,大家都不相信正面的途径去挑战强权,亦无必要走以暴治暴的方式,面对中共这样依靠暴力起家的政权,以暴抗暴真的胜算太渺茫,更何况如温州苍南一般,只是在民斗民,流的仍然是底层民众的血。城管也好,基层政府人员也好,转个身也是民众一员,并非实质的权力拥有者,真给其拉到公众视线内时,也一样会站在公众道理一边的,只是如何令理性在全民间回归,进而迫退执政的暴力,想来才是我辈应当关心的问题。相较而言,不如多效仿现如今的法律界在处理“建三江事件”上的做法,广泛参与、广泛传播,哪怕无法触及到事件的本质,哪怕在程式上都无法走下去,但先把见不得光的东西拉到聚光灯底下。虽然普通民众包括笔者在内,没有律师般缜密的头脑和理性,但若每一个人都在不断的借鉴、不断的积累,必然也会使正面的成果积累起来。故而对于民众来讲,如何走出中共玩惯的“利用民众斗民众”的怪圈,利用其自己确定的不得不遵守的一些规则去理性解题,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