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彤:关于记者高瑜被刑拘的声明

2014年05月09日评论
年逾七十,以直言饮誉国际新闻界的记者高瑜女士失踪时,我曾发表声明,指出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在危险中。我说过,如果她陷在非法组织手中,将不能不使公众对政府保护公民安全的有效性发生怀疑。我也说过,也许她目前就在政府某一部门的监控之下,那就更不能不使公众对这一部门工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现在终于水落石出:高瑜就在政府有关部门手中。实施刑拘但又逾期公布,这一事实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这是就程序法而言。

就实体法而言:据新华网讯,有关部门刑拘高瑜的理由,是她向境外媒体“泄露国家机密”;另据多家媒体报导,她涉嫌“泄露”的所谓“国家机密”,乃是中共中央去年的9号文件。这就奇了。政党的文件怎么能够被定为“国家机密”,谁有权做出这种离奇的决定?这是一奇。高瑜不是党员,“保守党的机密”对她没有约束力,她连党纪也无从违反,何来“泄露国家机密”?这是二奇。中共不是秘密党,不是地下党,早在1949年该党中央就作出了《关于公开党的决定》,难道至今还在进行什么不可告人的活动?这是三奇。人们常说有军事机密,经济机密,但9号文件据称是讲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居然成为“国家机密”,不仅是奇,简直是滑稽之极,这是第四。当然,也可能那个文件不是正确的,而是错误的,传播出去是会祸国殃民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高瑜为中共传播信息,何罪之有?如果这个文件确有严重错误,有损党的形象,则理应由文件的起草者和发布者负全责,现在有关部门却嫁祸于记者,怀疑记者有罪。请问,如果收集和传播信息有罪,哪里还有记者的存身之地?这是五奇。

因此,我呼吁国人,特别是舆论界和法律界的大德先进,密切关注本案动向,避免本案的审理被迫滑入无法无天的邪路,应该转而使它沿着宪政和法治的方向健康发展,则共和国幸甚,人民幸甚!


文章来源:《自由亚洲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