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松律师:呼格案纠错后应对何人问什么责

2014年12月16日评论
昨天上午8时,内蒙古高级法院法官一早赶到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家中,向二位老人宣读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审判结果: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4·09”案)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院也是同年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该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应该说,呼格案启动再审后宣告无罪,并没有什么悬念,因为所谓“真凶”赵志红在10年前即已现身,赵志红对“4·09”案的供述与案情惊人的吻合,且赵志红有10来起系列强奸杀人案因缺乏该起指控被指严重漏罪,致使赵案2006年一审开庭后休庭至今,8年没有下文。两起案件的证据放在一起,司法机关内部应该早已确信谁是真凶了,赵志红案只是人为地被“悬案”起来。

现内蒙古高院自己决定再审,自然是在大环境逼迫下痛下决心要宣告呼格无罪,从而使赵案能够走上程序。否则,依当时的刑诉法,一审最长不超过2个半月(依新刑诉法,除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外,也不得超过6个月),罪行如此严重的赵志红案却超期8年无法一审落判,也实在太没法向社会交待了(河北聂树斌案中的真凶王书金案与此相似,但王书金案未循此路,采取硬着头皮进入了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现僵滞于死刑复核程序之中,现最高院不得已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案,我预测,河北高院的聂案应比内蒙古高院的呼格案输得更惨)。

现在呼格案纠错了,但该案绝不能止于纠错,严格的追责程序理应紧随其后。应该追究哪些人的渎职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看当时的这段报道: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在10日亲自来到分局,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当分析案情后,王智局长特别指示三点……;马志明副局长和(包括呼格吉勒图在内的2名)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经过48小时的奋战,下面这份供词即产生了:…………”可见,公安局长、副局长、刑警队长等在呼格案的形成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当时到底用了什么手段,让根本没有作案的呼格吉勒图48小时便“全盘招供”了,是否涉嫌刑讯逼供之渎职犯罪,是首先应被考虑到的。

其二,现在知道,在4·09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实际上是提取了受害者体内凶手所留精斑的,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杀人案,而不是什么猥亵杀人案。但警方清楚呼格确实没有强奸情节,便故意没有将呼格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然也存在对比了,只是结果不利未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如此办理冤假错案,竟也心安理得!更恶劣的是,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地丢失了,又是谁如此胆大妄为地毁灭证据!难道不应对此追究渎职枉法的刑事责任。

当时的报道还称,“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现在我们得问:这份现在知道毫无科学性的伪鉴定是如何出台的,相关指使者、鉴定者当然也应追究其渎职枉法的刑事责任。

其三,一起冤杀案的出现,一定是公检法三家的司法人员都存在共同渎职的行为才能形成,因而都必须严格问责。因为警方将这样一起几乎是编造的冤案送到检察官手中,检察官却未去发现疑点而提起了公诉;法官也未去发现疑点,居然还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核准死刑的裁定,相关司法人员当然应当一并问责了。

其四,2005年真凶赵志红案出现后,当地政法委是如何协调赵案与呼格案,使得两案都无法走上正义之路的?相关政法领导人恐怕也应被问责才是!

至于所问责的具体罪名,承办本案的公检法官员,主要适用徇私枉法罪追究;其他指使官员主要适用滥用职权罪追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警官,可适用刑讯逼供罪追究。这些罪名都没有死刑(我们的法律就没规定渎职罪有死刑一说,一般为7年以下,最重为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都未规定),但毕竟能让他们得到相应的报应。

最高法院官微昨天转发北师大教授赵秉志的话:“呼格吉勒图的案子比较典型,涉及到死刑案件,呼格吉勒图已经被执行死刑,现在通过案件的再审应该说是恢复死者名誉,给死者的家属还一个清白,这是最基本的对人权的保障,意义比较重大。”倾向性意见十分明显。我跟帖评论说:“昭雪纠错,意义当然重大,不过昭雪后的问责,意义更加重大!让那些制造冤案,把一个无辜的公民送上断头台的政法官员,付出巨大代价,不管他们升迁到什么位置,都一律回到地平线以下(监狱)呆着,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才能体现公平!天平的一边是一颗人头,另一边是一批冤案制造者在蹲监狱,天平才不显得倾斜!”

据呼格的父母介绍,内蒙古高院的法官告诉他们,此案判决之后紧接着的国家赔偿和当年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渎职追责,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个表态很好,那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不让这个表态成为空头支票,而只有严格的问责,让制造冤案者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才是避免冤案再度发生的关键所在。

(搜狐评论约稿,初发表于搜狐快评:呼格案纠错绝不能止于无罪宣告)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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